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大规模管制改革

本文内容摘自小于看过的书籍资料,在这里作为小于对小于明史系列的补充发布,希望大家喜欢!

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行《大明律》。

​《大明律》前后经历20多年,其间朱元璋曾亲自裁酌,有过三次大的修订。律文计30卷,460条,分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内含五刑、十恶、八议各款。《大明律》简赅,然严酷无比,充分维护了君主集权的利益和需要。在此之前的洪武十八年(1385),朱元璋曾亲自编撰并颁行《大诰》,之后又颁行《续篇》和《三篇》。洪武三十年,从中择重选出有关条例,附为《大明律》例。其中汇集有惩治官民贪赃受贿、侵吞税粮、偷逃赋役、流亡逃匿等案例和凌迟、枭示、族诛等重刑。这些法典的颁行,体现了朱元璋“治乱世,用重典”的治国之术。他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臣民熟视为戒”,甚至规定《大明律》和《大诰》要做为学校的必修课程,师生必须背诵。这从法律上确定了君主的绝对权威。为了稽查臣僚及百姓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威胁自己皇权地位的言谈举止,朱元璋更采取公开的恐怖措施。他于即位前后,曾派遣心腹或检校、金事等下级官吏,侦察、打探臣僚暗地的言行,及时上报。

​之前,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而设立锦衣卫,置锦衣卫指挥使,下属南、北两个镇抚司,除负责侍卫、盗贼奸究外,还“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太祖知之”。锦衣卫镇抚司设有法庭和监狱,可随意捕人、审讯,所用酷刑,如刷洗、抽肠、剥皮、锡蛇游等,多达数十种。锦衣卫的设置,有效地起到了君主对臣僚、百姓的控制。与设置特务机构一样,廷杖亦是朱元璋威慑公卿,维护皇权的一项重要措施,而且滥用无度。凡朝臣有过失,或进谏触怒皇帝,即于殿上杖责大臣。

​据《明史·刑法志》所载,朱元璋之侄、大都督朱文正、工部尚书薛祥等人皆被廷杖致死。不仅如此,为巩固自己的皇权地位,朱元璋以各种罪名加害于开国功臣,胡惟庸、蓝玉两狱,受株者多达5万余人。翦除这些与自己同生死的功臣,“其残忍实千古所未有”,但却为朱元璋的独裁彻底扫除了障碍。

文章编辑:愤怒的小于

后期审核:一头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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