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1923——爱情问题大讨论

1923年,一位北大教授在丧妻后与其小姨子相恋,这件现在看来并不起眼的事情,在当年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当时,被斥为“文妖”的张竞生博士就此,提出了他对爱情的四条看法,继而引起了一场关于爱情问题的大讨论。此间,有理性的思考,有新锐的观点,也有过激的言论,甚至是谩骂。

1923年6月12日,鲁迅加入到这场讨论中来,鲁迅说,张竞生的观点,恐怕要在25世纪才能得以实现……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更是羞于谈及情爱这个话题。在新文化运动中,一批知识分子提出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家庭革命等问题,对封建节烈观开展了猛烈的批判,对中国现代妇女解放运动产生了推动作用。但对爱情问题进行比较系统的讨论,还是始于20年代。

这场大讨论是由谭熙鸿、陈淑君联姻事件引起的。

谭熙鸿,北京大学生物系教授,1923年丧妻,时年 33岁。两个月后即与其妻妹22岁的陈淑君(陈璧君妹妹)相恋,进而同居。但此前陈淑君与广东沈原培已有口头婚约。沈原培闻讯赶赴北京,在报章著文痛斥谭熙鸿无行,陈淑君负义。当时主流舆论既不齿陈淑君的变心,更深恶谭熙鸿利用教授地位夺人之爱。

同年4月19日,谭熙鸿留法时的学友、北大哲学系教授张竞生在《晨报副刊》发表《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为谭熙鸿、陈淑君辩护,提出了爱情的四项定则:

一、爱情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感情、人格、才能、名誉、财产等项。条件愈完全,爱情愈浓厚。

二、爱情是可比较的。爱情既是有条件的,所以同时就是可比较的东西。以组合爱情条件的多少和浓薄作为择偶标准,是人类心理中的必然定则。

三、爱情是可以变迁的。有比较自然有选择,有选择自然希望善益求善,所以爱情是变迁的,不是凝固不变的。由订婚至解约,成夫妻至离异,用可变迁的原则衡量实在是很正当的事情。

四、夫妻为朋友的一种。夫妻的关系与朋友的交好有相似的性质,不同之处是夫妻比密切的朋友更加密切,所以夫妻的爱情应比浓厚的友情更加浓厚,夫妻若无浓厚的爱情,就不免于离散。

张竞生的文章刊出后,收到60余篇来稿来函,对张的理论几乎都持异议———“来稿大半主张旧道德”,其主要观点是:

一、 恋爱就是恋爱。爱情的成分是至高无上的感情,绝不容渗入其他条件,否则就不是纯正的恋爱。还有人认为,恋爱应重在精神,因此,感情、才华、性情、知识、人格等本身不稳定的因素不能作为条件。

二、爱情条件的比较,应仅限于爱情未确定时。如果婚后还存在比较爱情条件的念头,无异于“吃着碗里瞧着锅里”,逃不脱贪食二字的讥诮。婚后的比较,将会导致爱情的递次变迁而至无穷。

三、爱情是创造人类或创造世界的利器,须特别加以保障。爱情固然可以变迁,但更具有永续性,不易变迁性。容易变迁的爱情绝不是真正爱情,夫妻双方在婚前应严格择人,而订婚或结婚之后,则需要接受法律束缚和道德制裁。离异是万不得已的事情,也是人生极痛苦的事情,甚至可能因骨肉离散演出许多惨剧。所以,如果对方没有疯狂、死亡或人格堕落,爱情则不应变迁。如果因第三者的财产、地位等胜于已爱之人而发生感情变迁,那只能证明所爱的只是附属于迁爱之人的物资,并非其人。

四、对于“夫妻为朋友的一种”的说法,参加讨论的大多认为难于成立,因为夫妻之间在社会、家庭、子女及经济等方面有种种密切联系,且相互受性生理驱动力的作用,所以与朋友并不一样,不能视为朋友之一种。

5月25日,《晨报副刊》以几乎整版的篇幅刊登了一篇“维心投稿” 的文章,这位作者就是25岁的许广平。

许广平在文章中,首先强调爱情的高尚性,因而爱情要受理智支配。她说,一般动物的情,多半为生理的冲动。人是进化的动物,人们的情有时虽不能抛弃生理上的冲动,但终究有优于动物的高尚的感情。正因为如此,人们在恋爱过程中就需要进行理智的判断。爱情刚萌生的时候,虽然往往是不知不觉的,但发生恋爱或离弃恋爱,经过理智的判断才比较妥善一点。对于爱情能否比较和变迁的问题,许广平说:“我个人理想,以为爱情是最真挚,不屈于一切的。彼此如果有深厚爱情……忘我忘他,舍生舍死,心中目中,只有一人,那时尚容得着比较吗?尚有可以变迁的吗?”许广平后来在她的爱情生活中,的确躬行了她提出的上述原则。

进入6月,全国性的爱情问题大讨论愈发热闹,讨论者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一位叫梁国常的作者说:“谭熙鸿为北京大学教授,既自身受过高等教育,又为全国最高学府的师表,所以他受道德的制裁,应该比普通一般人严紧的几倍。”一位叫张县民的作者说,张竞生既然主张爱情可以变迁,那自己“也应该加点小心才是”。南开大学的黄慎独也表示不禁要为张竞生捏一把汗,因为他并不是条件最完备的人,如果他的妻实行他的爱情定则,也会有可能变心。

