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没有DNA检测这类的高科技,除了问元芳,破案主要靠什么呢?
到了秦朝,游侠儿之类的快意恩仇不再被允许,出现了半职业化的刑侦人员:
汉袭秦制,基本上与秦朝类似。这段时期的刑侦水平和社会上对于刑侦的依赖程度都是其后很长时间的一个高峰。
在汉以后直至隋唐很长一段时间里,刑侦的概念几乎消失了。身处分裂、战乱中的当权者,关心的是兵事,刑律是看心情、看利益,刑侦技术出现倒退。
我一直觉得隋文帝杨坚是个伟大的人。别的不说,单是
Open的唐朝从西域(阿拉伯)地区吸取了不少刑侦经验。这个时期阿拉伯是世界上医学方面最先进的国家之一;同时
宋朝出了两个民间传说的刑侦达人——北宋的包拯和南宋的宋慈。
严格来说包拯根本不算是搞刑侦的,人们尊崇的包青天是以司法官的形象出现,事实上他的执法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他的行政地位和权力,而司法与行政在某种程度上的混同正是中国古代法制客观事实---换句话说,
宋慈倒真是个搞刑侦的,他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著作。集我国古代法医学知识的大成,对宋及宋以后各朝的刑侦均产生过积极影响。
然鹅——
和影视剧中宋慈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形象不同,在当时,
《三言二拍》中,一个叫王世名的人为了不让官府检验父亲的尸体,隐瞒了父亲真正的死因,真相大白后,巡按马御史上奏朝廷,下诏为他建坊褒荣以表彰其"孝烈"。
从“杨乃武小白菜案”为代表的“清末四大奇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清朝的所谓刑侦手段主要是依照断案官员的主观判断,“应该是如此”,接着各种大刑,直到嫌疑人签字画押,然后就结案——可谓是刑侦史上的奇葩。
在古代,镜子既是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器物,也是道德的象征和表达;镜子具有凡俗的文化意义,而且还有宗教的神圣功能,比如在道教文化里,镜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器或宝器。
公堂上“明镜高悬”的匾额,不但是要借助镜的神力,更是赋予了司法官明察秋毫的神力,使“覆盆沉冤”能够真相大白。
公堂上这面
清兵入关后,“明镜高悬”就变成了顺治帝的手书“正大光明”---“大抵圣贤之心,正大光明,洞然四达;而惓惓之义,实在国家。”(宋.朱熹《答吕伯恭书》)跟“明镜高悬”其实是一个意思。
“法”字在古代的写法是“灋”,左边的三点水,取“法平如水”之意;右边是“廌”下边一个“去”,“廌”就是神兽獬豸,取獬豸能判断曲直、公正执法之义。
在“明镜高悬”的牌匾底下,那只脚踏祥云的神兽叫做
獬豸可以分辨是非曲直,不管你说得天花乱坠,只要有罪它就会拿角顶你,“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咋不正者。”
古代法冠又称“獬豸冠”,此冠为执法者所戴。《后汉书·舆服志》说:“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
神明裁判到了周朝就基本上消失,取而代之的刑侦手段是“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尚书·吕刑》)。
“五听”指的是“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言出,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赦;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耳听,观其顾视,不直则毛。”(《周礼·秋官·小司寇》)。
所谓“五听法”,就是侦察、审讯案情的人,在侦察、审讯听取他们的供述时,要观察嫌疑人的语言、脸色、呼吸、听觉和眼神,从而作出判断。
这种察颜观色来断案的方法,可谓是美剧《lie to me》的古代版。虽然比神明裁判先进许多,但是依然具有主观臆断色彩。
用我们「时拾史事」的作者赖老师(法学博士)的话来说就是,
有了这些理论基础,接下来就是具体案例了,看看古人是如何在没有高科技的状态下侦查断案的---
明朝时,广西南宁府永淳县有座宝莲寺,宝莲寺治疗不孕不育如同蓝翔技校的挖掘机技术一样强。
宝莲寺中有个子孙堂,就是“治疗室”,子孙堂两旁各设下净室十数间作为“单人病房”,凡是要求子的妇女首先要斋戒七日然后就入“病房”,只单独进入去睡一晚“那妇女回去,果然便能怀孕,生下男女,且又魁伟肥大,疾病不生...这寺中每日人山人海,好不热闹,布施的财物不计其数。”
新上任的汪大尹(明代称太守为大尹)却不信,“佛菩萨昔日自己修行,尚然割恩断爱,怎肯管民间情欲之事,夜夜到这寺里,托梦送子?可不是个乱话!”
