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一篇范忠信老师的文章,原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20171期,系《公堂文化、公正观念与传统中国司法礼仪》一文的第三部分内容。我在排版时重新作了分段,以方便手机阅读。为节约篇幅,删去了注释。
范老师此文讨论了包公黑脸形象的法律文化内涵。在转载之前,我想补充两点意见:
1、包公黑脸形象是从元代开始形成的,它的法律文化内涵可能只代表了元朝以降的传统司法文化,而跟宋代的司法制度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关于包公戏与宋代司法制度的差异,有兴趣了解的朋友,可点这里:千万不要被“包公戏”带进阴沟里
2、包公黑脸形象是民间文艺如杂剧戏曲小说评书所塑造出来,它可能只代表了传统社会下层的法律观念,而不是国家的司法制度与精英观念。
下面是范老师的正文——
中国的司法礼仪文化,还有一个特别的标志性符号,就是包公黑脸。把包公黑脸当成中国司法文化的一个礼仪符号或价值标示来看待,也许更能解读中华法律文化的DNA。
包公黑脸,是一个特别文化符号,是古时清官的专用标识。历史上真实的包公长什么样子,《宋史·包拯传》并没有记载。今传有一幅据称是包公的画像,也慈眉善目,看不到黑脸的样子。什么时候包公变成了黑脸?这大概是文化解释学要解释的。
在古装戏中,包公的那个脸谱,黑脸白眉白鼻、额有白色月牙形疤纹,据说是包公一人的专用脸谱,别的角色都不能用。这实际上是一个“司法官标准脸谱”,或者是国人心目中的“法律的脸谱”。为什么要这样呢?显然是想表达一些价值观,特别是国人关于法律和司法的认知或追求。
包公的脸为什么必须是黑脸,为什么不能是白脸、红脸、黄脸?为什么与司法联系在一起的必须是黑脸?这个黑脸到底有什么特别象征意义呢?结合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些基本特征和价值观,我认为可能有以下六重涵义。
第一,黑色象征法官铁面。一般来说,黑色是铁的颜色,黑脸当然就可以延伸为无私的铁面。民间文学一定要把包公说成是黑脸,无非是期待法官都铁面无私,不徇私枉法。在这里,其隐喻主要是二者:一是取铁的坚硬不易变之义,意喻法律应稳定少变,即法家所言“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的追求;二是取铁坚硬锋利之义,意喻法律应凛然使人不敢犯,就是法家所崇尚的“天下之吏民……不敢开一言以枉法”的追求。铁,不易变、不敢碰,黑脸正象征这两义。如果用其他颜色的脸,那就无法象征这些追求了。
第二,黑色象征法律应纯而不杂。黑色是一种简单颜色,相对于五彩斑斓而言,它十分纯粹,不复杂。很多颜色一遇到黑色,就被吸收到其中。黑色的这种属性,对于法律现象而言,能象征什么呢?
我理解,是要强调法律应该纯而不杂:一方面是不可法令滋彰、法出多门;另一方面就是司法应该理大罪、赦小过,不应吹毛求疵,不应苛刻。此即唐人杨相如所云:“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小过不察,则无烦苛;大罪不漏,则止奸慝。”法律如果太啰唆太苛刻,国家就治不好,人民就无所适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法律应该纯简(宜粗不宜细),忌讳苛刻(抓大放小)的愿望和追求,正通过包公脸谱(黑脸)有所表达。
第三,黑脸隐喻司法忌用情感。国人认为,一个好法官,应该是“铁面无情”或“黑脸无情”的。黑脸象征无感情,所以阳间的包公、阴间的阎王,都是以无情的黑脸为标志的。黑脸不认人,就是不讲人情,不认亲戚,不向私情妥协。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法家文化所崇尚的司法应有属性。
徐忠明教授认为包公黑脸有刚直不阿、正气凛然、铁面无私的意涵。先秦法家主张执法者“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其实就是主张法官必须黑脸无情;认为执法讲情感或人情,就难保公正。这种关于法律和司法应该“黑脸无情”的主张,与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纯粹的理智,是超脱一切情与欲的”、“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之主张正相通和呼应。
第四,黑脸象征法律或国家之怒。我们通常说,“某人脸黑下来好可怕”,某个人脸色发黑,就表示生气或发怒,不高兴了。包公的黑脸,是否也是一种国家或法律之怒的隐喻?在古人看来,执法用刑就是国家正式发雷霆之怒、显虎狼之威。徐忠明教授认为,包公黑脸的“黑色与瘟疫、恐怖、神秘之类的意象相关,具有‘威慑’的力量”,是说黑脸正象征“怒而威”。国家的“怒而威”,通过法律特别是司法来表达,法官黑脸就是这种表达的最典型标志。如果包公被描述为红苹果或白冬瓜一般高颜值脸蛋,还能代表国家和法律之怒吗?
