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古代“王法”势焰之下决不允许讲理:中西法律的逻辑差异

近来世界上最引人瞩目的事件之一,是美国经过十年努力终于将“9·11”等国际恐怖屠杀的元凶拉登击毙。正当许多人觉得无辜者的亡灵终于得到些许慰藉时,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Navi Pillay)却在5月5日要求美方向外界公布击杀拉登的“准确事实”,以便判定此举是否具有“合法性”。她还表示,“联合国对恐怖主义表示谴责,但同时也规定了从事反恐行动的基本准则”;所以反恐行动必须符合国际法,比如不允许刑讯逼供以及超越司法职权的杀人行为(据澳大利亚新闻网报道)。

几天之后,拉登的儿子奥马尔更在《纽约时报》发表声明,认为事件发生时拉登可能未持武器,故此美方应将其逮捕而非击毙,而美国总统下令消灭一个无抵抗能力者,这是“犯罪行为”,所以他要求展开法律调查。

这样的新闻似乎与“曹操杀孔融”等案例天南地北、古今悬隔,其实不然,因为拉登事件中的上述内容使我们看到:法治要求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具有确凿的合法性依据,在此依据被公正地验证无误之前,人们有权利、也有必要对该行为提出质疑、甚至反诉。

这个性质在法律上被称为“可裁判性”或“可诉性”(justiciability),意思是该事项可以诉诸法庭、依法律辨析后予以裁断;而且从词根上亦可知:法律上的这种可诉和可质辩性源于有关“正义”的法理逻辑,因为just的本义就是“正义的”、“有充分根据的”。

“曹操杀孔融案”与“王法”的特点

了解上述道理,本文的话题就很容易提出。因为不仅如大家所熟知,“曹操杀孔融案”是中国中古史、知识分子命运史等领域的著名事件,而且眼光卓荦者还在这通常的视角之外,看到其中刺目的法律问题,这就是不论权势者如何恣意妄为、如何背弃自己曾经的信誓旦旦,但都是“不可诉”、即任何人不能丝毫诘问和追究的!比如鲁迅说:

……(孔融)说些自由话。曹操见他屡屡反对自己,后来借故把他杀了。他杀孔融的罪状大概是不孝。因为孔融有下列的两个主张:第一,孔融主张母亲和儿子的关系是如瓶之盛物一样,只要在瓶内把东西倒了出来,母亲和儿子的关系便算完了。第二,假使有天下饥荒的一个时候,有点食物,给父亲不给呢?孔融的答案是:倘若父亲是不好的,宁可给别人。——曹操想杀他,便不惜以这种主张为他不忠不孝的根据,把他杀了。倘若曹操在世,我们可以问他,当初求才时就说不忠不孝也不要紧,为何又以不孝之名杀人呢?然而事实上纵使曹操再生,也没人敢问他,我们倘若去问他,恐怕他把我们也杀了。(《而已集·魏晋风度及文章与药及酒之关系》,《鲁迅全集》第3卷第384页)

鲁迅总结出“王法”的基本特点:

其一,权力者的行为可以任意雌黄、自相矛盾,完全不受法律逻辑一致性的约束:当初曹操起事反对董卓袁绍、需要广揽天下才俊时,孔子第二十世孙且声名远播的孔融(他是著名的“建安七子”中年辈最高者)自然是必须借重的主要统战对象,所以曹操亲自署名、昭示四方的《求贤令》明白承诺:只要有才干并愿意效力曹营,即便不忠不孝也一样重用;但到了厌恶孔融经常讥讽曹门仗势横行、不杀他就不能“舆论一律”的时候,却又掉头一百八十度、将“不忠不孝(哪怕仅仅是言论主张)”作为了对其明正典刑的罪证。其二更是重要:不论权势者上述法律逻辑的悖谬有多么明显,但它却是任何人绝对不能质疑的,否则你胆敢对权力合法性提出疑问,这本身就是最为严重的犯罪,于是“我们倘若去问他,恐怕他把我们也杀了”!

