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刑,又可称为黯刑,是指在罪犯的脸部或额头上刻画后在创口涂之以墨,留下永久性墨迹的一种刑罚。
虽然墨刑在行刑时会给受刑者带来身体上的痛楚,然而其不会给受刑者造成生理上的功能障碍,并且墨刑给受刑者带来的更大的痛苦是来自于墨刑所留下的印迹对精神上的一种折磨,即在伤口愈合后,虽然伤口不再疼痛,但却留下了深深地墨迹,留下曾经犯罪受刑后的耻辱记号。
在秦朝时墨刑称为黯刑。西周时期的墨刑分为两种,一种是在颧骨进行刺刻后涂之以墨,然后在脸上蒙上黑布,罚作奴隶;另一种是在面部进行刺刻后涂上墨水,但不蒙黑布,受刑的罪犯只是罢免职务,不会被罚为奴隶。
蒙上黑布是取其色黑的特征,以取人身受侮辱之意。《水浒传》中的宋江,尽管当上了寨主,极尽风光,仍然千方百计想要磨灭脸上的金印,而后才有了“美玉灭斑”一说。
可见英雄好汉如宋江等都无法克服刺面对其内心带来的巨大创伤,更何况普通的受刑之人,必定是遭受到内心强烈的耻辱感的折磨。
在战国、秦朝时期,墨刑的适用比较普遍,出现了不同种类的墨刑。如《秦简·法律问答》中提到对奴妾“黯颜頯”之刑。
颜是指眉目之间,面颊中央。頯,亦作顺,就是颧骨的意思。黯颜頯就是在人面额中间及颧部刺墨。《尚书·吕刑》中记载道,周有“墨罚之属一千条”,各种墨刑的差别可能表现在刺黑的纹路和图形上,如后世盗者刺“盗”字,劫者刺“劫”字。
就墨刑的执行方式而言,郑玄在对《周礼·司刑》进行注解时写道:“墨,黯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墨窒疮孔,令变色也。”意思是施以墨刑的第一步是用刀在脸上画刻,然后再用墨涂满疮口,等到疮口愈合结痴之后,由于墨汁堵住了毛孔,所以皮肤会变色,形成永久性墨痕。
在刑具方面,古有“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之说,其中钻为施行别刑的工具,而凿就是施行黯刑的工具。所谓“黯凿其额曰天”,所以墨刑也称为天刑。
就刑罚适用方式而言,在秦代以后出现了越来越多以耻辱刑和徒刑相结合的情况。最主要的是黯墨刑与剔刑作为附加刑的适用。如秦代皇帝制定法令说道:
法令颁布后的三十天之内“不毁禁书,黯为城旦。”又如《法律问答》中记载:对于不足五人,而偷盗的数额超过六百六十钱的犯罪行为“黯剔以为城旦”。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秦朝,黯刑、鼻目刑不仅可以作为附加刑适用,还可以叠加适用,即同时对犯人进行脸上刻字和割去鼻子两种刑罚。被司马迁的《史记》、班固的《汉书》作传都称“黯布”的秦末汉初时期名将英布,由于早年犯罪受秦律判处以黯刑,因而被人笑称“黯布”,他被判处“坐法黯,就是黯刑与劳役刑的结合。英布在受黯后被带到骊山劳役,故后人讥其为“故骊山之徒”。
在刑罚对象方面,墨刑不适用于皇家子嗣,一般不适用于士大夫。据《史记嘀君列传》中记载:在商鞍实行新的法案一年,有数以千记的秦国民众认为新法案不便,商鞍认为:“法令之所以无法施行,是因为在上位者也不遵守。”
于是要惩处太子,但由于“太子,君嗣也”,不能对其实施刑罚,所以最后采取的方式是对其师傅公子虔进行惩罚,而“黯其师公孙贾”。
然而商鞍作为法家代表人物,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在此之后的朝代中,实属罕见,大多数以残害肉体,留下伤残的耻辱刑都不是用于士大夫一族。
西汉时期任职梁怀王太傅的贾谊在其著述《陈政事疏》中说:“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亡戮辱,是以黯剔之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也。”
意思说是对于士大夫和皇亲贵族而言,廉耻礼节非常的重要,如果他们都要遭受到羞辱,那对于高高在上的君主而言,那就不远了。
所以士大夫和君嗣都不应适用黯剔之刑,因而再犯需要黯鼻目之罪时往往采取赐死的形式进行处罚,以避免其遭受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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