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美学述要
宋 民
美学是从近代发展完善起来的。它是一门研究人类审美活动的科学 , 它将审美对象、审美主体、审美创造、审美教育的研究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近些年来 , 在传统的哲学美学、心理学美学、艺术美学的基础上 , 进一步发展起应用美学 ( 如服装美学、技术美学 ) 和部门艺术美学 ( 如绘画美学、电影美学 ) 等美学分支。在书法领域 , 书法美学的研究也初具规模。经过多年的争鸣、讨论 , 对书法美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做出了较充分的阐述, 且有不少书法美学方面的专著问世。一些理论虽然还不够成熟 , 但却给人以启发 , 对书法美学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要学习书法美学理论 , 要从事书法美学研究 , 首先要明确书法美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书法美学也是一种书法理论体系 , 但它与一般书法理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书法理论是书法艺术创作和欣赏的经验、方法及规律的逻辑概括和总结。它在历史发展中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严格说来 , 古代的书法理论并未达到书法美学的高度。它们大多从技法、品评的角度讨论书法。即使涉及到书法艺术的一般审美本质和规律 , 也缺乏逻辑严密的理论系统。我们应在总结继承历代书论的基础上 , 建立新的书法美学体系。
书法美学是一门侧重研究书怯艺术的一般审美规律的科学。同普通书法理论比较 , 在研究对象、范围及研究角度上 , 有其特殊的高度。
书法美学不侧重书法艺术的技术性研究 , 不具体探讨、说明书法创作的技巧、过程 , 它着重从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更高的理论层次研究书法艺术的本质性、规律性问题。书法艺术创作 , 在执笔、运笔、用墨等方面 , 都有一套方法、技巧 , 这些属于一般书法理论研究的范 围。而书法美学主要从审美活动的层次上去启发人们更深入地理解、把握书法艺术的本质和规 律。书法美学也涉及笔法、章法、墨法等问题 , 但它不是去探讨解决这些具体问题的方法 , 而是着重探讨书怯艺术在线条、结构、墨色等方面的表现意味和一般形式美的构成原理。
书法美学以书法艺术的审美规律为中心 , 侧重探讨书法艺术的内在审美要素及其结构形式 , 以及这些要素、结构的审美功能、审美特性。从审美客体方面 , 阐释书法艺术美的本质和根源、书法艺术的审美意味、书法艺术的形式美规律等。从审美主体方面 , 论述创作、欣赏主体的审美心理结构、审美心理活动的一般规律。从审美创造和审美鉴赏方面 , 说明书法艺术的再现与表现、时间与空间、具象与抽象等美学特征。
下面从书法美的本质、书法的审美意味、书法的艺术特性和书法的形式美规律等方面进行概要说明。
一、 书法美的本质
在书法美学研究中 , 书法美的本质问题 , 如同美的本质在美学体系中一样 , 是一个争论最多、也最重要的问题。弄清书法美的和质及其根源 , 便使书法艺术的创造、欣赏、批评有了比较明确的方向 , 也为书法美学体系的构建确立了一个逻辑起点。下面从不同的角度介绍、阐发一些书法美的本质理论。
(一)书法美是客观事物形体、动态美之反映
从书法艺术与客观现实美的关系看 , 有人认为 , 书法艺术的美 , 在于间接、曲折地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客观事物的形体和动态美。书法艺术虽然不能像绘画那样具体形象地描绘事物的形体美 , 但它能通过文字点画的书写和字形结构的安排去间接曲折地加以反映。从笔画的书写看 , 起源于象形的中国文字同现实中事物的形体本来就有某种类似之处。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 , 最初是象形的中国文字 , 成了不象形的象形字。但它那包含有点、垂直线、水平线、曲线、折线等的笔画 , 与现实中各种形体有联系。