有清一代,购房合同(契约)分为白契和红契两种。白契指的是买卖双方个人之间签署的文书,红契则是交了契税并得到有司保护的文件。
以如下乾隆四十三年穆隆阿卖房的红契为例,咱看看那时候的合同是个啥样?
立卖房契人,系镶蓝旗满洲铁柱佐领下护军穆隆阿,有本身房一所,共计六十五间,坐落阜成门内孟端胡同内路北。今情愿卖于本旗宗室玉鼎住佐领下闲散宗室文魁名下永远为业。严定价银三百三十五两整,其银当日交足并不欠少。自卖之后,如有来路不明、重复典卖、拖欠官银、亲族争竞等情,俱是佐领铁柱、骁骑校伯儿或、领催德什布仝、卖主穆隆阿等一面承管。
当堂收税银十两零五分
乾隆四十三年
首先,房租自然属性必须交代清楚,那时候没有平米数一说,只能笼统交代位置,间数。
其次,房屋来源必须合法,即“本身房”,不是祖遗,不是分产、自置、自典等属性,咱们现在往往是某某地产公司名下房屋;
最后,违约责任明晰,房地一体,契约中所列的四种违约事项由卖方及相关官员俱保。需要说明的是,所谓亲族争竞的意思是,亲族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重点来了,如前文所述,红契是需要缴税的,税率为3.134%,眼熟么?
另附上一张八二年家父的购房合同照片,您或许能从中看出历史的印记。可惜税率等均已无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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