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养子现象非常普遍。养子可分为为嗣的养子和不为嗣的养子两大类。本文所说的养嗣子,是属于前一类。魏晋南北朝时期,对于养子为嗣问题也有比较丰富的理论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由礼的规范和律令规定构成的。
养嗣子,可理解为立养子为嗣。它的出现大体有两种情况,最通常的一种是,某一家庭无男性子嗣,因而收养他家的男性为后嗣;另一种比较少见的情况是,本人生子较晚,收养了他家的男性为子,后来自己生子,但仍然以养子为嗣。被立为继嗣的养子要担负起为收养之家传接香火、承继宗祧的重任,也将继承收养家庭的财产。所以,收养嗣子是非常郑重的事情。魏晋南北朝时期,关于收养嗣子的原则,出养他家后与本生家庭的联系等问题,都有不少讨论和规定。这些讨论和规定,基本上都是围绕儒家的礼义而进行的。
先看养嗣子应遵循的原则。根据史籍提供的线索,可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养嗣子原则概括如下:
01
同宗为嗣。
中国古代,对于养嗣子应该来源于父系同姓家族早有强调,魏晋南北朝时期,立养嗣子要遵循的第一条原则就是同宗为嗣。《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记太和三年(229年)七月诏曰:“礼,王后无嗣,择建支子以继大宗。”《晋书》卷四○《贾充传》记太宰贾充去世后,其妻郭槐以外孙韩谧“奉充后”,郎中令韩熙、中尉曹轸就谏槐曰:“礼,大宗无后,以小宗支子后之,无异姓为后之文”。《宋书》卷一五《礼志二》记宋孝武帝大明二年(458年)六月议无嗣的侯伯子男世子丧后的立嗣问题,尚书曹郎诸葛雅之议曰:“案《春秋传》云:‘世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均择贤,义均则卜’。”魏晋南北朝各朝的史书都对同宗为养嗣的原则做了强调,那时的养嗣子绝大多数也是来自于父系同宗。
02
小宗支子为大宗后。
前引魏明帝太和三年七月诏强调的就是这一原则。《三国志》卷四《魏书·齐王芳纪》嘉平六年(254年)九月条裴松之注引《魏书》曰:“(司马)景王复与群臣共奏永宁宫曰:‘礼,大宗无嗣,则择支子之贤者,为人后者,为之子也。’”但小宗的嫡子应否后大宗,则是可议之事。如果大宗无嗣,而小宗无支子,只有一个嫡子,这种情况下,小宗嫡子应不应为大宗后?对于这一问题,两汉和魏晋南北朝时期有过激烈的争论,有的人主张应废小宗而成全大宗,有的人则以为不应绝本亲之嗣。
03
大宗子不后小宗,但有父命除外。
《南齐书》卷四三《江斆传》:“初,宋明帝勑斆出继从叔愻,为从祖淳后。于是仆射王俭启:‘礼无后小宗之文,近世缘情,皆由父祖之命。未有既孤之后,出继宗族也。’”可见,南朝“缘情”,有了一些大宗子奉父命而出后小宗的事例。但是,父亲去世后,大宗子不应出继小宗,因为已无从得到父命。所以,经议论之后,江斆还归了本家。
04
无父命不得为人后。
《晋书》卷三四《羊祜传》:“(武)帝以祜兄子暨为嗣,暨以父没不得为人后。帝又令暨弟伊为祜后,又不奉诏。帝怒,并收免之。”羊暨、羊伊因“父没”而不肯为羊祜之后,实际上是因为没有父命。这与上条有父祖之命大宗之子才可以后小宗可相参照。《隋书》卷七一《诚节刘子翊传》记尚书彭权语:“子之出养,必由父命,无命而出,是为叛子。”说得很明白。
05
礼无二继。
