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克士店工作期间,因地滑摔倒,导致骨折住院,前后治疗花费了两万多元。事发后,德克士店方不仅没有支付医疗费,甚至称根本不认识当事人。当事人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店方仍拒绝支付医疗费用。29日,从周口太康县来郑务工的李先生向大河报求助。记者就此采访涉事的德克士店,店方一位负责人表示,此事目前已进入法律程序,店方不做任何回应。(5月30日《大河报》)
正常情况下,职工在上班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无论出于人道主义,还是基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都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给予治疗、申请工伤、赔偿医疗费用等。但这起案例,明显超出了人们的预期,就像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了矛盾,一言不合就称与此人“不认识”,甚至连当地仲裁委员会都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认可,显然就是个老赖了。
店方无视劳动仲裁,底气何在?事实上,这家涉事店方并非“不认识”李先生,而是没有跟李先生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店方看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似乎就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可以拒绝支付医疗费用。从李先生提供的一段录像也可以看出,店方起初“希望李先生自己用医保承担一些”,店方“帮衬一些”,而李先生则可能要求店方“承担全部治疗费用”,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协调无果,继而导致矛盾升级。现在,店方的企图其实很明显——就不认识,你能怎么样?如果走诉讼途径,从工伤认定到最后索赔,看谁耗得起?
相比欠薪的老赖,这家涉事店的傲慢同样是无视法律的表现。当地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条文,作出的仲裁结果应是规范的、有效的。因此,对无视劳动仲裁的老赖,同样需要狠治。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在上班期间的双倍工资。此外,当事人在上班期间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使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未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但经过调查核实,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向伤者先行支付工伤保险,之后由社保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即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工伤认定来说,劳动者不仅是事故伤害的承受者,也是劳资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法律应给予其更多的救济途径,同时建议当地要维护劳动仲裁,不打这场“马拉松官司”,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的医疗费用。如拒不执行,不妨给予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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