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1929年间,郑州市政府处理了一起日本人借中国商民之手买卖土地的案件,并将位于市内繁华地段的涉案土地百余亩暂行接管,另行租赁。由于政局的动荡和当事人的辩解和力争,这起延宕九年之久案件的处置竟至虎头蛇尾。随着时间的流逝,喧嚣一时的“郑州日人盗卖土地案”内幕成为一桩历史谜案。这一事件所折射出土地在近代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功能、作用的变迁却值得深思。
郑州商民购买土地
汴洛铁路
20世纪初,得益于京汉铁路与汴洛铁路(陇海铁路前身)先后开通,位于两路交会处的郑州经济贸易迅速发展。随着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新辟区域及其周边的土地日渐升值,与此相关的交易纠纷也频频出现,“郑州日人盗卖土地案”正是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中。
土地向来都是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生活、生产资源。即以郑州而论,千百年来一般民众均以农为主,“民气朴厚,饶有古风,无论贫富均讲究置地。若交友初晤时问,尊府有地亩几何云云,至贩夫走卒亦有十亩八亩不等。试问终岁所入每亩几何,按中上年成言,除去佃户籽种外可得三五千文”。土地租赁则不仅价格低,而且“永远租赁,业主永远不能自由退租……无论筑房等等,租户皆有权办理,业主概不能过问,此较他省特异”。1908、1922年,在全国各地“收回利权,振兴经济”的呼声中,郑州“自开商埠”的申请先后获当局批准。新规划的商埠位于城西,占地面积达10多平方公里,与火车站地区形成的商业圈相互呼应。其间,河南省实业厅颁布并实施相关条例,对商埠区域内道路及建筑物进行清理,筹备市政相关事务。凡此种种吸引着各地客商纷至沓来,商品经营活动日益活跃,直接带动了郑州车站及商埠区域土地价格的持续攀升。据报道,1919年前,上等地每亩200元,中等地每亩60元,下等地每亩40元。宣布开埠前后,热点区域内的上等地每亩涨至3000元,中等地每亩2000元,下等地每亩也要500-1000元。随之,“往昔荒烟蔓草之区,今日多成市廛”,车站一带,更是各式建筑蜂起,商铺林立,“夏屋渠渠,美轮美奂”。
土地又是一个国家主权之象征。近代以来,中国屡遭“割地”之患,但内地城镇土地不容外人涉足的基本原则一直在固守。早在京汉铁路开通之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直隶总督袁世凯等都曾援引中外相关条例,先后颁布“洋商不准在内地租赁房屋开设行栈经商”令,指出“沿铁路一带非通商口岸地方,时有各国商人在彼长住开店设栈,殊与约章不合”,要求“沿铁路各属地方官随时查明禁止,除铁路在事洋员例有办公房屋暨铁路所设各处厂栈均须加意保护外,如有他项洋商在内地各处车站附近私开各项店铺,务即照约妥为禁止,以符定章”。
但是,在巨大商机的诱惑下,外国客商特别是日本商人仍“竞相进驻郑州,从事……买卖交易”,并或明或暗地涉足房屋租赁甚至土地交易。据日本正金银行统计,1919-1921年,日商三井、日信、铃木、大仓等洋行在郑州从事棉花、牛皮、羊毛、花生等商品收购,总价值达466.5万两。其方式或“特约”中方公司、或合租店铺,也有租房独立设店者。1919年8月,日本东洋拓植会社以100万日元贷款与河南方面合组东豫公司,欲承包郑州商埠建设等工程,日信洋行则以建筑工头董方城名义在郑州福寿街购地建房。此举,引起了官民各界的强烈反响。京沪媒体甚至告诫:对于外国人士到郑县购买土地的动向,“我国上下不可不著意也”。驻守洛阳的两湖巡阅使吴佩孚也“飞电”河南当局,“严行禁阻”外人购地建厂,以维约章和主权。
“日人购地案”的调查
日本人借郑州商民之手购买土地案,1919年河南省官方接到相关举报开始着手处理。由于时局的动荡和官僚作风的敷衍,案件的调查备受影响和干扰,过程一波三折,结论时定时否,真相向未公开。
穆藕初
1918年夏,上海德大、厚生纱厂创办人穆藕初到郑州作综合考察,有感于“郑州地当中枢,陕西、山西两省所产棉花之由彼东下者为数甚巨。且……东西南北四路畅通交通便利,销场甚广。(与上海相比)煤斤劳力……较廉”,遂决定集资在郑州创办纱厂。此后,穆募得白银200万两,在郑州车站附近的豆腐寨购地百余亩。1919年4月,豫丰纱厂动工兴建,由美国订购的机器先后到厂。1920年6月,纱厂正式开工。此举,代表了民族资本由沿海向内地的扩张,推动了落后地区的工业化进程,也引起了关注中原潜在市场经济利益者的高度重视。
