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税务系统是如何运作的,税课司局在其中有何作用?

明清时期的税务系统是如何运作的,税课司局在其中有何作用?

作者:雷晓凡,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今天世界各国政府都设有相关税收的机构,这些机构不仅规模庞大官吏众多,有些还握有比较广泛的权限以督导税收工作的完成。那么,我国明清时期的税收机构是怎样的?

太祖朱元璋为首的统治集团缔造大明王朝后,新政府需要大量税收来巩固统治。但同时由于这些崛起于草莽间的君王将相们对民间疾苦较有了解,对底层人民的生活状况有清醒的认识。明初统治者也亲历灭元战争,深知遭受战争蹂躏的社会经济急需恢复和进一步的发展,于是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赋税政策,其税收额度相对更加轻松。在此思想的指导下,明朝政府设立了征收市税的机构宣课司、税课司局。

明代临清的税收机关

明初在京税务机关为宣课司,宣课司主要负责征收商贾、侩屠、市场杂税,设于国家都城。府、州、县则为通课司,后来改通课司为税课司、局。明代户部下设有13个清吏司,分管各省的赋税事务。每个清吏司下又分属民、度、金、仓四科,其中金部即主管工商税收的机构,下设税课司。各税课司局置有税收簿籍,“日录客商姓名、投税货物、该纳税钞数目”。税课司局在明代各级政权中都有,在府这一级中设置的税收机构称之为税课司,而县一级则称为税课局。两者合而成为“税课司局”。

古人笔下的贩夫走卒

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由于设于都城的宣课司和地方上普遍设置的税课司局在性质和职能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因为其所在地域不同而称呼各异。后来两者都混而称为“税课司局”。税课司局的所有税收收入理应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说法,“王土”上的一切收入,自然也应该全部归属于国家和天子。但在实际的财政系统操作中,税课司局的很大一部分的税收收入都由地方府、州、县自行支配和使用。

清代的税务文书

清朝沿袭了明代的许多制度,在税收机构上也保留了不少明政府的机构,也在明代税收泛滥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由于其封建政府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最终还是会被近现代政府专门机构所取代。

参考资料:

1.张廷玉等:《明史》

2.龚延明:《中国历代职官别名大辞典》

3.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中国税务辞典》

4.姚国艳:《明朝商税法制研究 以抽分厂的运营为对象》

编辑: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赵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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