《宋书》卷五一《临川烈武王道规传》:“高祖少弟也。……道规无子,以长沙景王第二子义庆为嗣。初,太祖少为道规所养,高祖命绍焉。咸以礼无二继,太祖还本,而定义庆为后。”北魏也遵从礼无二继的原则,即使在养子方面置身于正常礼法之外的阉官也不例外,如阉官抱嶷“先以从弟老寿为后,又养太师冯熙子次兴。嶷死后,二人争立。嶷妻张氏致讼经年,得以熙子为后。老寿亦仍陈诉,终获绍爵。次兴还于本族,给奴婢三十口。”可见,抱老寿先被抱嶷养为后,后来抱嶷又收养了冯次兴,但是,到了要袭爵承嗣时,还是只能由一位养子承继,抱老寿承继后,冯次兴就还归本族。
06
立养嗣子尊重父亲的意见。
《晋书》卷四三《王戎传》:“子万年十九卒,有庶子兴,戎所不齿,以从弟阳平太守愔子为嗣。”庶子在中国古代是具有与嫡子差不多的财产继承权的。其实,庶子也有为嗣的权利,魏晋南北朝时期,有不少家庭是以庶子承嗣。如西晋裴秀的儿子裴濬死后,“濬庶子憬不惠,别封高阳亭侯。以濬少弟頠嗣”。后来裴頠因平杨骏之乱立功当封武昌侯,“頠请以封憬,帝竟封頠次子该。頠苦承憬本承嫡,宜袭钜鹿”。可见裴濬的庶子裴憬是因为“不惠”才不得承袭祖父裴秀的本封钜鹿郡公,裴頠更是明言裴憬“本承嫡”。东晋时期散骑侍郎贺峤妻于氏收养的儿子贺率,因为峤妾张氏生子贺纂而被迫“还本”。妾子当然是庶子,贺氏家族并不因为贺纂是庶子就不让其承嗣。刘宋时期的禇湛之死后,其妻吴郡宣公主表庶生子褚渊为“嫡嗣”。北魏的清河人崔邪利也是以庶孽子崔法始为后,袭爵。
可见,王兴不能为王戎之嗣,不是因为他是庶生子,而主要是因为其父王戎“不齿”于他;正因为王戎不齿庶子,他才收养从侄子为嗣。《周书》卷一九《豆卢宁传》:“初宁未有子,养弟永恩子勣。及生子讚,亲属皆请讚为嗣。宁曰:‘兄弟之子,犹子也,吾何择焉。’遂以勣为世子。世以此称之。及宁薨,勣袭爵。”可见,只要是出于立嗣者本人的意愿,即使舍弃自己的亲子而立兄弟之子为嗣也是可以的。实际上,家庭立嗣尊重父亲的意愿,正是出现有亲子,但仍然立养子为嗣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
07
择昭穆相当者为养嗣。
晋代王敞云:“为人后者,以当收族而严宗庙也,必以同宗支子,择其昭穆之伦而立之,不得高祖无子而立玄孙之序。”《晋书》卷六八《贺循传》:建武年中,“时宗庙始建,旧仪多阕,或以惠怀二帝应各为世,则颍川世数过七,宜在迭毁。事下太常。循议以为:‘礼,兄弟不相为后,不得以承代为世。……惠帝无后,怀帝承统,弟不后兄,则怀帝自上继世祖,不继惠帝,当同殷之阳甲,汉之成帝’”。所谓“兄弟不相为后”也是说应择昭穆相当者为养嗣,如兄终弟及,则弟不为兄后,而应为父后。
现在,看看出继后,养子与本生家的联系。这方面,魏晋南北朝人也有讨论,这些讨论主要也是从礼义出发进行的。
出养于他家的人与本生家在礼方面的联系,首先表现在丧服方面。《通典》卷九六《礼五十六》收有晋代和刘宋时期的《出后者却还为本父服及追服所后父议》和《出后子为本亲服议》,还有关于出为大宗后子的人为其祖父母和庶祖母如何服丧的讨论,卷六九《礼二十九》有异姓后子为其本亲如何服丧的讨论。其中以卷九六引东晋贺循的议论最为典型,他说:“夫初出后者,离至亲之侧,为别宗之胄,阙晨昏之欢,废终养之道,顾复之恩靡报,罔极之情莫伸,义虽从于为后,恩实降于本亲,故有一降之差。”总的来看,出继子为其本亲在丧服方面是“降一等”。
其次,出继后,对本生父母的尊称也是要受到限制的。《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记太和三年七月诏曰:“礼,王后无嗣,择建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而奉公义,何得复顾私亲哉!……后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则当明为人后之义,敢为佞邪导谀时君,妄建非正之号以干正统,谓考为皇,称妣为后,则股肱大臣,诛之无赦。其书之金策,藏之宗庙,著于令典。”可见,曹魏严禁出继大宗、继承天下的支子称本生父母为皇为后。这是“后大宗者,降其私亲”的表现。魏晋南北朝时期,小宗入继大统的情况很多,但几乎没有尊本生父母为皇为后的现象。