几乎在豫丰纱厂动工兴建的同时,数个日本人出现在车站北边中华蛋厂附近的一片空地上。他们手持皮尺圈量土地,窃窃私语比划计算。第二天,郑州明远电灯公司经理魏子青由地产经纪人陪同也来到这里,同样持皮尺进行测量。此后,魏以“玉月堂”名义,以每亩350-400元价格购买了该块土地。魏子青为民国初年的豫籍知名企业家,1907年创办开封普临电灯公司。1914年,魏集资20万元在郑州车站东创办明远电灯公司。最初仅有厂房3间,立式蒸汽发电机一台,装机容量75千瓦,供车站一带街道和商号照明。1918年底,明远电灯公司迁至车站东北处、金水河南岸新建厂房,安装175千瓦卧式蒸汽发电机一台。从扩大经营规模角度看,魏子青购地行为顺理成章。
豫丰纱厂动工兴建与魏子青购地似乎没有关联,但是不久,穆藕初参与筹建的上海华商纱厂联合会罕见地致函河南省当局,举报日人西崎孙平在郑州借中国商民之名购买土地,准备建立大规模纱厂。认为日人行为既违反中外有关内地购地建厂的约章,又势必影响民族工业特别是棉纺织业的发展。要求官方出面制止,以维护主权,保护中国商民利益。省当局接报后迅即指令彻查此事,省实业厅遂派第二科科员钟怀远、尚鳌文赴郑州调查。魏子青的明远电灯公司系民族企业,但建厂伊始即聘请日人高原渐为顾问,并曾借东亚兴业公司数万日元贷款。此次购地款项,则经由日本大仓银行驻郑分行全额拨付。凡此种种,促使钟怀远等人断定魏确属为日本人“顶名架买”。但在进一步收集证据深入调查之际,钟怀远却擅离职守不辞而别,致使调查工作被迫中途停顿。此后,省实业厅再派夏瑶英等前往,会同郑县知事向当事人质询,魏子青表示,此地系由华商14人集股购买,“决无替日人架买情事”。经年余反复,省实业厅最后判定该地“确系商民等集资价买,毫无日人股份”。决定股东14人将140余亩地按股各立新契,各契书上注明股东姓名、籍贯及照片备查,“玉月堂”户名即行取消。
1924年,看似尘埃落定的郑州“日人购地案”又生变故。是时,郑县知事贺雪培(一说增培、曾培)、警察局长黄殿辰根据举报,派人搜查了大金台旅馆日本三宜洋行(总行在汉口)驻郑州买办夏钟鸣的房间,当场查获该行日人西崎孙平催促卖地的来信一封,内有“东京玉月堂140余亩待售之急务,令设法售出……”等语。据此,贺雪培等认为,魏子青等购地仍存“替日人顶名架买”之嫌,遂上报省方要求再查。省实业厅接到报告后,责令开封县组织核查。同时布告于世,在该地纠葛未清之前,无论何人不得承买抵押。
孰料调查尚未启动,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实际控制河南的吴佩孚率部倾巢北上,河南省政权趋于瘫痪和瓦解。其间,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直系军阀在北方的统治根本动摇。不久,胡景翼的国民二军由直隶南下占领并控制了河南。在极度动荡的社会环境下,郑州“日人购地案”的调查不了了之,虽然有人建议将地块暂时封存或由官方收回,也无人响应或承批和执行。魏子青等人所购土地基本闲置,除地块一角租与中和货栈外,其余土地仅派人看守,并未进行工商业或其他产业的开发。
购地案重开调查
1927年7月,郑州市政筹备处成立。不久,经国民政府批准析郑县城区大部成立郑州市。市政府在接管和清理旧档案时发现“阅时九年历官数任,屡经办理,迄未解决”的郑州日人盗买土地案,决定立案重审。经案卷审核、实地考查及法律人士介入并报省政府批准,最后由市政府暂行接管处理该项土地,另为租赁。其间,魏子青等人以购地红契据理力争,但不被认可。
冯玉祥
1927年6月,武汉政府北伐军与冯玉祥所部会师于郑州、开封,北洋政府在河南的统治结束。郑州会议后,出任河南省政府主席的冯玉祥下令成立郑州市政筹备处,从体制上力促郑州这个经贸中心的城市化发展进程。筹备处成立后开始对市区测量、开办街长训练班,制订颁布《郑埠设计图》《郑州新市区建设计划草案》等城市规划方案。同时,《郑市地亩登记法》《郑市商店注册条例》等地方法规条例也经省政府审核开始实施。
郑州市政建设的加速,给历经战乱的商业重镇带来了新机遇。“以轮轨四达之区,商业日益繁盛,军事底定,外商咸欲得一隅之地,以为商业基础”的前景,使得“日人购地旧案”的处理“于国土保障,市政发达,及外人观听均有重大关系”。设若处理不当或迟缓,难免有人效法,内外勾结,冒名顶替购置地亩之事继续发生。为此,冯玉祥专门要求郑州市政筹备处处长刘治洲(后任市长)“详细调查”,妥善处理。
