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章是《孟子》里最短的一章了,没头没尾的让人摸不着头脑,也就是因为这么短,没有前后文,才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虽然这样的歧义,似乎无伤大雅。但是我还是要负责任地说,很多专家也有不靠谱的时候。
孟子曰:“君子不亮,恶乎执?”——《孟子·告子》12
“亮”为“谅”,诚信之义。赵岐解此章作“若为君子之道,舍信将安执之?”朱熹解“恶乎执”为“凡事苟且,无所执持也”。杨伯峻先生解作“君子不讲诚信,如何能有操守?”三家共同点均将“恶”解作疑问代词,“执”解为“把持”。
上述三家的解释是有道理的,是可以成立的,但总感觉不是十分确切。在孟子的思想体系中,“信”这种道德标准,要比仁义礼智低一个层次,人性的构成有仁义礼智(参考孟子四端学说)而无信。孟子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离娄下》11)也就是说,讲不讲信,要由“义”来决定。《春秋谷梁传》中说“为亲者讳,为尊者讳,为贤者讳”就不讲信,这都符合“义”的原则。信不是一个独立的道德范畴,必须依附于义。这个思想,孟子直接来源于孔子。孔子说:“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论语·子路》13)如果将“君子不亮,恶乎执”,作为独立的一章来强调“信”,以为不谅就无所执持,不谅就没有操守,以“信”与否作为君子小人的分野,这就背离孟子的一贯思想了。“谅”诚然可释为“诚信”,孔子的“友直友谅友多闻”(《论语·季氏》4)中的“谅”即“诚信”之义,但更多的时候,孔子将“谅”解作“信而不通”之义。“微管仲,吾其披发左衽矣,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论语·宪问》17) “君子贞而不谅”(《论语·卫灵公》37)中的“谅”,均为“信而不通”之义。李炳南老居士在他的《论语讲要》认为“君子守其正道,而不必谅。古注或把谅解释为小信,如‘匹夫匹妇之为谅。’或把谅解释为执一而不知变通,如引孟子告子篇:「君子不亮,恶乎执。」君子应当守信,但像这样的信,守之,则有害于君子之道,所以不必守。”因此孔子和孟子都并非绝对地反对“信”,反对的是“信而不通”,反对的是对信的理解和实践的拘泥与固执,这在佛学里叫作“法执”。
“执”有“固执”、“偏执”义,以孟子语言来解释,“执”即“执一”。孟子非常反对“执一”,赞成“执中行权”。“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子莫执中。执中为近之。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尽心上》26)孟子的这个思想十分突出,在许多章节中都有论述。“中”即“中道”,即“经”。男女授受不亲为经,嫂溺援之以手为权;大禹处乱世三过家门而不入是无父,颜子处治世隐居陋巷是无君。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据上述,笔者认为:“君子不亮,恶乎执”中的“恶”字,应解作“厌恶”的“恶”,而非疑问代词。此句后的问号也就应改为句号。此章意谓“君子之所以不太强调和讲究信,是因为厌恶对信的理解与实践的固执和偏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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