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两人为副,主要职责是“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
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若干人组成。
台院的侍御史在诸御史中地位较高,其执掌是纠察百官,弹劾违法失职者,并负责或参与皇帝交审的案件。
殿院的殿中侍御史执掌纠察朝仪和其他朝会,也参与案件审理。
察院的监察御史品级较低,但执掌广泛,主要是监察地方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