最后,魏晋南北朝时期,存在大量出继后又还本家的现象。“还本”有法律方面的原因,但更多是礼义方面的原因。这些因礼义原因而还本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出继后,养父自己生了儿子,养子还归本生家。《通典》卷六九所记贺峤的养子贺率因妾子贺纂的出生而被迫还本家就属于这一类。第二种是,大宗子出后小宗,但后来大宗家面临绝嗣的危险,出继子或其所生的儿子还继大宗家。如诸葛亮养兄诸葛瑾之子诸葛乔为嫡子,后来自己生了诸葛瞻,诸葛乔又生子诸葛攀,当诸葛瑾子诸葛恪被吴所杀后,“子孙皆尽,而亮自有胄裔,故攀还复为瑾后”。第三种是,大宗之子出为小宗子,后来小宗又自生子,出养之人自己要求还本。如《南齐书》卷四十《鱼復侯子響传》:“世祖第四子也,豫章王嶷无子,养子響,后有子,表留为嫡。……既出继,车服异诸王,每入朝,辄忿怒,拳打车壁。世祖知之,令车服与皇子同。……(永明)六年,有司奏:‘子響体自圣明,出继宗国。大司马臣嶷昔未有胤,所以因心鞠养。陛下弘天伦之爱,臣嶷深犹子之恩,遂乃继体扶疏,世祚垂改,茅将菴尉,冢嗣莫移,诚欣惇睦之风,实亏立嫡之教。臣等参议,子響宜还本。’”世祖即齐武帝萧赜,是高帝萧道成的长子,豫章王萧嶷是萧道成的第二子,所以,世祖与豫章王构成大宗和小宗的关系。第四种情况是,小宗之间的养继,后来出继子本家绝嗣,出继者应还本,这种情况如东晋太常贺循所说“义不得替其本宗而后傍亲”。异姓之间的收养,本是违礼的,但客观上大量存在,所以,魏晋南北朝人也讨论过异姓养子还本的情况。《通典》卷六九《礼二十九》“异姓为后议”引刘宋庾蔚之的议论曰:“唯所养之父自有后,而本宗绝嗣者,便当还本宗奉其宗祀。”可见,与同宗之间收养后还本的情况也大体相同。
出继后“还本”,往往经过或多或少的讨论,如《通典》卷九六《礼五十六》就记有关于“为人后时有昆弟后昆弟亡无后,当得还否”的讨论;卷六九《礼二十九》长篇讨论了贺率应否还本的问题,庾蔚之关于异姓养子还本的讨论也收在《通典》的“礼”典中。晋宋人关于还本的讨论,基本都是在礼的范围内进行,所引的理据也基本是《仪礼》和《春秋》等经传。这些都说明,出继后还本家的问题,在魏晋南北朝人看来主要是一个关乎礼义的问题。
本文由孙莉、郝莎莎摘编自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山西大同大学云冈文化研究中心、大同平城北朝研究会编《北朝研究》(第八辑)。内容略有删节、调整。
978-7-03-056153-4
本书为北朝(含十六国与南朝)历史研究论文集,分别从不同视角对该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进行了新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近几年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和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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