于是就派了两个官妓做“卧底”入住“病房”,结果发现“那净室虽然紧密,俱有暗道可入,俟至钟声定后,妇女睡熟,便来奸宿。那妇女醒觉时,已被轻薄,欲待声张,又恐反坏名头,只有忍羞而就。一则妇女身无疾病,且又斋戒神清;二则僧人少年精壮,又重价修合种子丸药,送与本妇吞服,故此多有胎孕,十发九中。”
原来所谓的治疗不孕不育就是病房里有暗道,到了晚上和尚们就偷偷潜入奸淫妇女,再给她们吃一些调经强身的补药。而受害的妇女们不敢声张,后来大多数都怀孕生子了,只好说“佛祖显灵”。
最后汪大尹把这群“淫僧”们全部拉去砍了,而这家治疗不孕不育的宝莲寺也被付之一炬,那些曾经去治疗过不孕不育后来痊愈的妇女们“生男育女者,丈夫皆不肯认,大者逐出,小者溺死。多有妇女怀羞自缢...”此事传开后,官府再不许妇女去寺里烧香求子!
这是依靠现实生活中常识逻辑和科学知识来断案。对于案件的刑侦是建立在官员的认知水平上的。
三国时吴国的句章县案。一个女子杀了自己的丈夫并纵火烧了住房,对外称丈夫是被火烧死的。县令张举找来两头猪,一头先杀死再烧,另一头则不杀就烧,结果死猪的口中无灰,活猪的口中有灰。经检验她的丈夫的口中是无灰的---说明是先被杀死才放火烧尸。此女子只得认罪。
此案成为中国古代刑侦的经典案例。
“娘娘恋爱了,对象却不是皇上!”宣和四年(1122年),宋徽宗被妃子韩夫人戴了绿帽子!
我们的艺术家皇帝宋徽宗虽然后宫三千佳丽,但是他却独爱安妃娘娘一人。所以韩夫人就只能独守空房。偏偏她又深受唐朝言情剧《红叶题诗》的感染,整天幻想着能够在红墙之内跟太医、王爷来一段可歌可泣的浪漫爱情....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韩夫人终于思春成病。
徽宗看韩夫人病得要死不活,心底里还是有些自责,就跟杨戬杨太尉(国防部长)说,韩夫人是你送给朕的,现在你带回去养病吧---看来我们的徽宗已经有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概念了。
不想韩夫人一病就是大半年,杨太尉的夫人就带韩夫人去北极佑圣真君(二郎神)庙拜神,谁想韩夫人看见庙里高大英俊的二郎神塑像,当场被迷得七荤八素,不觉说了一句俏语低声的话:要是我能跟尊神一般帅的男子在一起,那有多好啊!
爱情的力量是伟大的。不久后的一个夜晚“万花深处,一声响亮,见一尊神道,立在夫人面前...正比庙中所塑二郎神模样,不差分毫来去。”神仙果然下凡跟娘娘谈恋爱了。
渐渐的,杨太尉夫妇就发现晚上韩夫人房间里有异常的动静,而且带着春天的气息。
此事非同小可!韩夫人一开始是拒绝的,一再逼问下,韩夫人终于承认了自己跟天神谈恋爱的事。
杨太尉先是请了个法师去捉这个二郎神,但是被二郎神一弹弓打得吐血倒地。
太尉急了,请了捉鬼(奸)专家潘道长。这位潘道长认真查看现场后告诉太尉,这是有人装神弄鬼,看我把这家伙抓到手。
潘道长果然是行家,趁“二郎神”和韩夫人喝酒谈人生的时候,叫人偷偷拿走了他的武器。等二郎神发现了想跑路时,被埋伏好的潘道长一棍子打过去,把靴子打了下来。
杨太尉拿着靴子跑去找蔡京,问该怎么处理才好。蔡京说,有困难,找开封!把靴子交给开封府尹滕市长,我们就负责监督。
滕市长死的心都有了,连忙把公安局长王观察找来,限3天之内查清此事,办好了不一定有赏,办不好肯定掉脑袋。
王局长拿了靴子,心想这他妈也忒难了吧!我还能管神仙?我还能捉皇帝家的奸?
