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是人类生存及工业发展的必需品,自古以来,统治者通过对食盐的专营制度及税收政策来控制国家的运转,维护社会的稳定。古代中国的统治者通常将食盐专卖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盐税也就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
春秋时期齐国管仲开创了盐的专卖制度。管仲认为,食盐是日用必需品,实行专卖,国家收入多而民不会受惊扰。如果用加税的方法,则会引起人们普遍不安,对国家安定反而不利。
汉初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对盐铁也采取放任政策。一些贵族、豪商趁机垄断盐铁经营。在《盐铁会议》上,桑弘羊等作为一条教训进行总结,他说盐铁放任的结果,“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所以,实行盐铁专卖,也是削弱地方割据势力的重要措施。
汉代的盐专卖,采用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办法。即在产盐区设立盐官,由官府另募平民制盐,并提供制盐的锅,再由官府全部收购,并运往各地出售。
唐朝作为中国古代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对解盐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实行了一系列的盐政。唐朝初年开放、宽松的盐政很大程度上适应了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技术创新提供了相应的发展空间,也极大地调动了产盐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社会也因此实现了整体的进步。唐朝中期均田制遭到破坏后,土地兼并加剧,大批小农失去土地。
为了支付庞大的开支,唐政府对财政主管机构作了相应的调整,设立了度支、盐铁、转运等财政专使。并任命理财重臣负责,以加强对财政的控制。安史之乱中唐肃宗李亨继帝位,他面对的不是盛唐之世,而是其父留下的国家战乱、财源枯竭的严峻局势。面对严重的财政危机,唐肃宗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在中央设置盐铁铸钱使,掌管全国盐铁事务;在地方也设了盐铁官,专理盐铁务。
宋朝的盐法主要是两种类型,即禁榷法和通商法。禁榷法包括官卖、计口授盐、和常平盐等内容。通商法包括入中法、钱盐法、钞法、引法等内容,此外尚有盐附加税。宋朝盐课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之一。南宋孝宗乾道六年户部侍郎叶衡奏说:“今日财赋,鬻海之利居其半。”
明朝的盐专卖主要实行民制、官收、就场专卖办法。专卖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开中法、计口授盐法、商专卖法。 商专卖是盐专商直接与灶户进行交易。即官府不再向灶户收盐,而令灶户按引纳银,商人则直接向灶户购盐而不经官。自此国家将收盐、运销之权全部交给商人,这是食盐产、销制度的一大变化。
清代盐税,分灶课、引课、杂课、税课、包课。灶课是对盐的生产者所征的课,引课是按盐引征的税,杂课是衙门官吏的浮征,形成陋规。税课和包银,施行于偏僻地方的产盐地。清代的盐税收入,初期约二百万两,中叶为五百五十万两,清末为一千三百余万两。
小小的盐看上去平淡无奇,但在古代却曾是决定国家的生死和富强的关键。盐对农业社会的价值并不亚于石油对工业社会的价值。作为现代人,你可能只看到日常做饭时用盐做调味剂,但是盐对古代老百姓的意义那简直就是命根子。
纵观历朝历代,都加强了盐专卖。盐铁专卖使封建国家获得了可观的收益,特别是盐,一直是历代封建政府牢牢掌握的最重要的专卖商品,其收入是历代政府的重要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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