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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的一大特点就是具有延续性,王朝的许多制度往往会承袭前朝设置,汉承秦制、隋承唐制、明承清制,都是很好的例证,接下来我们就明承清制中的典型代表清代地方官职巡抚一职做一个简单交待。
清代巡抚府邸旧址
巡抚,也尊称为“抚台”,是中国明清时期地方官制名称。如果进行通俗的解释,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省长”,但由于巡抚往往身担地方民政、司法等大权,其实际权力又比今天的省长更大。“巡抚”早在明朝初年就已成定置。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政权并统一全国后,对元代的政治制度做了损益修改,将元制的地方机构行中书省大权进行拆分,原本由行中书省一手掌握的的军事、行政、司法权力分拆成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分,并分别直属中央。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标“巡抚”陕西(意为巡行地方,抚镇军民),“巡抚”这个名称开始被使用。明宣宗时,各省常设巡抚渐成制度。
漕运总督府
1644年清兵入关,入主燕京的清朝承袭明朝的巡抚制度,并沿用旧名称。正式官衔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某地等处事”,为从二品常设官位,若加衔兵部右侍郎者则为正二品。其职兼管行政与司法,进入清代中期后又有了兼管一省军事的权力,一般均加衔“提督军务,兼理粮饷”。自顺治元年开始设置顺天巡抚、宣府巡抚等,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在东三省设置奉天巡抚、吉林巡抚、黑龙江巡抚,巡抚制度自此遍布中国大地,清朝在全国设立了16个巡抚。由于清朝巡抚多有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头衔,副都御史俗称御史中丞,故也称巡抚为“中丞”。
巡抚与比其高一级的地方官职总督常常并称为 “督抚”,成为清代地方大员,在有清一代的政治、军事舞台上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督抚们手握重权,当中央权威堕失,督抚们往往会以地方利益和自身立场出发而违抗中央命令,比如晚清政治史上的重大事件“东南互保”,就是地方督抚与外国势力私立条约的产物,表明了晚清中央衰弱的情况下,地方军政实力抬头的先兆。
巡抚并不仅仅是中国的政治官职,由于清代中国是周边国家的宗主,周边国家和民族也有仿照清代政治制度的举措,例如阮朝越南也设有巡抚一职。
参考资料:
赵尔巽等:《清史稿》
林乾:《论明代的总督巡抚制度》
夏柯、张振国:《论明清时期巡抚军事职权之演变》
华 兴 春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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