与“孔融案”类似的几个案例

“孔融案”的故事为大家熟知,不需再做介绍,省下的篇幅正好可举出许多类似例子,以说明决不允许质疑和质辩(不许讲理)如何是王法、官法的基本特征。

先看“王法”的不许讲理:明初进士王权得到朱元璋格外青睐,朱元璋曾亲自将其改名为王朴、并任命为御史(明代御史负有弹劾、建言等职责)。王朴感恩戴德,屡因忠于职守而与朱元璋争论,惹得朱元璋很快厌烦,下令将王朴绑赴刑场;一会儿又下令将他押回来,问他是否知道改过。可是王朴不识相,龈龈然一定要与朱元璋争辩出个谁是谁非:“陛下不以臣为不肖,擢官御史,奈何摧辱至此!使臣无罪,安得戮之?有罪,又安用生之?”

如此诘问大大冒犯了权力者的“雅量”,明白就是找死,所以朱元璋“大怒,趣命行刑”;并且杀了他还不解恨,后来编撰最高法典《大诰》时还特意收入这个案例,罪名是“诽谤”---为什么巴望“大救星”能讲一点儿法律逻辑就是十恶不赦的诽谤之罪?这仍如鲁迅所说是个万万不能追究的问题。

再比如我在“法律史札记之十四”中举出的例子:为了彻底禁绝人们对权力者合法性的任何质疑,于是武则天时代专门立法:在杀戮一切人犯之前都必须“先以木丸塞其口”---如此传统清楚地说明,“王法”之下决不允许张嘴讲理,这一直是不惜用最残酷手段予以维系的基本制度准则!

再看“官法”的不许讲理。《警世通言·玉堂春落难逢夫》的故事为中国百姓妇孺皆知,此案高潮是投毒凶犯皮氏与贪官污吏联手诬陷玉堂春、将她定成死罪:

皮氏差人密密传与赵昂,叫他快来(衙门)打点。赵昂拿着沈家银子,与刑房吏一百两,书手八十两,掌案的先生五十两,门子五十两,两班皂隶六十两,禁子每人二十两,上下打点停当。封了一千两银子,放在坛内,当酒送与王知县。知县受了。次日清晨升堂,⋯⋯玉堂春正待分辨,知县大怒,说:“人是苦虫,不打不招。”叫皂隶:“与我拎着实打!问他招也不招?他若不招,就活活敲死!”玉姐熬刑不过,说:“愿招。”⋯⋯禁子、牢头都得了赵上舍银子,将玉姐百般凌辱。只等上司详允之后就递罪状,结果他(她)性命。

为什么法官对当事人法律人格的定义,是认定他们都是只配领受酷刑的“苦虫”,所以其任何举证辩白都只能招致加倍毒打?

更说明问题的是:这定义竟成为所有衙门照例遵用的铁律,比如“武松诉西门庆案”中使武大、武松沉冤到底的庭审场面:

武二磕头告道:“⋯⋯小人一时怒起,误打死了他(指给西门庆通风报信的李皂隶)。”知县道:“这厮何说,你岂不认的他是县中皂隶?想必别有缘故!你不实说。”喝令左右:“与我加起刑来!人是苦虫,不打不成!”两边闪出三四个皂隶役卒,抱许多刑具,把武松托翻,雨点般篦板子打将下来。(《金瓶梅词话》第十回)

可见“人是苦虫,不打不成”已是雷打不动的法律成语和法庭程序。

同样的法规是,小民如果胆敢向法庭提出获得司法正义(“公断”)的诉求、或者对法庭指证提出些许抗辩,那就更是罪加一等,必须当庭施以毒刑以示惩戒。清代《济公全传》第一百六十八回描写这场面:

窦永衡说:“⋯⋯小人实在冤枉,求大人公断!”刑廷大人立刻把惊堂木一拍,说:“窦永衡你还敢狡赖?⋯⋯你这厮必是个惯贼呀!来,看夹根(棍),给我把他夹起来再问。”官人一声答应,三根棒为五刑之祖,往大堂上一捺,真是“人心似铁非是铁,官法如炉果是炉!”安永衡吓的战战兢兢,说:“大人,你要看那头上的青天。”陆炳文勃然大怒说:“窦永衡,你还敢说叫我看头上的青天?本部院断你屈了?夹起来!”

