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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时间收集编辑:人贩子
自古以来,人贩子就是普通大众最讨厌的一群人,但即使广受人们唾弃,这些人贩子还是会经常出现,不知道破坏了多少家庭,残害了多少孩子。所以有人说,对于这些人贩子,抓住不必留情,要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不然难以制止这样的行为继续发生,一个孩子关乎着一个家庭的命运。那么在中国古代,是如何对付人贩子的呢?
从汉代开始,就有明文规定,拐卖人口乃大罪并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比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哪怕是到了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太高的元朝,拐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滔天大罪。不过,到了明清之后,虽然朝廷对人贩子的立法和打击更加完善,但在惩治方面,刑罚却有所减轻。大明律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婢、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倘若被拐卖者本身就是奴婢,罪行减轻。
好在到了万历年间,法律有所改动:设方诱取良人及拐卖良家子女者,无论买卖交易成否,都要发配充军。累犯者,游街示众一个月,发边充军,本人死,子孙接替。不仅如此,明朝还专门为残害拐卖儿童的人设置了一个罪名,叫“采生折割”,这个罪在当时是非常严重的,一经发现犯罪人,抓拿,然后等待他的是凌迟,而且是不论主犯和从犯,均是同罪的。在这等重惩下,人贩子的数量也大大减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