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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赋税

日期: 来源:史文乐见收集编辑:赋税

人类,从来不是单独的个体,从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开始,从数人十数人的小家庭发展到几百几千上万的部落,最终形成国家。国家的出现就会伴随着赋税的产生。那么为什么会要有赋税呢?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分工出现,就会出现剩余产品,这些生产资料和剩余产品被私人占有,就会出现贫富差距,从而产生阶级,产生了阶级就会有阶级矛盾,这个阶级矛盾就需要一直有力的组织力量去调节整合,这就是国家。 而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一定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就是赋税。

古代对于军事、战争的征用为“赋”,与后代的田赋是两回事。“赋”由“贝”、“武”两字组成。“贝”字代表货币,古代曾以贝壳代替货币。“武”字词典解释,关于军事、投击为“武”。史料介绍人民在生产、生活中常遭不测事件,发生不安定、不安全等事故,人们在向国家纳“赋(贝)”后,国家组成武力,保卫、保护人民的安定、安全,使之安居乐业。“税”由“禾”、“兑”两字组成,“禾”者为农产品,古代实物税赋主要为从土地收获的谷物。“兑”者兑换也,即交换之意。人民将生产的谷物交纳给国家,换取国家保护人民的生产、生活平安。

税收的发展

中国赋税制度成型很早,并且税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夏:税收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夏朝的土贡又称“九贡”,是我国最早的税收形式。《夏书》中有“职听讼,收赋税”的“啬夫”,现存的《尚书·禹贡》,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税法。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 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按其收获量的十分之一纳贡。

商:商代仍沿袭夏的贡制,有“殷人七十而助”之说,即每家耕种七十亩私田,还有公田七十亩,由八家共同耕种,此为“助”,即“助耕”, 税率约为十分之一。

周:西周实行井田制,推行“彻法”。所谓“周人百亩而彻”,就是九百亩井田,将其中一百亩公田的收获上缴国家。周代还实行“贡法”, 分“万民之贡”和“邦国之贡”,是各国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献纳物品的制度。此外还有“九赋”,包括关税、市税和各种资源开发税、物产税等。

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逐步瓦解,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多少收税,这是古代田赋制度的重大变化,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初,即开始的意思,税亩,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原来"井田制",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而"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也就变成了约十分之二。

秦:秦汉时期,税收制度较为规范和完善,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进一步肯定和发展了已往的赋税制度。 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按定制缴纳赋税。秦田律规定"顷入刍三石,二石",即每顷土地应向国家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在秦律中已有《田律》、《关市律》、《金布律》等。秦统一后,在中央设立“三公九卿”,即以“治粟内使”和“少府”分别管理国家的财政和税收。后期由于秦朝横征暴敛,“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制二十倍于古”,导致秦朝迅速覆灭。

汉:汉代承袭和发展了秦制,重农抑商,汉高祖《贱商令》要求对商人“重租税以困辱之”,在重农方面,强调“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并将税收纳入“上计制度”进行管理,并对某些税种设立专管官员,如盐官和铁官等。

隋唐:从隋文帝至唐开元年间,社会经济呈现蒸蒸日上之势,隋文帝在全国推行均田制,使农田得到迅速发展,也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史称“古今称国计之富者,莫如隋”。

唐初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还田。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调。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同时推行租庸调制,租:每个受田丁每年向国家纳租粟二石。庸:每丁每年为官府无偿服役20天,不股役者可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纳绢3尺。调:随乡土所产,每丁一年纳绫(或绢)2丈,绵3两,纳布者则为2.5丈,另输麻3斤。租庸调制必须在均田制实行的基础上,随着土地兼并日益严重,中后期许多男丁没有授田却要交租庸,不得不逃跑躲避。

唐朝中后期,宰相杨炎主持制定“两税法”,取消了租庸调法按人丁为依据征收赋役的作法,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和户税两项,开辟了税收“以资产为宗”的新阶段,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件大事。唐中后期,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开始对盐、茶、酒征税,同时沿袭前朝旧制,继续征收商税和关税。

宋:宋代沿袭唐两税法,田赋每亩在一斗上下。宋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青苗法”,规定各地政府每年夏收和秋收前,分两次向农户放贷,年息二分,谷熟之后归还贷款。同时,对豪强大户,也“强与之使出息”。募役法(由政府雇人服役),方田均税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税漏税)。 政府不仅从青苗法的推行中获得大量的利息收入,还避免了贫民下户受高利贷的盘剥。宋代的赋税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田赋夏、秋二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日趋减少,矿、盐、茶、工商税收类和专卖等税的收入比例日益增大,并渐趋占主要地位。宋初颁布《商税则例》,规定了应税物的名目和住税百分之二十、过税百分之三十的税率。

元:元代南北税制不同,税赋不一,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元代税收因地、因户而异,允许大户包税,重视商业,商人可享受减免税或包税等优惠。元代税收货币化比例加大,自宋出现“交子”以来,赋税征收钞币愈来愈多,日趋普遍。

明:明代工商业高度发展,在江南等地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社会经济的变化,使税收制度也产生了变化,除江南等产米区继续缴纳实物以外,其余地区缴纳税粮的大都变为缴纳税银,实物税被货币税逐步代替,从而货币税完全通行到田赋、差役、工商税等各方面。另外,明代工矿、商税和专卖收入在税收总额中占据主导地位。为扩大财政收入,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张居正颁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为: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征收,并折收银两;赋役由“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一条鞭法”简化了征收名目和手续,有利于防止豪强官吏隐田逃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折银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有积极推动的作用。

淸:清康雍年间强化推行“摊丁入地”,完成了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次重大的赋役税收制度改革,将沿用两千余年之久的田亩、人丁分别课役的制度合二为一,最终使地丁合征。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颁布了著名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使得丁税的数量成为定额,新增加的人口不必再负担丁税。至雍正年间开始,则正式将丁税废除,将康熙末年已经固定的丁银数目,分摊入田赋,使得没有田产的人可以不纳赋税。

“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彻底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政府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既相对平均了赋役负担,又减轻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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