因为这些点与线 , 也正是现实事物形体构成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中国文字的特殊书写工具——毛笔 , 又使这些点与线具有了粗细、肥瘦、方圆等多样的变化 , 从而使每一点画都构成了一个形体。这些形体虽然不是现实生活中某一形体的如实摹写 , 但它同一些事物的形体又有类似的地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 许多点画的书写 , 虽然不能说究竟像什么东西 , 但它们的书写所呈现出来的各种基本形状 , 如长方形、圆形、锐角形、钝角形等等 , 仍然同现实事物形体的基本构成有类似之处。如直面的书写 , 当它取得一种笔直圆浑的效果时 , 就与现实中一些基本上由直立的圆柱形所构成的形体有类似之处。正因为书法点画的书写能够 造成与现实事物形体有类似之处的形体 , 所以我们在面对这些书法点画肘 , 就如面对着现实事物形体一样 , 会产生一种美或不美的感觉。因此 , 中国书法点画的书写 , 能引起欣赏者对现实生活中一些事物的形体美的联想 , 成为对现实事物的形体美的一种间接曲折的反映。
书法艺术不仅反映着事物的形体美 , 而且还反映着事物的动态美。所谓事物的动态美 , 是事物在运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美。如舒卷的白云、飘拂的杨柳等 , 书法艺术可以通过点画书写中有动势的用笔和字形安排中有动势的结构去加以间接曲折的反映。事物在空间中的运动要经过一定的线路 , 所以事物的运动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曲线、折线表示出来 , 而当欣赏者看到这些线时 , 也会引起一种运动感。篆书回环曲折的用笔已经有一种动势。隶书、楷书中向上向 下、向左向右挑起或拖曳的笔画 , 也能给人以运动感。行、草书则更便于表现动态美。书法对动态美的表现 , 虽然不是某一具体事物动态的如实摹写 , 但只要它符合事物在空间中运动的基本形态 , 以富于动感的点线、结构表现了事物的或轻盈、或敏捷、或矫健的动态 , 那就能唤起我们对事物动态美的联想。书法的动态美 , 如它的形体美一样 , 是从现实中来的。如果怀素没有感受过飘风骤雨、落花飞雪、长空闪电等事物的或类似于这些事物的动态美 , 那他就不可能 把这些动态美表现在其草书中。欣赏者如果没有在现实中感受过类似的动态美 , 他对怀素的草 书就不可能感受到美。不论书法的创造或欣赏 , 自觉不自觉地都是以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长期积累起来的对事物的形体和动态美的感受为基础的。(参见刘纲纪∶《书法美学简论》 , 第 3-12 页 , 湖北教育出版社 ,1985年版。)
(二)书法美是对立统一规律之表现
从书法艺术与客观世界的普遍规律的关系看 , 有人认为 , 书法美的本质在于对立统一规律之表现。书法是以富于变化的笔墨点画及其组合 , 从二度空间范围内反映事物的构造和运动所蕴含的美的艺术。所谓事物构造和运动的规律 , 从根本上说就是对立统一规律。在书法艺术中 , 几乎无处不显现出对立统一的规律。如笔法方面的中锋与侧锋、方笔与圆笔、藏与露、提与按、轻与重、疾与涩、逆与顺纵与收、连与断……;结体方面的疏与密、松与紧、避与就、向与背……;章法方面的纵排与横列、连贯与错落、虚与实、黑与白……;墨法方面的浓与淡、燥与湿……
运用脱离物象摹写的笔墨点画表现对立统一规律 , 是书法艺术反映客观世界的一个本质特征。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间的普遍规律。任何事物的构造和运动 , 无不为对立统一规律所制约。事物所表现出来的形体和动态的美 , 是事物构造和运动的对立统一规律所蕴含的美在个别事物外部的表现。对于那些以再现为手段反映现实的艺术来说 , 它们所表现的美 , 就是对立统一规律在事物外部反映出来的美。如绘画和雕塑 , 反映事物运动过程中一瞬间的外部形象。这个形象当然也包含着对立统一的内容 , 但这种对立统一规律是被事物本身的存在形式所掩盖着的。在画面和雕塑体上 , 我们看到的只是与现实事物外部形式相近似的物态形象 , 必须经过分析和概括 , 才能领会到其中的对立统一内容。而书法艺术则借助于文字符号使对立统一规律得到更精纯、简洁、强烈的表现。