可见决不允许百姓质辩和讲理、尤其不允许他们丝毫染指法律的合法性根据(“头上青天”),其根本原因在于,“王法”、“官法”势焰下的子民们是蚁虫般轻贱的“小人”和“苦虫”,而执法者们则是威严如神的“大人”。

鲁迅对“王法”逻辑的再三说明

因为在权力的势焰面前决不许讲理是“王法”和“官法”的基本特点,所以鲁迅曾对此反复申说。比如我在“法律史札记之十四”中引用他《写于深夜里》一文中的警句:

自然有法院,但曾在白纸上看出字来的犯人,在开庭时候是决不抗辩的,因为坏人才爱抗辩,一辩即不免“从严办理”;自然也有高等法院,但曾在白纸上看出字来的人,是决不上诉的,因为坏人才爱上诉,一上诉即不免“从严办理”。

为什么虽然有法庭却决不能抗辩、虽然有高等法院却决不能上诉,否则立时罪加一等?这原因仍是上文所说,作为与生俱来生活在“王法”和“官法”统摄下的蚁民,你对于对“权力逻辑”合法性的任何一点儿质疑,这本身就是最严重犯罪、就铁定无疑证明你是“坏人”!

再如鲁迅《华盖集·补白·二》中叙述清廷剿灭反对派时,对所谓罪状的搜罗不顾起码的法律逻辑:

清的末年,社会上大抵恶革命党如蛇蝎,徐锡麟刺杀恩铭之后,大捕党人,陶成章君是其中之一,罪状曰:“著《中国权力史》,学日本催眠术。”(鲁迅注:何以学催眠术就有罪,殊觉费解。)于是连他在家的父亲也大受其苦。

为什么写一本学术著作和学习一项医疗技术竟成了大罪,而且还要株连家人?为什么定罪的理由如此荒唐却可以毫无愧色、堂而皇之地公告天下?对诸如此类“费解”的问题,如果有谁胆敢去诘问权势者,那对不起,结果一定像“孔融案”那样,是连同张嘴发问的人一起“大捕”无赦。

在《华盖集·补白·一》中,鲁迅更说因为周围制度环境中根本无公理可言,所以用“公理战胜”四个字作为北京牌坊上的题额反倒让人觉得古怪:

“公理战胜”的牌坊,立在法国巴黎的公园里不知怎样,立在中国北京中央公园里可实在有些希奇。⋯⋯记得宋人的一部杂记里记有市井间的谐谑,将金人和宋人的事物来比较。譬如问金人有箭,宋有什么?则答道,“有锁子甲”。又问金有四太子,宋有何人?则答道,“有岳少保”。临末问,金人有狼牙棒(打人脑袋的武器),宋有什么?却答道,“有天灵盖”!自宋以来,我们终于只有天灵盖而已⋯⋯

因为没有讲道理的权利(尤其是丝毫没有在法庭上抬起头来辨明道理、追究是非的权利),所以中国世世代代的蚁民们只能用自己的血肉之躯来迎对权力的“狼牙棒”,鲁迅对这惨痛的现实真有入骨之深的体会。

那么“王法”和“官法”势焰之下决不允许讲理,这传承了千百年的强横不改究竟是由什么制度原因必然导致的?尤其它与越来越成为世界方向的法治原则之间究竟悖逆在哪里?显然,相对于“曹操杀孔融”等许多个案的惨痛而言,这两个问题更关乎法理学的根本,本文下篇将对其做出说明。“天理·国法·人情”这涵纳宇宙的巨大体系及其一切合法性依据,其终极的创制者和裁定者都只能是“官家”(最高权力者及其各级官吏);如果有谁希望发现“官权”垄断之外还有什么另外的真相和法律依据,那么这本身就是最大犯罪

本文通过“曹操杀孔融”等众多案例以及鲁迅的点评,展示了“王法和官法势焰之下决不允许讲理”这个重要的法律和制度现象。那么这些现象背后更有哪些值得进一步深思的东西呢?下面来看。

令胡适深痛的法律制度缺失

1933年2月7日,胡适在《民权的保障》一文中说:

先进的民族得着民权,不是君主钦赐的,也不是法律授予的;是无数的先知先觉奋斗力争来的,是用血写在法律条文上去的,是时时刻刻靠着无数人的监督才保障得住的。

“权利”一个名词是近三十多年来渐渐通用的一个新名词。当这个名词初输入的时代,梁任公先生等屡做论文,指出中国人向来缺乏权利思想,指出中国人必须提倡这种权利思想。中国人所以不爱护权利,其中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法制史上缺乏了一个法律辩护士的职业。我们的老祖宗只知道崇拜包龙图式的清官,却不曾提倡一个律师职业来做人民权利的保护者。(百姓)只希望终身不入公门,不上公堂;上了公堂,他们只准备遭殃,丝毫没有抵挡,没有保障。罗马不但留下了《罗马法典》,更重要的是她遗留下的法律与辩护制度。有了这种风气和制度,然后人民有权利可说。(《独立评论》第38号)

