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某个历史时期,大家突然觉得要讲礼仪、重道德,不能乱七八糟过下去了,然后就有了法律。当然作为一个国家机器,法律从国家成立之初,就已经设立好的。但我们今天要讲的“法律”,是跟老百姓私生活息息相关,但又不至于引起国家动荡的法律。
我们知道,爱情是美好的,也是不可被约束的。然而一个人如果有了婚姻,再去追求“爱情”就难免为人所诟病,以为是不对的、不好的。
尤其是女人,法律对女人尤为严苛。不过在有些朝代,对男人不以礼交,也要处死,比如在秦朝。
中国百姓最痛恨的一类人就是通奸的,这种乱搞的人会闹得别人的家庭支离破碎,所以给他们起了很多不好听的“名“”字,当事人未必这么觉得,他们可能觉得是爱情。
通奸在古代不是新鲜事,很多官员都会有这样的事情,不过大部分时候都是道德谴责,皇帝也不好一个一个查,再说偌大的朝廷,遵礼守法的又有几个呢?
从先秦到民国时期,中国对通奸的罪罚是波浪线式的,前期是重罚,中期轻罚,甚至不罚,后期重罚。也就是直到民国时期,对这种行为也有法律约束,而不是只停留在道德层面谴责。
秦汉时期对通奸的惩罚是——死罪。北魏的刑罚,如果男女不按礼仪交配,就是死罪,而且允许亲属私刑处死。可不要以为这只是针对女人的,男人也一样。
唐宋时期通奸的罪罚变轻了,大概是统治阶层也腐化堕落了,所以对通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过也是有象征性法律的,比如女性有丈夫,还跟外人睡,判刑半年……
元代开始有了新的法律,这个法律比较搞笑,必须要丈夫亲自捉拿出轨男女在床才可以杀死,杀死无罪,如果只杀了男的,女的就按照官价卖了,卖到宫里或者卖到别的地方……
明朝清朝的法律也是这样,这让笔者想起李自成,李自成这个倒霉孩子,找一个媳妇出轨一个,他去捉奸的时候,奸夫还跑了,如果奸夫跑了,通奸就不能坐实,因为没有证据啊!所以李自成气得吐血,也不能怎么样,最后一气之下在战场上做出一番事业,不过还是没什么女人真心爱他。
所以说在元、明、清男人必须擅长短跑,不然捉奸捉不了双,那官府也不认。
对通奸定罪最合乎现代文明的,是宋朝。宋朝规定的比较细,不但有具体判刑的日期,比如没结婚的,判罪一年半,结婚的,判罪两年半。笔者觉得通奸在古代的含义就是,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拜过天地,没有亲戚认可,私自结为夫妇的,如果被亲属逮住,那都算通奸。
所以通奸的含义跟出轨还是不一样的,古代是非常注重礼仪的,就算到了洞房,也是官人你请先,娘子你请先,一大堆礼仪。
如果你没有酬敬天地,三叩九拜,没任何人批准,没亲人参与,你直接就私自结合了,那就叫苟合,就是要判刑。
在古代一纸结婚证书是没有,但是礼节是必须面面俱到,一个环节都不能少,否则就是天理不容。
宋朝设立了“折杖法”,本来法律有笞、杖、徒、流四刑,宋朝为了省事,就直接都改成臀杖或脊杖,反正都挺疼的,还不如流放了。当然打完后可能还会流放,也可能予以释放,看情况而定。
万恶淫为首,古人这么做也是有智慧的,男女之爱本来就很难控制,人的本性就是贪图新鲜。如果仅靠道德约束而没有法律约束,必会生乱,久而久之人人都无所谓,不当回事,对国家也是不好的。
宋朝又创造性的立法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呢?就是妻子犯了罪,可以报官,也可以不报官。比如这个男人要是很爱这个女人,不忍心处死他,法律也是默许的,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北魏时期有个皇帝,媳妇出轨了,他决心留下她,保留位份,尽管对于一个男人而言,这是很痛苦的,但他对这个女人的迷恋最终战胜了恨,他死后才让她殉葬,也算是仁义的男人了。
宋朝尊重男人的说法,如果这个男人说轻判,或者他自己处理,那么官府就让他自己回去处理,即使打死了,也不算犯法,如果想网开一面,官府不会多管闲事。
宋朝虽然法律严苛,但对感情的事情,还是比较宽容的,对官员也是这样。官员如果逛个青楼,喝个花酒,只要他老婆不闹到官府,官府是不管的。也就是说法律也是书面条例,法律大不过人情。
如果官员的媳妇不依不饶,那官员就是要撤职处分了,所以家有悍妻的,也要小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