从书法用笔和结体两大要素来看 , 结体侧重反映出事物构造方面的对立统一规律 , 用笔则主要反映出事物运动方面的对立统一规律。事物构造中所包含的上下、前后、左右、大小、曲直、中心与周围、水平与垂直等对立统一因素 , 可以在书法结体中得以表现。人们把书法艺术作品称为“书迹” 。这个“书迹” 生动地记录着笔墨在纸上运动的过程 , 同时以这种形式暗示着事物矛盾运动的过程。事物的运动 , 体现为一定的方向、力量和速度。事物在按对立统一规律运动的过程中 , 这三个因素也发生规律性的变化 , 从而表现出一定的节奏。书法用笔在方向、力量 和速度上的有规律的变化 , 显示出往与复、轻与重、疾与涩、迟与速等的对比、冲突与和谐统一 , 无不鲜明地表现出事物运动过程的对立统一规律。(参见何志平 : 《书法艺术的美学特质》 , 《中山大学学报》 1983 年第 3 期 , 第 86-97 页。)
(三)书法美是形式美意识之表现
从书法艺术与形式美的关系看 , 有人认为 , 书法美的本质在于人类形式美意识之表现。形式美意识是民族、历史以及个人长期的形式审美经验的积淀与升华 , 是书法家对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类的事物的形式美规律的审美反映和艺术概括。书怯家在创作时 , 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运用笔、墨、纸等物质手段和丰富娴熟的技法 , 把自己的形式美意识成功地传达出来 , 以创造书作中的形式美。书法家在创作中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把字写得好看一些 , 使书法作品符合自己的形式美理想。而书法家的性格、气质、情感等内容 , 附着在形式美意识中自觉不自觉地流露出来 , 在作品中得以不同程度的表现。就书法欣赏而言 , 欣赏者钟情于书法作品中的也主要是其中的形式美。欣赏者对于书法形式美的感受 , 依赖于以往的形式审美经验以及由此而逐渐形成的形式美意识。只有当书法作品中的形式美因素大致符合欣赏者的形式美理想时 , 书法作品的审美作用才得以实现。大多数的书法品评也主要侧重于对用笔、结体、布局等形式美因素做具体的分析。从古代书法艺术的发展看 , 由金文、小篆到隶书、楷书 , 保留 在甲骨文书法中的象形性和对现实生活中客观物象摹拟的痕迹日渐消退 , 而在甲骨文书法中就已经萌生的对美的事物的形式规律的把握则日见自觉、成熟起来。如果说在金文和小篆中还可以或多或少地觉察到一点象形的痕迹 , 那么到了隶书、楷书之中 , 这种痕迹则完全消失了 , 代之而起的是书法家形式美意识的主要表现。(参见韩书茂 : 《论书法艺术的本质属性》 , 《书法研究》 1987 年第 3 期 , 第 38-89 页。)
(四)书法美是人的生理、心理结构之表现
从书法艺术与人自身的生理、心理因素的关系看。有人认为 , 书法美的本质在于人的生理、心理结构之表现。书法艺术的形体结构与人的生理、心理结构有一种“同形同构”关系。也就是说 , 客体的形体结构正好成为主体的相应的生理、心理结构的表象。生理与心理结构与书法的线条结构在形式上是相同的。正由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这种“同形”, 书法才成为人的审美对象。
书法结构形式与人的外部构造与内部构造有“同形”之处。书法中有很多是“象”人体之“形”的。例如 , “同”字的“门”恰如人的肩膀和下垂的两臂;“大”字如一个双手平伸、两腿分立的人体;“人”字正象一个行走的人。书法的复杂多变的点画 , 与人的繁复的神经系统、骨髓系统也形成某种对应关系。例如 , “爽”字与人的骨架、“繁”字与人的复杂的神经系统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书法的多样变化的线条 , 更能表现人的复杂多样的心理状态。人的心理活动的“轨迹”可以用曲线形式表现出来。从脑电图上可以看到 , 在不同警觉状态下的脑电波在形状和频率上呈现复杂多样的曲线变化。这种曲线变化正同人内心的情感意绪的变化形成某种对应关系。书法虽然只有极其简单的点面 , 但这种点画按一定的矛盾规律运动却可以组成姿态万千的线条风貌 , 从而成为人的起伏变化的心理状态的表现形式。
