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官违法如何处罚?

中国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文官的监管,因为它不仅决定了政府行政效率的高低,同时还体现出政府对官员的控制程度,甚至还关系到国家吏治的好坏,并进而影响一个王朝的兴衰成败。在中国历史上,不同历史朝代所制定的文官惩戒制度是不尽相同的。

商朝时期就出现了惩治文官的法律,对官员而言,要求他们要尽忠职守、报效国家。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也相继制定了惩治官吏犯罪的规定,如发现于银雀山汉墓竹简中的《李法》。

秦汉时期充分发挥新兴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对文官无视法纪以及违法行为给予严惩。秦汉的律例,明确规定了官员的责任与义务,凡是违反官员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律例,违反的官员将会受到惩治。对文官的惩治一般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个方面,对于造成重大损失者,在接受处罚的同时还有承担赔偿责任。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汉代末期的律令庞杂而又非常混乱,被魏明帝废除,制定了魏律。制定《郡县令》四十五篇治理地方官,制定《尚书令》和《郡中令》一百八十篇,用来惩治中央官吏和军队将士的犯罪行为。北齐的法律不论是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是古代官法中较为完备的法律之一。它首创了重罪十条“一曰反,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这十种罪行在法律中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对“十罪”的惩罚。据此而形成的“十恶不赦”的封建刑罚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唐宋时期,惩治职务犯罪的立法发生了变革,即南北朝时期的违制律已由职制律所取代,并正式以法典的形式加以确认。标志着惩治职官犯罪的立法及其实施已经进入成熟阶段。隋文帝统一中国之后,制定了《开皇律》,并将十恶、八议和官当也作为制度收入其中。唐朝在《开皇律》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一部唐律《武德律》,651年,高宗对条文进行了补充,汇集成《唐律疏议》颁布。

宋朝时期仿效唐律制定了《宋刑统》。唐宋两朝都非常重视对“擅离职守”“贪赃枉法”以及“败坏官纪官风”罪行的处罚,对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明清(1840年之前)时期,朱元璋完备了文官立法,制定了专门惩治职务犯罪的刑律,又编制了《大诰》四卷,以警戒百官。

明朝所规定的文官职制犯罪为3类15种,如擅权选用文官犯罪,“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者,斩。”文官擅离职守者犯罪,“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续。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明清两朝的文官体系一致,法律制度相承。清代《吏律》是集历代之大成,也是编修的最为完善的一部吏律。此外,还有《大清会典》、《清朝六部处分则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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