第五,黑脸象征法刑是凶丑不祥之物。从国人一般审美观来讲,黑脸是凶丑的、不祥和的面容。中国传统文化也将法和刑视为凶丑不祥之物,这与包公黑脸隐喻正相吻合。“法令者,治之具,而非致治清浊之源也”、“刑法凶丑而不可罢者,以救弊也”、“刑乃不祥之器”、“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古人的这些说法,代表了中华文化对法律特别是刑罚的基本判断:法律是“凶器”,是不祥之物;虽然正常社会少不了,但不应崇尚;这就像人们不能把防身保家的刀枪当成吉祥物供奉起来一样。一旦世道太平了,刀枪剑戟全部该收藏起来。
第六,黑为五行中的水色,隐喻法律“平之如水”。按照传统的五行学说,金德尚白,木德尚青,水德尚黑,火德尚赤,土德尚黄,分别代表东西南北中五方。五行说以火为阳、水为阴,故“阳为德,阴为刑”、“水主阴,阴刑杀”。秦朝自以其德为水,故“衣服旌旗皆上黑”“色尚黑”“事统上法”。信奉“水德尚黑尚法”的秦始皇“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无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包公黑脸隐喻也许正是“阴德”(水德尚法)文化或法家精神的延续,当然也可能与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所云法应“平之如水”(即后世云“端平一碗水”)的追求相吻合。
包公黑脸的六重涵义,正好就是传统中国文化对法律和司法的基本看法。这些看法,不管今天看起来是非对错如何,都是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真实观念,包公黑脸就是这些观念的外在符号之一。这六重涵义,可以启发我们换个角度思考问题。
除这六重涵义外,徐忠明教授有两点特别解读给我重要启发。其一,他认为包公那月牙疤黑脸即“阴阳脸”,跟英国法官戴假发穿法袍的用意相类,实为一副赋予包公以“穿越阴阳两界”之神性的面具;把包公画成黑脸就是为了使他超越“凡俗”变成“神性”的存在,也就是为了使包公有降魔伏妖的神性力量。
其二,他认为,在中国传统文化里,黑色代表忠诚和美德,包公黑脸也有这一意涵。这两点我事先没想到,对我构成重要启发和补充,也许可以作为包公黑脸的第七、八重涵义或隐喻。
包公黑脸,当然不仅仅是面部颜色或表情的问题,更有关于执法司法行为的特定态度、模式和价值追求与之相应。在包公的执法实践中,其“黑脸”执法态度、模式或“黑脸价值观”的实践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刚直无畏,不畏权势。据《宋史·包拯传》记述,包拯曾在朝廷“数论斥大臣”,并上述弹劾国丈张尧佐、权臣郭承佑等人。当时有民谚说“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把包公比成执法公正的阎王爷,“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也许真的是事实。对于皇亲国戚、高官显贵,他公平执法,敢于摧折权贵,为制裁犯罪权贵甚至不惜得罪贵妃和皇帝,不惜以自己的身家性命为抵押,这就是典型的“黑脸”执法模式。
其次是铁面无私,就是执法不顾私情,甚至六亲不认。史书说他“平居无私书,故人亲党皆绝之”,几乎没有私人往来;“与人不苟合,不伪辞色悦人”,平时表情过于严肃,叫人害怕,“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就是说看他笑比看到黄河变清还难。他曾当过谏官,人称“铁面御史”。戏曲中反复强化“包龙图铁面没人情”的形象,《铡包勉》就反映了其六亲不认的执法态度,史书也曾记载他“鞭挞从舅”亦即对堂舅用刑,这些“黑脸”作风都承载了法律冷峻无私无情的属性。
最后是用刑威猛,就是执法中惯用严刑手段。真实的包公执法用刑是否威猛,史书并无直接记载,但文学作品中的包公无一例外都是威猛的。包公那三口铡刀(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那是包公黑脸执法模式的典型标志,是中国司法文化的典型道具。用极其严厉的刑讯和刑罚对付犯人,包括酷刑或不人道待遇,都被视为正当;对坏人没有什么仁慈可讲,这是中华法律文化的基本看法。
在戏曲中,包公刑讯逼供的方式有敲牙、拔指、剔眼睛、脑箍、烙铁、搧穴,还有“看铜铡,取夹棍,灌热油”,动不动就把犯人打得“皮开肉绽损肌肤,鲜血模糊,恰浑似活地狱”,这都是作为正能量来宣传的。“只因老包心性直,打死无数不平人”,“你本是天上一座杀人星”,真让人不寒而栗。包公在执法用刑时所展现的“雷霆之怒”“虎狼之威”,其实就是代表国家法律和司法所发的怒和威。这些文学作品,其实不经意间演绎了普通百姓潜意识中的司法公平正义观念。
(吴按:从史料看,执法威猛确实是包拯为官的特点,证据有三:
1、《宋史·欧阳修传》载,欧阳修“知开封府,承包拯威严之后,简易循理,不求赫赫名,京师亦治”。可知包拯知开封府,以威严闻名。
2、在包拯的奏议文章中,常常可见到“于常法外重生处置”、“于法外重生远地编管”的主张,要求对待犯人应法外加刑。
3、宋人笔记《独醒杂志》载,“包孝肃公尹京,人莫敢犯者。一日,闾巷火作。救焚方急,有无赖子,相约乘变调公。亟走,声喏于前曰:‘取水于甜水巷耶于苦水巷耶?’公勿省,亟命斩之。”一个无赖因为在救火时调侃了包拯一句话,便被处死。可谓酷吏作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