6月6日,有一位叫钟孟公的作者提出忠告,他在阅读了 20篇文章之后,主张终止这场讨论,因为他认为这些文章“除了足为中国人没有讨论的资格的佐证之外,毫无别的价值”。

6月12日,鲁迅著文,参与爱情问题大讨论。

鲁迅在读罢钟盂公的来信后,立即致函孙伏园,反对截止讨论。他说:“先前登过二十来篇文章,诚然是古怪的居多,和爱情定则的讨论无甚关系,但在另一方面,却可作参考,也有意外的价值。这不但可以给改革家看看,略为惊醒他们黄金色的好梦,而‘足为中国人没有讨论的资格的佐证’,也就是这些文章价值之所在了。”对于“主张爱情可以变迁,要小心你的老婆也会变心不爱你”以及对教员“应该格外严办”之类的言论,鲁迅觉得“非常有趣,令人看之茫茫然惘惘然”,倘无报章讨论,难于听到这些“名言”。

鲁迅认为反驳张竞生的文章“古怪的居多”,并不意味着他同意张竞生的所有意见。举一个有趣的小例子:1926年9月 30日,在厦门大学任教的鲁迅给在广东省立第一女师任教的许广平写信,说听他课的学生中,有5名女生。他“决定目不邪视,而且将来永远如此,直到离开了厦门”。许广平于10月14日复信,说鲁迅这封信特别的孩子气十足。她援引张竞生在《美的人生观》一书中的观点跟鲁迅开玩笑:“‘邪视’有什么要紧,惯常倒不是‘邪视’,我想,许是冷不防的一瞪罢!记得张竞生之流发过一套伟论,说是人都提高程度,则对于一切,皆如鲜花美画一般,欣赏之,愿显示于众,而自然私有之念消,你何妨体验一下?”10月20日,鲁迅致函许广平说: “邪视尚不敢,而况‘瞪’乎?至于张先生的伟论,我也很佩服,我若作文,也许这样说的。但事实怕很难,我若有公之于众的东西,那是自己所不要的,否则不愿意。以己之心,度人之心,知道私有之念之消除,大约当在25世纪,所以决计从此不瞪了。”这就是说,鲁迅认为张竞生的这一观点在理论上虽然可以自圆其说,但毕竟太理想化了,严重脱离现实。爱情是一种纯属个人的内在感情,它具有明显的排它性,因而恋爱的双方一般都不会乐意自己的爱人像赏花般地鉴赏异性或被异性鉴赏;以目前的文明程度,也不能保证鉴赏者都不含杂念。所以,鲁迅指出实践张竞生的主张,“大约当在25世纪”。

1923年6月20日,爱情博士张竞生希望及早结束这场爱情问题大讨论。他在《晨报副刊》上发表公开答辩文章《答复“爱情定则的讨论”》以结束这场论争。他提前答辩的原因,是急于要到蒙古和东北旅行,等得耐不住了。

张竞生首先反驳了“爱情是神秘的、无条件的”观点。他说,爱情并不神秘,而是有些人把它视为神秘。爱情与条件不能分离,无条件即无爱情。有些当事人为情欲所迷惑,自以为进入了爱情的神秘领域,但旁观者却明明白白、确确切切地了解,他们之所以相爱,大体有三个原因:或因为情欲冲动,或因为感情作用,或因为社会制约。

“名誉、状貌、财产”可不可以列入爱情的条件?张竞生说,他所谓“名誉”,即是功业、道德、文章的总名。“名誉”与“地位” 不尽相同,与“势利”则完全相反,当然是组合美满无缺爱情的不可少的条件。状貌一项,与爱情关系亦大。美貌,即是美的一种。单以状貌取人,固然有“色衰则离”的弊病;倘若别的条件都具备,能再加有状貌的条件,爱情当然更为美满。至于财产,不独与爱情有关系,而且从广义说,它是“生命之源,一切之始”。有人格的人,能用财产去发展他的最广大的人格;有感情的人,能用财产去扩张他的无限的感情;有才能的人,能用财产去增进他的更高深的才能。

爱情比较和变迁的原则是否适用于婚后?张竞生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那些认为比较与变迁定则仅适用于婚前的人,是把爱情与婚姻制度混为一谈了。爱情是一回事,婚姻制度是另一回事,道德与否又是一回事,不可混杂起来辩论。离婚案的增多,事实昭然,原因固然复杂,究其根本点乃是夫妻双方对于爱情的条件不能达到希望,所以才产生变迁的想法,作出离异的决定。

“夫妻为朋友的一种”,这一定则中所说的朋友,是泛指,是广义的朋友:但夫妻不是普通朋友,正如同说马是兽类的一种,而跟同是兽类的“牛”并不相同。用夫妻有性生活来证明夫妻不是朋友之一种,张竞生表示不能苟同。他认为性交与爱情完全是两回事,因为先有爱情,而后才有性交,不是先有性交,而后才有爱情。虽不是夫妻,也可发生性交;若有美满的条件后,或有性交,或无性交,爱情都是一样的。

张竞生答辩完之后,《晨报副刊》还刊登了三封有关来信,这场讨论遂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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