1928年3月29日,市政筹备处委派的调查员董彦超提交调查报告,基本认定有日人插手其间,市政府签署意见上报省政府及冯玉祥。不久,国民革命军第二集团军总司令部发出第395号指令,认为郑州市政府“所拟暂行管理日侨西崎孙平在郑市购买地亩办法尚属周妥,应准施行仰即迅行接收妥慎办理”。4月4日,郑州市政府制订《拟接收日人盗卖土地案办法》上报省政府同时派员进行土地丈量,登记租户等工作。8-10月,完成地亩实测后“缮具清册一份、略图二纸”上报。
购地案重开调查之后,魏子青等人开始多方奔走。一方面,以歪曲事实造谣诬告为名将主要举报者把敬武起诉至郑县地方法院。另一方面,向省建设厅(厅长张钫,系豫籍名人)请愿,希望尊重(财政部颁发的购地)红约,维护商产。指责“郑州市调查员之报告系为无根谣言所误,郑州市政府之布告又为调查员轻意报告所误,是皆未曾调阅卷宗有以致之也”;要求“郑州市政府撤销收管招租之布告,俾商产得以保存”。
面对魏子青等人的强力辩解,冯玉祥认为,“此案关系外交、司法,情节,非有深明法理者不能判断其中委曲”。于是,陕西高等法院院长、著名法学家郗朝俊应邀介入,一方面“将所有案卷调齐详加审核,并一面派员前往彻底调查”。最后郗朝俊提出接收意见,“以国土须经国际条约或国内法令有明文规定,不许外国人在居留国取得土地所有权,该日侨……初则盗买,继则盗卖,终又伪为抵押,按之法令实为不合,拟定第一步办法暂由公家接收管理该使用收益”。此后,市政府财政科派人通知该地看守人杨庆贞将140余亩土地完全交出。
11月12日,市长赵守钰签署市政府布告,声称“日侨西崎孙平与本国人刘梓卿、夏钟鸣及魏子青等买卖抵押本市天主堂迤西中华蛋厂迤南地亩一案,业经呈奉总司令、省政府准予接收管理,并经本府派员先后点收清楚各在案兹。拟订租用规则十条,经本府市政会议通过亟应公布施行。嗣后凡承租此项地皮耕种或建筑房屋者,须遵照左列规则之规定备具愿书,呈请本府核准。如未经呈请批准或私自耕种及建筑房屋者,一经查觉即严加罚办”。同时公布《接收日人西崎孙平盗买地亩租用规则》10条,主要内容有:“该地亩按现时情形分为耕种地房屋地两种”;“耕种地按年租佃,每年每亩暂定包价洋四元以上。其价由租户先缴一半,余俟禾苗收割后缴清。如按普通租佃办法,须取具殷实铺保呈送本府核夺”;房屋地租价分甲乙丙三等按月缴纳;租佃耕种地以一年为期,房屋地者以五年为期;租户迁移或退租时须在一月以前报告本府以便另觅租户违则追缴租金一月;耕种地之租户遇有天灾受有重大损失时由本府斟酌情形量为核减等。至此,郑州“日人盗卖土地案”的处理告一段落。
调查处理结果
1927-1928年间,中国社会处在新旧政权的交替时期。刚刚经历了北伐战争的河南等地区,在政治、建设、教育等政务方面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战时色彩”,郑州“日人盗买土地案”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即是一例。
作为一个久而不决的积案,郑州“日人盗买土地案”的最后解决,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冯玉祥及其所部维护国家土地主权的意志。日本关注郑州已久,三井、日信等洋行在此均有长期广泛的经济活动,公开染指或暗中控制华资企业甚至购地建厂的事件和消息也时有所闻。但是,由于“极关重要案卷”的缺失,这一案件在确认土地所有权真正归属问题上陷入困境。而省、市当局并未有扩大线索追究真相的努力,在法律依据并不充分的前提下,十分匆忙而草率地决定“搁置权属,接收收益”,即,政府只“管理作用收益,不给价亦不没收。一举而三利。租之工商家可得本洋约二十万之滋息其利一。不给价自无须筹款其利二。不没收则将来无论如何定案,本处皆有活动之余地其利三”。
1929-1930年,河南再度陷入战乱之中。1929年5月,冯玉祥部将韩复榘、石友三叛冯投蒋;10月蒋冯战争在河南爆发。次年,蒋、桂、阎、冯间的中原大战以河南为主战场,历时半年之久。郑州是各方势力在所必争的要地,由开埠而开始的各项建设事业在战火中毁于一旦,诸如土地案件的处理也不被认可。
作者:徐有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