“同形同构”只是相对的 , 不是绝对的。并不是说书法线条同人的生理、心理结构有完全的‘一对一”的关系。更不是说每一个字、每一幅作品都去与人的某些生理、心理结构“对号入座”。这种对应关系是或多或少的 , 是部分的对应或相似。然而 , 正是这种相似的对应 , 才使人们在意识中联想到自身 , 从书法线条中发现隐约的自我 , 从而获得一定的审美满足。这种线条与人自身的审美对应关系便决定了书法艺术的美。(参见王一川: 《中国书法艺术的审美心理根源》。《书法研究》 l983 年第 3 期 , 第 40-45 页。)
(五)书法美是人格精神之象征
从书法艺术与人的精神世界的关系看 , 有人认为 , 书法美的本质在于人格精神之象征。书法能够成为人的审美对象 , 成为一种艺术美形态 , 正与其丰富的精神意味紧密相联。在书法艺术的精神构成中 , 人格象征是其核心的要素。古代书论中品评书法的一些术语 , 大多与人格相关。如雄壮、质朴、磊落、威猛、俊逸、雍容、敦实、淳真、刚直、 闲雅、谨束、骏爽、沉稳……。书法理论中很重要的几对范畴——形质与神采、气势与风韵、 姿态与法度 , 也无不与人格象征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书法艺术所象征的是一种普遍的人格精神。这种普遍的象征意味不能简单地与书法家个人的人格作机械的对应 , 尤其不能与史籍所载的古代书法家的人品简单相连。一个奸佞之人的书作未必就是奸邪之相。一个书法家的人格、人品对其书作的影响是通过他对书法总体的审美取向显示的。书法艺术的人格精神象征是抽象化、概括化的 , 它超越了时空限制 , 具有非实指性的特点。文学和绘画可以用语言或画面形象描绘王羲之坦腹东床, 表现他独具一格的潇洒散逸的人格 , 但书法却不能这样做,它只能用笔墨点画结构显现出王羲之的人格精神 , 成为其人格的一种抽象形式。这样 , 王羲之书法就超越了王羲之实指性的人格 , 而成为一种人格类型在书法中的体现。
这种人格象征意味 , 严格地说并非书法的点画、结字、章法本身所固有的 , 而是人类基于自身特殊的精神本质赋予书怯的一种观念的联想。正是这些联想使得书法的点画结构具有了生命的活力和精神的内涵。当这种联想成为普遍的现象 , 成为一种有意识状态下的自觉行为时 , 书法便成了人的生命形式的外化和象征。这样 , 书法艺术的内涵就不仅是技巧的展现 , 也不仅是自然美的抽象与升华 , 而且也是人的心灵的映现。在中国书法史上 , 人格象征意识的产生恰 恰与书法艺术的自觉相同步。(参见黄惇、李昌集、庄熙祖 : 《书法篆刻》第 6 页 ,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0 年版。)
上面 , 我们从客观事物形体和动态美之反映、对立统一规律之表现、形式美意识之表现、人的生理和心理结构之表现、人格精神之象征等方面 , 介绍、阐发了书法艺术的审美本质论。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书法美的本质根源。我们可以对它们进行综合性、总体性和比较性的理解、把握 , 并在此基础上 , 对书法艺术的审美本质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无疑 , 这都对书法艺术进行了宏观的探讨与研究 , 对我们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启发。
二、 书法的审美意味
“意”是中国书法审美理论的主要范畴。“笔意”、“字意”、“书意”是书法表现与鉴赏的核心。同其它审美形态、艺术式样比较来看,概括而微妙的抽象审美意味更是书法美的本质内容。气、气韵、神、神采、骨、筋、肉、血、中和、阴柔、阳刚、狂放、雄浑、劲健、潇洒、清淡、拙朴、典雅、超逸、神奇、精巧、自然……显现为丰富多样的意味风貌。但是,在古代书论及后人的论述中,这些意味范畴往往是散乱的或杂揉在一起的,没有清晰的逻辑系统,不利于人们的理解把握。近年来,书法理论研究者选择、整理出一些有代表性的书法审美意味范畴,从不同层次进行系统的逻辑分析与美学阐释,并对只可意会、难以言传的抽象审美意味作出了较清楚的概念界定与意蕴表述。
(一)生命意味
