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泉州,一人贩子在指认现场,被千人围攻,差点打死。因人太多,当地派出所民警到现场维持秩序,不得不拉起警戒线。人贩子潘某花刚下车,人群一下子涌上来,矿泉水瓶、塑料袋砸了出来。
人贩子子可谓千夫所指,人人痛恨。人贩子酿成了多少的家庭悲剧,看到那些被人贩子拐卖的孩子,长大后与生父母相认的场面都禁不住泪目。这些年,这些父母们度过了多少的不眠之夜,留了多少的泪水。可对于人贩子,为何屡禁不止,对于儿童的保护,除了家长更细心的监护,我们还应该做些什么?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关于如何保护儿童的律法问题,看看在古代律法是如何惩处人贩子的。在古代,伤害孩子的人通常都死得很惨。
宋代是我国历史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一个时代,在宋代,对拐卖小孩的人贩子的惩罚非常严酷。据《宋刑统》所载:“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
对于拐卖十岁以下儿童,宋朝的态度是零容忍的,无论诱骗还是强抢,都以最高判罚论处。对于拐卖儿童卖给别人做奴婢的,处绞刑;拐卖儿童给别人家做孩子的,处三年徒刑;如果在拐卖过程中儿童被伤害,要按强盗罪论处——强盗罪在宋代是大罪,基本上都是死刑。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在宋刑律中,还针对买孩子的一方,制订了相关的惩罚措施。如果明明知道孩子是被拐卖来的还要买,那买方也是违法,只是责任比人贩子要轻点。不仅是对买卖儿童方进行打击,对于人贩子链条上的所有环节都有针对的惩罚措施,比如针对藏匿被拐儿童的中介牙保,视同藏匿犯人:“其知情引领牙保,若藏匿被略诱者,依藏匿犯人法。”
而对于那种不仅是拐卖儿童,还把被拐儿童肢体人为斩断制造残废,然后控制乞讨的“采生折割”这种丧心病狂的行为,古代对其的惩罚是“凌迟处死”。在《明律》中有记载:“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也就是说,对于这类犯罪主犯要被凌迟,从犯要斩首杀头,就连罪犯的家属也要被流放两千里,就算家属不知情也难逃罪责。这就相当有威慑力了。
在唐朝,还制定了针对孤儿的救助措施,以避免孤儿被人贩子利用。当时,对孤儿实行“辖地救助责任制”,如果有了孤儿,“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这和当代的民政制度很象,就是先由官府出面安排衣食,然后鼓励家庭收养,并且对领养家庭有钱粮补贴。但是对于收养者也有严格的审查,养父母不得虐待养子。在《唐律疏议》有记载:“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也就是说,收养了不能无故遗弃,如果遗弃收养孩子的,要判两年徒刑。
人贩子被千人包围差点打死,看看古代刑法对人贩子的惩罚这算啥,针对当今的这些拐卖儿童事件,惩罚力度是不是太小,如果犯罪成本提高了,即便不能杜绝犯罪,最起码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孟子说过“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难道这些人贩子都不是为人父母的吗?道友们,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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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唐律疏议》、《明律》、《宋刑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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