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罪己诏”?罪己诏是指古代的帝王在朝廷出现问题、国家遭受天灾或政权处于安危时,他会用自省来检讨自己过失、过错,由此而发出口谕或文书。
罪己诏它通常在三种情况出现:一是君臣错位,二是出现天灾,三是政权危难之时。用意都是自责,只是情节的轻重有所不同。皇帝颁布罪己诏,从大禹时代就出现过,太久远的时代我们就不再提,下面我来说一下汉代两位帝王的罪己诏。
比如汉武帝时,他颁布过两份“罪己诏”,一是因为淮南王刘安等人谋反时颁布的,谋反事发后,淮南王刘安、衡山王刘赐自杀而亡。受此案牵连而死的列侯豪杰等高达数万人。汉武帝下诏,将他们谋反的原因归咎于自己没有恩德。
汉武帝时对外战争频繁,军费开支巨大,加上广置宫殿苑囿,把文景以来的积蓄损耗殆尽。沉重的负担,使大量百姓破产流亡,进而沦为“盗贼”。同时,武帝末年的“巫蛊之祸”又导致宫廷矛盾和激烈争斗。一连串的事件叠加,促使武帝反思统治政策。汉武帝此次下诏书追悔以往过错,史称“轮台诏”。
汉武帝之后,汉宣帝也下过“罪己诏”。汉宣帝在民间生活较长,他了解老百姓疾苦,在他统治时期,轻徭薄赋,发展生产。但是后来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加深,豪强迅速发展,农民无奈流亡。吏治十分腐败,任意征发徭役,百姓不能安居乐业。
到后期,竟出现了“兵革不 动,而民多贫,盗贼不止”的局面。宣帝一方面自责,一方面整饬吏治。他下诏承认造成此局面“是朕之不德也”。并采取措施,监督官员公正执法。 皇帝能够“罪己”,是不把责任推诿的表现,说明为政者的品德高尚、有担当。
但是后来,随着朝政发展,“罪己”的分量被打折扣,“罪己诏”往往成为形式和表演,那么积极意义就缺少了。比如金朝的金熙宗一方面发布“罪己诏”,一方面却对诏书中“深自贬损”的话气急败坏,把撰写诏书的人残酷杀害!此举不仅让人看出他的心胸狭窄,而且也让人认识到,他所谓的“罪己诏”,不过是耍政治手段而已,世人不能当真。
真心“引咎自责”,是为政者必备的胸怀,也是争取人心,赢得信任的高明之举,比如汉武帝“轮台罪己诏”,把造成国家危机的责任,揽在自己身上,并适时改变治国策略,就确实难得。而“罪己”如果成为一种空洞的形式,成为推脱责任的粉饰手段,就没有丝毫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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