“(百姓)只希望终身不入公门,不上公堂;上了公堂,他们只准备遭殃,丝毫没有抵挡,没有保障”,胡适这描述真是无比沉痛;但是他将“人民无权利可言”归因于没有律师制度,这仍远远未及根本。

因为如本文上篇及笔者以往多篇“札记”所说明的,在“王法”之下,法律的程序正义、当事人的权利底线、不受权势压迫的庭辩(对案情因果和证据的质疑追究)和抗诉、具有代理取证质辩诸多权利的律师阶层、接受公议检验的庭审程序??,这一切都几乎完全不可能。所以在当事人几乎毫无法庭权利可言的前提下,即便煞有介事引进了律师和庭辩等等形式,最多也只能是画虎类犬的应景和敷衍而已。

而人们熟悉的实际情况是:剥夺废黜法律当事人的质辩权利、法庭上不许他们讲理,这早已是“王法”之下的天经地义和制度常态。再举个最经典的案例:大圣人西伯(周文王)赢得民心之后天下贤者争相依附,这使暴虐无道的商纣王满心忌恨,于是他将西伯关入里大牢。众贤士看到西伯马上就要如鄂侯等人那样被纣王酷刑惨杀,于是赶紧用大量的美女、奇物、善马等向纣王行贿;结果一招奏效,纣王大悦,不仅改判西伯无罪释放,而且还委以重权,遂使他有了发展势力的本钱。

这个《史记》里的老故事传了一千年没遇到异议,但到了宋代“头巾气”很重的道学家眼里被挑出毛病,他们觉得堂堂周文王怎么能够用性贿赂之类的龌龊手段来为自己开路?所以他们设想一定是西伯靠自己的“圣智慈理”说服了纣王;因为既然是大圣人,理所当然要靠讲道理、讲学问、讲道德行遍天下。宋儒们这个臆想传到明代嘉靖年间,亦即“王法逻辑”空前彰显的时代,于是被当时著名学者王世贞大大嘲笑了一番,他意思是:宋儒以为西伯决不会靠下三滥的行贿来救自己性命,这真是迂腐得吓人,因为他们完全忘了纣王这样的统治者是什么货色,忘了其“欲加之罪其患无辞”、“臣罪当诛,天王圣明”的法律准则如何天下通吃。所以只要稍有一点小儿科的生活经验,就会知道西伯百分之一百二十唯有靠行贿才可能保住性命,除此之外的一切讲道理、讲学问、讲道德都不过是水中捞月的勾当。(详见王世贞:《州四部稿》卷一百十一《闳夭不赂纣辨》)

可见,经过“王法”势焰之下千百年的“法制教育”(不是“法治教育”),法庭上讲道理在国民心目中的价值彻底沦落到无用之极的境地,于是再也没有人相信圣人可以通过“讲理”而阻止权力者非法剥夺生命,再也没有人相信“王法”之下能有法庭辩护的立锥之地;而如此局面当然不是任何表面上的法律革新所能触动的。

法庭上能否讲理的背后

还可以进一步比较的是:西方“罗马法”以来法学和律师制度经常需要通过“对抗性质辩”而实现对法理及其逻辑体系“自洽性”(self-consistent)的追索探究。于是法庭抗辩理所当然是罗马法的重要内容,例如“无过抗辩”等等;罗马法制度下民事刑事案件的判决也都只能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才能做出。所以英文法律术语中的“反对”和“异议”(exception)即来源于罗马法的“抗辩”(拉丁文是exceptio),其意义中性,是诉讼程序中必须的一环,完全不可能包涵鲁迅评论“曹操杀孔融”等案例时慨叹的质疑王法官法天然就是犯罪、无罪也是有罪等先验和专横的逻辑。

而罗马法以来的逻辑方法在中国“王法”制度里根本不能想象。因为在这里,“天理·国法·人情”这涵纳宇宙的巨大体系及其一切合法性依据,其终极的创制者和裁定者都只能是“官家”(最高权力者及其各级官吏);如果有谁希望发现“官权”垄断之外还有什么另外的真相和法律依据,那么这本身就是最大犯罪,其结果只能如“孔融案”那样,在动脑筋、费口舌以探究辨析疑义之前就被砍了脑袋。

