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以毁损身体毛发为刑罚方式的耻辱刑主要有髡刑、耐刑、完刑。之所以将毁损毛发作为一种刑罚种类,这与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息息相关。
首先,中国古人特别注重孝道,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即人身上的毛发包括头发、胡须、鬓毛等都是受之于父母,因而需要好好的珍惜,不能轻易的破坏,否则会被认为是不守孝道。
其次,在古人的思想中认为头发为人的精气神所在,将头发茂密视为有福气的表现,而头发稀疏则为不详的征兆,因而蓄发留须是古人的常态,如三国时期的关于就是因为其浓密的胡须被世人叹为“美髯公”,大为称道。
而髡刑、耐刑和完刑正是基于人们这样的一种观念,对犯罪者进行惩罚,强制剃去毛发以“贻羞父母”,激发起内心对于不孝的耻辱感,并以己有别于常人而羞愧于心,受到精神上极大的痛苦和折磨。
《魏书》载西域刑法:“轻罪则鼻目别若髡,或剪半髡,及系牌于项,以为耻辱。”也体现出了剃去鬓毛或全部头发的耻辱意义。
所谓髡刑,“髡,剔发也”,就是将犯人的头发剃光而不损害其身体,一般人不会将头发剃掉,只有罪犯会将头发剃掉,因而让人一看就知道谁是罪犯。
所谓耐刑,就是只剃去犯人的鬓、须,保持头发完好。“完而不髡曰耐”,所以耐刑也称为完刑。
《说文解字》中:“耐,罪不至髡”。《汉书·高帝纪》应劲注云:“轻罪不至于髡,完其耐髡,故曰耐。”
髡和耐的区别主要在于,耐只剃去烦人的鬓、须,保持头发完好,而髡刑将犯人的头发、鬓、须统统剃掉。
汉高祖时曾下过一道诏令,许“郎中有耐罪以上,请之”,即郎中以上等有身份之人,对他们不可轻易的施加髡刑、耐刑等亏体之刑,故汉高祖许其上请,以便酌情从宽处理。说明当时人们非常介意由髡刑、耐刑所带来的耻辱感,尤其是对于达官贵人而言,尤为严重。
在中国古代曾有禁止受过髡刑的人上坟扫墓祭祖的规定,如《风俗通义》中记载在秦汉时期“新遭刑罪原解者,不可以上墓祠祀……今遭刑者,髡首剃发,身被加答,新出狸秆,臭秽不洁。”当时人们认为受到髡刑剃发之人,刚出牢狱,身体污秽不堪,因而不能使其参加上坟祭祖此等神圣之事,否则是对祖先的侮辱。
就刑罚的适用方式而言,在周代,髡刑可以单独作为一种刑罚方式使用,同时还可以作为宫刑的替代刑存在。《礼记·文王世子》中记载:“公族无宫刑。”
其意思是说如果贵族犯了需要处以宫刑的罪名的时候,不能适用宫刑。孔颖达在注疏中写道:“所以无宫刑,不可剪其同类。公族既犯宫刑,当髡去其发。”
这是由于“受宫刑者绝生理”,影响到贵族繁衍后代,延续子孙,这在封建社会关系到整个贵族家族的血脉,因此宫刑应当谨慎行使,在一般情况下采取以髡刑作为替代的刑罚方式。
秦汉时期适用耐刑较多,可以单独使用,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中记载:“斗决人耳,耐。”
秦汉时期,髡刑、耐刑和完刑主要是作为劳役刑的附加刑适用。秦汉时代的劳役刑有城旦春、鬼薪白粟、隶臣妾、司寇、侯五种。经过对秦简的研究,这五种劳役刑都可以附加耐。
如耐为城旦、耐为鬼薪、耐为隶臣妾、耐为司寇、耐为侯。可见,耐刑是能够成为劳役刑的附属刑的。当它担任劳役刑的附属刑时,其内容应该为“耐”字的本义,即在劳役刑之上附加剃去须鬓的惩罚方式。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