所谓“气”、“气韵”、“神”、“神采”、“骨”、“筋”、“肉”、“血”等等,是书法审美意味的第一个层面,也是最根本的层面。它是书法美的根源性的因素,决定了书法的基本审美价值。可把它们总称为“生命意味”。书法家对生命的感悟,书法创作对生命的表现,不是对某个具体的生命单位、生命形象的简单反映,而是从众多的生命体的体验、观察中升华出对生命运动、生命形式的整体领悟。人们在不断的审美实践中,概括、提炼出一些生命意味范畴。
“气”、“气韵”,主要指勃勃生气流动贯通的审美意味。从哲学角度看,气是具有物质质量和势能的、聚散运动而生生不息的客观存在。它是万物之本,生命之源,是生命运动形式的根本因素。在艺术中,能否具有生气,能否显现出生动的气势、气韵,是艺术美的最基本的条件。生气与板、滞、陈、死相对立,决定了作品的生机、活力。作为生命形式意味之“气”,在书法中体现为笔画、结构富有动势的生气和有机贯通的气脉。所谓“生气”、“气脉”、“行气”、“内气” 、“外气”等,是书法审美标准的主要内容。骨肉相称、直中含曲、起伏转换、厚实劲健的笔画,欹中取正、动态平衡、协调变化、错落有致的结构,显现出鲜活有力的生命气息。笔断意连、呼应贯通的“气脉” ,更是书法之气的中心内涵。
“神”、“神采”,指显现旺盛生命力的精神焕发的审美意味。神与气有相通的生命意义,是生命体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在艺术表现中,作为生命活力、精神焕发显现的“神采”,多体现在以视觉感受为主的绘画、书法等样式上。相对说来,“气”、“气韵”在书法中主要体现为由笔势引导的递相映带的内在的气脉贯通,而“神”、“神采”则侧重体现为由笔画、结构、墨色表现出来的视觉感受上的旺盛的精神生机。用笔不板不结,骨肉筋血俱备,便会有生动的风神;用墨活气盎然,浓不凝滞,淡不浮薄,才能神采奕奕。
如果说,“气”、“气韵”、“神”、“神采”、等审美意味与其它艺术形态有较多的相同之处,那么,“骨”、“筋”、“肉”、“血”等生命意味则更是书法特有的审美内涵。
“骨”,主要指强劲有力、骨架坚实的生命意味。骨具有坚、强、刚、直、硬等特质,是肌肤之所以附、人体之所以立的基础。在骨、筋、肉、血生命形式意味系统中,“骨”是第一位的根本因素。其生命形式意味在书法中体现为笔画的强健有力、间架结构的坚实稳固。从“骨”的间架基础功能看,有了坚实稳固的基本骨架,才能使润、丽等风姿有所依托。它从根本上决定了书法之力,并为书法形象的其它因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骨”为基调的书法,呈现出刚健、峭劲、挺利、沉实等意境风貌。孙联奎《诗品臆说》云:“劲健,总言横竖有力也”。“横竖有力”并非专论书法,但书法之劲健之力恰恰主要体现在横竖等笔画骨干上。如果说雄浑之美主要以筋、肉胜,那么劲健之美则主要以骨胜。
“筋”,主要指韧健灵活、脉络连通的生命意味。比较而言,“骨力”侧重于坚实、刚挺,而“筋力”侧重于韧健、含忍。“字有果敢之力,骨也;有含忍之力,筋也”(刘熙载《艺概·书概》)。含忍的坚韧性具有刚柔相济的弹性之美。含而蓄,含则藏,筋力尤讲究藏而不露。“筋”更具有脉络连通的特点,起到纽络作用。“筋法有三:生也;度也;留也。生者何?如一幅中行行相生,一行中字字相生,一字中笔笔相生,则顾盼有情,气脉流通矣”(张廷相、鲁一贞《玉燕楼书法》)。笔意、笔势相生之连,突出了笔与笔、字与字、行与行之间呼应生发的有机联系。韧健含忍、脉络连通之“筋”,又是富于灵活性、运动性的。骨支形体,筋司动转。骨贵劲健而筋贵灵活。点画灵活者谓之有筋,呆板者谓之无筋。“筋”这一审美因素使书法形象具有了灵活生动的生命运动势态。
“肉”,主要指质地腴润、丰满圆浑的生命意味。它侧重于显现于外的肌肤性视觉美感。有了肉的因素,便不会抛筋露骨、枯索生硬,从而使生命体具有丰满健康的质感。健康的“肉”,美的形式的“肉”,是肥瘦适度的,过肥过瘦都不具备强盛的生命力。用笔的提按轻重与用墨的浓淡燥湿等与“肉”的体现有密切关系。按、重则肉肥,提、轻则肉瘦。粗者肥,细者瘦。但枯硬僵板之粗并无“肉”之质感。生硬的铺按,没有圆润的厚度、弹性,是没有鲜活的“肉”之美的。从用墨来看,浓淡适当、燥湿结合的墨色,有助于笔画质地的丰腴润泽,产生健康的肌肤感。
“血”,主要指鲜活润畅、滋柔亮泽的生命意味。就生命体而言,只有血气充盈,才能使躯体、肌肤得以滋养,焕发生命的神采。在书法中,生命形式意味之“血”与水、墨有直接的密切关联。“字生于墨,墨生于水,水者字之血也”(陈绎曾《翰林要诀》)。水墨鲜活亮泽、润畅淋漓,达到血润、血盈的审美效果,便会精神常新,生气常存。丰富滋润的水墨变化,使书法形象富有华美亮丽的神韵风采。“血”的审美意味及其变化,与笔法有很大关系。随着蹲、跓、提、捺等不同用笔方式的侧重,出现多样的水墨效果,使“血”的内蕴得以丰富、充实。以笔控墨,可以取得最佳的水墨、血气效果。
