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刑讯逼供:严明律法却不提倡逼供的朝代你能猜到吗?

刑讯逼供是一种残酷、黑暗的司法制度,在我国,罚刑讯制度起源很早,大概周代就已经有了,《礼记·月令》记载:“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肆掠指的就是刑讯,仲春之月停止肆掠,其它时节无疑是允许刑讯的。

秦朝的刑讯制度可以从云梦秦简中了解。其中规定:能根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掠而得到实情的是上策;用拷掠的方法得到案情是下策;因为恐吓而搞不清案情的,是审判的失败。依据这条原则,对刑讯又作进一步规定:审理案件时,须“先尽听其言而书之”让犯人充分陈述,就是明知供词有假,也要让犯人把话说完,再根据疑点发问,经过多次诘问而仍然欺诈还不服罪的,就要依法答掠,凡受答掠的须在笔录上写明:“以某数更言,毋解辞,答讯某”。秦律虽然也承认了刑讯的合法性,但是提倡最好不用刑讯逼供的办法审案。

两汉司法机关在审讯中,把被讯人的口供作为判决的根据,因此进一步确立了刑讯制。按汉律规定:如果法官认为罪证明白而犯人却拒不认罪,就可采用刑讯的方法。《汉书·杜周传》说:“在审讯时,如果被告不认罪,就要采用笞掠的方法使之屈服”。西汉王朝虽屡下省刑薄罚的诏令,但执法官吏大都上下相胥,以苛酷为能,拷囚之时,尤极残忍。而专以笞掠定罪的杜周等人又得以重用;所以到了汉武帝时酷吏刑讯断狱成风。

东汉初年,封建统治者虽然标榜除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但对刑讯逼供却直视为治狱的基本方法。楚王刘英被告谋反,刑官就采用极残酷的办法对其属吏逼供,“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考五毒,肌肉消烂,终无异辞”。在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中,尚如此残酷地刑讯,镇压人民反抗时,其惨毒酷烈,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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