王局长手下有个得力干将叫冉贵,他把靴子交给他,“破不了案,我们就一起升天吧!”
冉贵拿起靴子,翻来覆去的检查,把靴子的线都查烂了,没想到线一烂,靴子底的条形码就露了出来了!是一张小纸条,上面写着“宣和三年三月5日铺户任一郎造”。
总算是有眉目了,任一郎立刻被捕。
一番查问后,任一郎说出了其中的秘密,原来每个条形码都有一个对应的批号,对照数据库就可以查到买这双靴子的人。
顺着这条线索,最终查到了靴子的主人--孙神通。这孙神通早年学了些障眼法,又练过几年功夫,后来做了二郎神庙的主持。
那天在庙里,孙神通看见韩夫人对二郎神一见钟情,于是就假扮二郎神去和韩夫人上演仙凡恋。
假扮神仙其实在当时并不算什么大罪,但是給皇上戴绿帽子就是死路一条。孙神通最后被判了一个"剐"。徽宗也没有追究韩夫人,还让她另嫁他人---所以,请不要再黑我徽宗,他是一个大爱无疆的好君王。
这是通过仔细的勘查,从细微处发现线索。也就是《折狱龟鉴》(宋.郑克)里面提出的“情迹论”,指痕迹、物证,主张通过物证来推断案情真相。“情迹论”是物证理论出现的标志。
北宋仁宗天圣年间,江西永新县有个赌徒叫周整。
有一次,周整和另一个赌徒龙聿一起赌博,周整输光了身上的财物后,将属于母亲的15亩肥沃土地作为赌注压了上去,结果又输了。无奈,他只好答应給龙聿立下字据。
但是,这15亩地的所有权是周整母亲的,龙聿要求字据上必须有周整母亲按下的手印才能算数。这15亩地是周母的命根子,她肯定不会按手印让周整拿去抵赌债。
为了得到这份田产,龙聿給周整出了个主意,让他找来一份按有周母手印的文书,再涂掉文书上的字,两人联手伪造了一份卖地契约。
当龙聿拿着契约向周整的母亲要地时,周母将龙聿告到了永新县衙。
县衙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根据契约上周母的手印,判15亩田产归龙聿所有。
周母不服判决,又将龙聿告到了州衙门,结果因同样理由而输了官司。
后来,元绛任永新县令,周母再次将龙聿告到县衙。
元绛了解周整、龙聿平时的好赌行为后,初步认为周母很可能是冤枉的。于是,他反复、仔细地察看了龙聿所持有的契约,终于发现了破绽。
他对龙聿说:“你这份卖地的契约是伪造的。”龙聿反问:“何以见得?”元绛指着契约上的手印说:“这份契约上书写的年月字迹在手印的上边,说明你必定是先得到了周整母亲文书上的手印而后撰写的契约。”
龙聿见阴谋败露,只好承认契约上的手印是假的,供出了和周整练手伪造契约的事实。元绛以假手印为突破口,周母的15亩田产终于物归原主。
这个故事说明北宋时期的刑侦人员在侦破案件时已经将“手印”,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
刑讯手段消极的一面是明显的。三国魏时顿丘县有个叫郭政的人,因为和堂妹通奸所以杀了堂妹的丈夫,到审讯时郭政和堂妹陷害证人冯凉,冯凉屈打成招,“不胜痛,自诬,当反其罪。”
《唐律疏议·断狱》“讯囚察辞理”条规定:只有当“事不明辨,未能断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取见在长官同判”的情况下,才允许拷讯。而且怕严刑逼供不真,所以“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招,取保放之。”唐后各代也有类似的规定。
但是规定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司法公正需靠法律而非人格,你认为只需要青天大老爷明察秋毫为民做主就能实现法治?---改变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糟糕的司法状态才是重点。离开了公共权力和庙堂之高的威严,包公狄仁杰们是无法审案的。
参考资料:
《周礼·秋官·小司寇》 《尚书·吕刑》
《隋书?刑法志》 《大明律》《大清律例》
《宋刑统》北宋.窦仪 《洗冤集录》-宋.宋慈
《三言二拍》冯梦龙/凌蒙初 《元史·刑法志》
《唐律疏议·断狱》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中国法制史》(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留言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