气、神、骨、筋、肉、血等生命意味在书法中是和谐统一于一体的。“作书如人然,筋、骨、血、肉、精、神、气、脉,八者备而后可为人,缺其一,行尸耳”(王澍《论书剩语》)。诸方面俱备,才有生机昂然、活力充沛的整体生命感。在书法艺术表现中,可以有所侧重,但不能有所偏废。
生命意味是书法形式美法则——笔法、章法、墨法的主要审美依据。笔画之“力”、结构之“和”、墨色之“活”,本源于对生命意味的体悟与追求。逆与顺、藏与露、方与圆、曲与直、肥与瘦、疾与涩的有机结合,使书法笔画成为一个个生动有力的生命单位。欹与正、连与断、疏与密、大与小、主与次、违与和的相生相应,使文字结构成为一个个、一组组多样和谐的生命整体。
(二)情感力度意味
所谓“中和”、“阴柔”、“阳刚”、“狂放”等等,是情感力度意味。生命意味侧重于对生物生命、自然生命的感受、领悟,情感力度意味则主要是对主体情感的体验与表现。需要注意,书法中的主体情感内容不是喜、怒、哀、乐等具体、明确的伦理性、态度性情感,而是概括性、抽象性较强的起伏跌宕、强弱变化的情感力度结构、情感强度状态。不同的情感力度,具有不同的书法美形态。中和、阴柔、阳刚、狂放,成为特定情感力度的审美意味表现。而这些情感力度意味又具有明显的时代特性。
“中和”,主要指情感力度适中、平和,符合理性规范,诸形式因素和谐统一的审美意味。书法的中和美理想,要求情理统一,所表现的情感意蕴符合温柔敦厚的审美原则。“志气和平,不激不厉”(孙过庭《书谱》),是理想的情感力度状态。所书写的文字内容再激愤,表现在书中的情感力度也要有中和之度。从书写过程看,要保持心境之平和,不急不躁,情绪平静,具有冲和之气。平和之神,冲和之气的主要特征便是静。心境散放、静朗,才能心手双畅。从这种内在情感意蕴、精神状态的中和、平和要求出发,书法的外在形态也相应地体现出平和含蓄的审美境界。人们提出了“势和体均”、“平正安稳”等审美原则。在用笔方面要求圆畅润泽,反对棱角显露、枯索放纵。在形式因素上,达到逆与顺、藏与露、曲与直、方与圆、肥与瘦、疾与涩、欹与正、连与断、疏与密、大与小、主与次、违与和的和谐统一。
晋人书法是“中和”之美的典范。其书体现了刚柔相济、骨肉相称、骨势与韵味的和谐统一。人们常说“晋尚韵”、“晋人书取韵”。这种“韵”主要表现为一种平和自然、含蓄蕴藉的中和之美。它不锋芒毕露、剑拔弩张,又不软弱松散、纤媚无力。即非“筋书”,又非“墨猪”。各种形式美因素和谐统一,给人以平和舒畅又余味无穷的审美感受。王羲之是晋书中和之美的典型代表。“思虑通审,志气和平,不激不厉,而风规自远”(孙过庭《书谱》)。 “养气和平,自有从容中道之妙“(杨宾《大瓢偶笔》)。其书潇洒又沉着,灵秀又爽利。(参见图一)
在中和之美的总体基调上,“阴柔”与“阳刚”成为体现高低强弱变化的情感力度的两大审美意味。“阴柔”,主要指情感力度轻柔、低弱,形式因素纤小、舒缓、平静的审美意味。“阳刚”,主要指情感力度强盛、激烈,形式因素宏大、挺利、动荡的审美意味。
“阴柔”之美与“阳刚”之美具有不同的书法审美风貌。前者讲求平淡、萧散、恬静的意趣与“妇女纤丽”般的妍媚、柔婉之态;后者追求“壮士佩剑”般的气势,与力势强盛的事物有暗示联想关系。阴柔之美更重圆、藏、曲、缓、润;阳刚之美更重方、露、直、急、枯。“直则刚,曲则柔,折则刚,转则柔”(赵宧光《寒山帚谈》)。相对来说,南派重阴柔,北派尚阳刚,“南书温雅,北书雄健”(刘熙载《艺概·书概》)。南书婉丽清媚,富有雅韵,北书雄奇峻健,更具豪气。重帖者,偏于阴柔,尚碑者,侧重阳刚。南书重帖,北书重碑。北碑书法具有“魄力雄强” 、“气象浑穆” 等阳刚风貌。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古代书法阴柔、阳刚理想的发展演变,也正在尚帖、尚碑的不同倾向中进行。唐、清尚碑,以阳刚胜,元、明尚帖,以阴柔胜。
唐代是阳刚之美的盛世。唐人大力倡导“骨力” 、“丈夫之气”。唐之“骨”,已非晋人清逸潇洒之“骨”,它更有劲健之骨力、雄强之骨势。张怀瓘的美学思想集中体现了唐代之壮美理想。他与孙过庭不同。孙过庭推崇王羲之,强调“志气和平”的美,而张怀瓘则褒扬具有纵放之气的王献之,提倡一种以气势胜、有“丈夫气” 、“飞动”的美。他所强调的“兴会” 、“神会”的书写方式也体现了阳刚之美的动态、纵放、率意的特点。颜真卿、张旭、怀素、李邕等在楷、草、行不同书体领域表现了阳刚之境。