为什么中西迥异如此?原来如笔者所详细说明,“秦制”(尤其宋明)以后,权力垄断“天道”阐释权的趋向日益强势,由此确立了两个相互关联的原则:其一,最高统治者是宇宙终极法则的唯一承载者和一切知识的源头,同时又是道德的最高代表;其二,一切知识、逻辑、法律等的最高功能,都在于作为工具性手段而帮助权力者运行和调节统治秩序。

朱元璋对此说得最简捷明了: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皇明世法录》卷三《太祖宝训·守法》)。所有这些工具性手段所拱卫和尊奉的权力核心,不允许受到丝毫的触动和质疑,即李世民《帝范·君体》早就定义的:“人主之体,如山岳焉,高峻而不动。”

“王法”不许讲理的根源

可见,“有权力就有真理”、“有权力者必然有最高的道德”(或拥有道德的终极裁判权)、“有权力者必然有最高的知识”(或拥有知识和逻辑的终极裁判权),这些所以在中国制度环境中越来越司空见惯,本有其深刻原因。而“有权就有法”、“有权力就天然代表和垄断一切合法性的本源”,则是上述“权力结构大厦”逻辑链条中最重要一环——通俗地说这道理就是:从“王法”、“官法”立场来看,常常无所谓什么有理或无理、也根本不必费心惦记逻辑上能说得通还是说不通,因为“官家”天然、全权和永远代表着万物万事背后神圣的宇宙法则,这才是天地间至尊无上、可以藐视并践踏其他一切的“理”!

用一句话概括:权力通吃是王法官法体系的最高法理逻辑。

在“法律史札记之十二”中,笔者引述了崇祯本《金瓶梅》对“武松诉西门庆案”的一句警策评论:“断狱之不可论理如此”;中国连妇孺也知道:小民百姓绝对没有资格与高高在上的官府去“论理”。所以,名为法律却偏偏不能讲理!如此深刻的悖论其原因就在于:“王法”体系的立身之本、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基础,并不在于任何需要人们从平等法权地位出发去探究质辩和深入体认的“理”(真相、正义及其实现路径等),而仅在于那个因为最高统治者授权就威严无比的“官权”!

在此背景下解析孔融等案例的症结,尤其是比较它们与本文上篇“图二说明”所述宪政法治方向之间的根本悖逆,我们就能同时发现中西两套法理逻辑体系中的许多重要问题。

“权力逻辑”压倒一切的结果

叙述至此,读者大概不难想到:“权力的逻辑”压倒一切,这个逻辑通过“王法”等平台而日益极尽强横、并尽力挤压和覆盖几乎一切社会空间,如此趋向对于我们的法律形态、制度史和文化史等等的影响实在是太深太广了。

以本文图一提示的内容为例,如果看到阿Q日夜憧憬的“革命”方案(包括其逻辑特点和语言表述方式)与“王法”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对“阿Q现象”的理解,就可能进入一个远比“国民性”更为深入的“制度法理”层面。

再比如为什么在我们的传统之下,绝对想象不出希腊文明确立的那种“对知识不计利害的爱”?这种根本缺失对于我们民族的知识谱系、价值伦理、知识阶层的人格塑造等等有着怎样深刻的影响?透过一小例子,这些问题能看得很清楚:

严忠济是元代初年著名学者、国家礼仪制度全套设计方案的制定者,按理说这样的礼法和文化领袖人物,他满心里装的都应该是对制度理想和文化准则的笃诚信念吧?但我们读一下他私下的心里话才知道大谬不然,这心里话就是:“宁可少活十年,休得一日无权!”那么为什么对权力的贪恋在知识领袖那里竟然也成了胜过一切的人生终极价值?他对于自己制度环境中“价值核心”的概括表述,为什么能够如此凝练精准又极为通俗易懂?显然,如果离开“王法之法理逻辑”千百年的熏陶磨砺,这一切语言范式、知识范式、人格范式等等的打造和确立,尤其是它日益成为上下各个阶层共同的价值取向,都完全不可能——由此中西在知识体系上的参商相悖也就是一种必然。

