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为什么称普通话?为什么称“国语”是错误

“普通话”的真正含义是什么?为什么不称“国语”和“官话”?这似乎是一个很普通的问题,但实际上有许多人并不真正清楚。

其实,“普通话”这个词早在清朝末年就有了。1906年,语言学者朱文熊写过一本书《江苏新字母》,把汉语分为三类:国文(文言文)、普通话、俗语(方言),第一次提出了“普通话”的名称和概念,他给“普通话”下的定义是“各省通行之话”。

语言学家、北京大学教授王力出版过一本书《汉语浅谈》,书中专设一个小标题“什么是普通话”。王力说:“什么是普通话呢?普通话就是通行全国的话。普通话就是普遍通行的话”。

在清末民初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各省普遍通用之话称为“蓝青官话”,“蓝青”的本义是颜色混杂,“蓝青官话”是指夹杂了各地方言的北京话,因为这种话大多在官场使用,所以称为“官话”。

后来,大家都说这种大多数人都能听明白的话,包括寻常百姓,“官话”不再限于官场,于是在民国初年出现了“国语”,代替“官话”,有了“民”味,开始接地气。

但是,“官话”、“国语”都有不妥,因为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并不是所有人都使用汉语,不能将汉民族的共同语言作为“国语”。于是,在新中国成立后进行文字改革时,经过专家学者充分科学论证,决定使用“普遍通行的汉语”,采用将过长的音节节缩的方式,简称“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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