元代书法的主导审美倾向则是阴柔之境。人们说“元明尚态”,此“态”主要是一种形式上的优美之态。元人是以向晋人复归为旗号的,但元书已失去了晋书那种骨、力、势,所以比起来晋书那种柔中有刚、刚柔相济的中和之致,元书更是温雅秀妍的阴柔之美。赵孟頫是元书的典型。他在艺术形式美的玩味、表现中寄寓“清淑”之气。笔画润畅,楷有行意,结体舒展宽和。其行书更具有柔畅婉转的妍雅之美。(参见图二)
阳刚的情感力度虽然强烈,但并未超出中和之度,未给人以不和谐感、痛感,而“狂放”则是与中和之美相对立的另一端情感力度意味。
“狂放”,主要指情感力度异常强烈,超出理性规范,形式因素冲突、粗粝甚至丑怪的审美意味。“狂”是一种人格特征,“狂”是一种情感状态。“狂放”之情达到无法遏止的程度,冲破了理性的束缚,气势猛烈,一泻千里。具有狂放之情感力度的书法家、艺术家,藐视法度,唯我独宗,唯情是尚。在他们看来,只要能充分地宣泄、抒散胸中郁结的情感,无所谓合法不合法,管它适当不适当。在狂情面前,一切温柔敦厚、含蓄中和的审美原则皆可抛弃。在“狂放” 之书中,更多的是不协调、不稳定、对立、冲突,没有了“藏头护尾”,不见了“骨丰肉润”,谈不上“疏密得当”,而出现了更多的粗放、平扁、破败、枯焦、拥塞——出现了形式“丑”。这是在以冲突为基础的情感要求下产生的不和谐形式。乱头粗服、丑怪恣肆的感性形式给人以心理震撼与刺激,给人以带有一定痛感的审美体验。对它的鉴赏不能以一般的形式美为尺度,而更要注重这种情感力度所体现的时代意义、个性特点,领略其内在的精神价值,评价这种独特审美形态在审美理想发展演变中的历史地位。对此类书法的鉴赏,需要更高的审美理解力。
明代“狂草”是狂放之境的突出代表。它不同于唐代旭、素之“狂草”。唐代张旭、怀素的草书被称为“狂草”,明代徐渭等人的草书也被称为“狂草”。人们往往会把他们等同看待。但二者之“狂”具有不同的美学性质。前者是古典“和谐美”基调上的“阳刚之美”中的“奔放”之“狂”;而后者则是属于含有丑和痛感因素的“崇高”美学范畴的“狂放”之“狂”。旭、素的“狂草”不脱离书法的基本形式美法度;而徐渭的“狂草”则冲破了书法形式美规范,具有了许多形式丑因素。旭、素的狂草虽然迅疾奔放,情感力度强盛,但不给人痛感、压抑感、不和谐感,而是给人以振奋激昂的审美感受;徐渭之狂逸恣肆,则让你产生震痛、惊骇、郁闷、压抑、心烦意乱之感。旭、素之情是“豪情”;徐渭之情是“狂情”。旭、素虽然强盛的情感居于主导地位,但情感与理智、感性与理性等因素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他们虽然豁达傥荡,豪气十足,但并未真正进入肆狂的精神境界。而徐渭则突出了情与理、个性与社会的尖锐对立。其狂放情感之剧烈难以同理性、同社会相融合。旭、素作书与酒有不解之缘。但他们主要是借酒兴唤起激情、豪情,进入一种兴奋、散放的创作境界。徐渭则命运坎坷,几多磨难,豪荡不羁,狂放至极,悲愤之中精神几近疯狂。愤世嫉俗的郁积情怀激荡不已,肆意地喷发于诗文、词曲、书画之中。旭、素之书境是“奔放”,充分体现了唐代书法“阳刚”之美的审美理想;徐渭之书境是“狂放”,是明代具有浪漫主义精神和“崇高”美学性质的“狂放”书风的典型。旭、素之“狂”,是狂而不乱法度的。他们是在熟练掌握技巧法度的基础上,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境界。秃笔成冢的功夫已积淀在率意挥写的无意识创作方式之中。而明代的“狂草”在纵笔取势中,打破了“中和”之度,唯情是尊,不避丑怪,乱头粗服、惊骇人心。
徐渭《草书李太白诗卷》
(三)风格性的情调意味
气韵、神采、骨、筋、肉、血等生命形式意味决定了书法的最基本的审美价值,但它是一般意义的,是相对恒定的。中和、阴柔、阳刚、狂放等情感力度意味与主体心理状态相联系,具有了强弱、高低等情感力度的变化,显示了时代特色,但它又主要体现为概括化的两极形态。而雄浑、劲健、潇洒、清淡、拙朴、典雅、超逸、神奇、精巧、自然等审美意味则更富于个性特征,表现为更丰富、微妙、变化的意境风貌。这便是风格性的情调意味。
风格性的情调意味也是情感力度意味、生命意味的具体化。同是阳刚之美,又表现出雄浑、劲健、奔放、峻利等不同特色。同是阴柔之境,又有清雅、秀润、疏淡、散朗等多样风采。而有一些审美意味,如质朴、率意等等,在刚、柔之美中都有体现。它们或突出为主导意味,或融入其它意味之中,使其审美内涵更加丰富。
