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晚清时期到民国时期,中国动乱,战争不断,枪支散落民间,那么建国后的枪支去哪里了呢?
汉阳造
枪支属国家依法管制器械,严禁非法生产、持有、携带、使用。
新中国成立后,对于散落于民间的枪支进行征缴,有历史意义的枪支放进博物馆中,还能继续使用的,装备到现役部队中,新中国成立一穷二白,汉阳造和中正式步枪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发挥了作用,不能修复使用的枪支进行销毁和冶炼钢铁。
历史上东北地区枪支收缴:
1945年8月至1946年,我国东北部分地区先后解放。民主政权初建时,开始收缴伪满州垮台后失落的枪支、弹药。仅据松松、合江、嫩江三省和哈尔滨市不完全统计,截至1947年初收缴各种枪支6000多支(挺),子弹十余万发。
1947年后,随着剿匪斗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大量土匪被歼灭和国民党军队的溃败,有更大数量的枪支弹药散落于社会或藏匿于敌特警宪、散兵游勇当手中,为敌特破坏和不法分子捣乱提供了方便。为此,黑龙江地区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枪支弹药收缴工作,并结合实际颁布一些管理办法,把枪支管理纳入视线。
1948年5月14日,东北公安总处关于外侨枪支问题令中规定:外国公民及侨民之猎枪。应持有各该之侨民会和狩猎会之证明文件,吴请当地公安机关审核,经公安机关检验许可登记后,发给猎枪照,方得使用狩猎。外国公民及侨 民,除登记之猎枪之外 ,不得保留任何枪支武器,各地机关,应限令呈交,凡违拒不交者,一经查出,以私藏军火图谋不轨,依法惩处。
1951年4月5日,东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发布《关于东北行政区枪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管理的枪支,系指步枪、马枪、驳壳枪、手枪等各式长枪、短枪。除武装部队的现职人员外,对公安机关管理的枪支、佩带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对居民家中的枪支,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机关审查认为有必要的要办理枪照,如不办理的按私藏军火论处。民用狩猎枪支需持有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证件方可使用。其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个人持有的枪支,一律上缴当地公安机关。
1951年6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枪支管理暂行办法》,下一步明确的枪支管理的职责、方法和范围。要求各地公安局对枪支管理,实行专人负责,逐枪登记造册,办持枪证的管理办法。并规定抢枪人外出,必须随身携带持枪证。携带公用枪支到外地时,应到公安机关办理持枪通行证。
1952年,各级政府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对枪支配罢尤其是对短枪的配发范围进行调整压缩,决定除武装部队、现职公安人员、机要通迅员及特殊工作需要经批准发给持枪证可配带外,各级政府机关、企业、学校、团体公务人员所俩带的枪支一律收回,不论任何人不得保留枪支。
1958年3月29日,国家体委、公安部发布《射击运动枪支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将口径为5.6公厘的小口径步枪和手枪;口径为7.62公厘的大口径运动步枪和军用手枪;作为射击运动的猎枪,列入公安机关管理范围 。
中正式步枪
中正式步枪
江苏省志中说到:
解放初,大量枪支弹药流散社会,苏南、苏北各级公安机关结合剿匪肃特,大力收缴各种枪支弹药。据统计,自解放起至1950年底,共收缴枪支8800多支、炮16门、枪炮弹267200余发。
省公安厅于1953年2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主动联系驻地部队共同收缴群众中存留的地雷、炮弹、手榴弹、雷管等旧军火,并予以妥善处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军械仓库的警卫工作,防止被盗事件发生,杜绝事故源头。
1955年,全省共收缴各类枪支275支,子弹、炮弹9178发,手榴弹106枚。通过一系列的收缴行动,以及全面的清查登记、发证工作,促进了枪支弹药的规范化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抢劫、盗窃武器弹药的事件屡有发生,虽经几次收缴,均未绝迹。由于一些单位武器弹药管理不善、领发手续不严等,造成了枪支弹药的失控,这些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威胁。1980年10月,省公安厅和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清查收缴社会上失控枪支弹药的通知》,各地公安、人武部门密切配合,于1980年10月上旬至1981年2月中旬对本地区、本单位散失的枪支弹药进行了一次严格的清查和收缴。
1981年6月,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收缴凶器的批示精神和江苏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发布了《关于收缴凶器、枪支弹药的布告》,全省各地迅速翻印20余万份,发至城乡广泛张贴。各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抓紧进行宣传教育,把收缴凶器和枪支弹药作为整顿社会治安、预防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个多月内,全省共收缴匕首、三角刮刀、钢丝鞭等凶器19344件,长短枪、自制土枪1363支,子弹112727发,手榴弹437枚,炸药55368千克,雷管89089只,导火索43204米。通过收缴,还破获了一批案件,查出了一批犯罪团伙和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