又比如李约瑟在1953年写给J.E.Switzer的信中说:“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那就是:希腊哲学家发明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得几何中),以及(在文艺复兴时期)发现通过系统的实验可能找出因果关系”;他接着指出:“中国的圣贤没有走上这两步”---“李约瑟问题”大家纠结已久,似乎颇难厘清。但实际上如我们已经说明的,在“权力逻辑”压倒一切的背景下,其他任何“讲理”的逻辑体系和质辩方法都万难深入影响民族的思维方式。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曾概括:“科学方法的全部奥秘是一种愿意从错误中学习的态度”;而一望可知,“王法”、“官法”(天然并永远垄断一切“伟大”和“正确”是其合法性的根本)成就出的思维逻辑恰恰与此完全逆向,所以如果着眼于此,则“李约瑟问题”的根源何在,就最明了不过。

再举个例子。《清华老人何兆武:不敢乐观,可也不敢悲观》的访谈中,何老先生讲了一个堪称法律史尤其是逻辑史上的经典案例:

那时候每天还要“敬祝林副统帅永远健康”,永远健康就是不死,怎么可能呢?有一天早上也是这样,照旧敬祝,学习毛选。下午开个临时大会,我们一听,上面工宣队的人口口声声“林贼”,那真是出乎意料。怎么早晨还敬祝林副统帅永远健康,下午就变成“林贼”了?

不过中国人好,中国人的神经健全,遇到这种事情也没什么。这种事情要是放在笃信宗教的人身上,你告诉他实际信奉的乃是魔鬼,他要精神崩溃了。哪怕是一个失恋的青年,也会吃不下饭睡不着觉。我们倒好,听到这个消息之后照吃照睡不误。

一方面你赞美中国人的神经极其健康,另一方面也觉得这个民族怎么毫无信仰,到底是信不信?我记得我们当时的排长还说,听了这个事情真是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后来我看他晚上也照吃照睡不误。

权力通吃、权力的法理永远凌驾和左右一切,其最后结果只能是这个民族中再也不会有人为了追求“道理”(逻辑上的自洽)而睡不着觉!所以鲁迅写阿Q总是能“愉快的回到土谷祠,放倒头睡着了”,这实在是重要的一笔。

类似值得我们关注和深究的中西之异,在诸如制度伦理、制度语言、国民思维方式、国民对基本法权范畴(权利、自由、权力)的理解等等无数领域之中,都随处可见。英国法律史家亨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的一个追溯很值得注意,他指出罗马法以来,法学不仅具有外在的崇高地位和广泛的社会功能,更重要的是它对于西方知识谱系的整个大厦具有母体般的意义:

罗马法尤其是罗马“契约法”以各种思维方式、推理方法和一种专门术语贡献给各种各样的科学,这确是最令人惊奇的事。在曾经促进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除了“物理学”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的。纯粹的“形而上学”诚然是来自罗马的,但是“政治学”、“道德哲学”甚至“神学”不但在罗马法中找到了表意的工具,并且以罗马法为其最深奥的研究养育成长的一个卵巢。

梅因这话学术味道重了一些,我们可以说得尽量浅白:西方古典时期以来的法学所以对其他众多文化领域的发展都具有异常深刻久远的推动作用,甚至可以说是它们的母体,这是因为“讲道理”、“讲逻辑”、“讲不同权益和不同视角者之间的博弈程序和规则”,罗马法的这个取向和训练,渗透到了整个西方知识体系当中,成为了构建起这个大厦的逻辑基础。

1916年10月1日,陈独秀在《新青年》上发表了《我之爱国主义》这篇重要文章,其中说:

外人之讥评吾族,而实为吾人不能不俯首承认者:曰“工于诈伪”,曰“服权力不服公理”,曰“放纵卑劣”,凡此种种,无一而非亡国灭种之资格。

可惜长久以来,人们太习惯把“服权力不服公理”仅仅视为一种伦理范围内的“国民性”。其实,如果对照亨利·梅因指出的西方法律逻辑及其思维方式成为孕育整个文化体系之发展的“卵巢”,那么我们就不难想到,与此方向相反、但结构原理相通的是:“有权才能有理”、“无权就决不许讲理”这王法和官法之根本法理所支撑建构起来、并且无所不在渗透其中每一细部的,同样是一个逻辑的巨厦和制度文化体系的巨厦。而陈独秀所说“服权力不服公理”的国民性格,则不过是这座逻辑结构异常深邃完整的大厦其千门万户中的一个具体表征而已。

总之,如果能够从“曹操杀孔融”等无数个案进入到中西法理逻辑的层面,就会发现还有太多的深刻问题需要我们认真面对,只因为篇幅原因,这些内容只好以后再谈了。

作者=王毅

来源=《法律制度与历史三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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