对风格性的情调意味的品悟,使我们对书法美有了更具体、细微、深入的把握、体验。如果说在其它审美形态(如文学、绘画)中,精巧、生拙、沉着、洒脱等更被看作是形式、表现风格的话,那么,在书法中它们则更主要是审美表现的内容——抽象审美意味。古代书论更多地从这些风格性的情调趣尚意味入手,去把握书法作品的审美内蕴:“褚河南书清远萧散。” “颜鲁公书雄秀独出,……格力天纵”(苏东坡《评书》)。“苏长公书,专以老朴胜”(徐渭《评字》)。董书“蕴藉醇正”;文书“温雅圆和”(梁巘《评书帖》)。唐以前的书法创作、品评大多侧重自然美气势、神韵、风貌的联想、比拟、暗示,而宋以后则主要强调对概括而微妙的抽象审美意味的直接表现与体悟,其中风格性的情调意味更受到极大重视。
风格性的情调意味,是书家更广泛的审美感受、体验的结晶。“或诗、书、礼、乐,养其朴茂之美;或江山、风月,养其妙远之怀;或金石、图籍,发思古之幽情;或花鸟、禽鱼,养天机之清妙”(张之屏《书法真诠》)。书家在对自然美事物、社会美风貌、艺术美境界的感悟中,把握、提炼出概括性、抽象性的气势、韵味、精神气度意蕴、趣尚境界以及宽泛朦胧的审美情调。
首先,自然美气势、神韵的提炼。古代书家非常重视从自然美中“悟得书意”。山川河流、树木花草的雄奇、苍茫、静谧、舒展、婀娜、婉曲、奔放、宽广;飞禽走兽、虎豹鹰雁的威猛、迅急、轻盈、飞动……触动了书家的情怀,使其得以审美意味的品悟与概括提炼,并有意无意地在书作中得以表现。怀素“观夏云多奇峰,辄常师之。其痛快处如飞鸟出林,惊蛇入草。又遇坼壁之路,一一自然。”张旭从“孤蓬自振,惊沙坐飞”中“自是得奇怪”(陆羽《释怀素与颜真卿论草书》)。古人所谓由自然美现象中悟笔法,更主要是强调笔意与自然美意味的审美关联。“闻嘉陵江水声而悟笔法者,悟其起伏激骤也。见舞剑器而知笔意者,得其雄拔顿挫之妙也”(李日华《论屋漏痕》)。审美意味的相通联系,使自然美意味在书法中得以转化表现。书家书写时要“如” 、“象”某种自然美形象,并非要“象”其“形”,而是气势、韵律、情态的暗示,是一种审美意味的探求,是在相似联想基础上的意味寄寓。当某种意味已经相对稳定、长久地在人们的审美意识中形成以后,其与特定自然物象的密切联系便逐渐淡化,而成为概括性、抽象性的书法表现和鉴赏的直接内容了。
第二,气质风度、人格精神意蕴的转化。书法审美意味与人的气质风度、人格精神具有更密切的审美联系。所谓潇洒、儒雅、俊宕、超脱、清淡、拙朴……正是人的精神气度的概括性表现。这些原本是品鉴人物的概念术语,在长期的审美活动中逐渐转化为艺术、书法的审美范畴,成为人们力求表现与品悟的审美意味。“气” ,在宇宙、生命形式意味中,是作为一般自然生命本原根基的“气”,而在风格性的情调趣尚意味中,则指人的精神之“气”。所谓“文人气”、“书卷气”、“山林气”、“庙堂气”等等,在书法中成为体现不同人格精神气度的重要审美意味。它们是书家表现的不同境界,也是书法作品中衡量不同格调的尺度。
第三,人类创造活动境界的体现。在人类物质实践、艺术创造活动中,人的自由创造力量显现为不同的审美境界。工巧、精致、精到、精熟一路与率意、自然、天然、生拙一路成为两大主要境界类型,体现了不同的审美趣味、理想。书法美的创造也体现出这些创造活动的境界,并使之成为重要的审美意味而得以表现和欣赏。“巧”、“工巧”、 “精熟”、“工细”、“熟”与“率意”、“天然”、“无意”、“不工”、“生”等,是经常运用的审美范畴。过去人们往往把它们侧重在技巧、形式方面,没有突出其审美意味内容的性质。从书法的审美创造和欣赏的特性出发,要充分强调这些范畴在书法美表现内容方面的意义、地位。
上面分别从自然美气势神韵、人格精神气度和人类创造活动境界三个方面,探讨了风格性的情调意味的审美根源。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意味明显地来源于其中某一方面,而有的则兼具几方面的内涵。雄浑这一审美意味,既体现出自然界博大厚重的量感、宽阔开展的广度,饱含蕴积着强盛的力量和磅礴的气势,又凝结着人的浩然之气、英雄襟度和宽阔壮伟的胸怀。我们在对某种审美意味的把握上,要进行全面、综合的体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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