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望一个深刻影响清末法制变革的群体

《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中国现代司法官个体与群体(1906-1928)》,李在全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中国现代司法官个体与群体(1906-1928)》,李在全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

韩伟

法律史学科介于法学与史学之间,不免有法学化与史学化之争,由于中国大陆将法律史列入法学学科门类,故纯粹的史学化研究常常受到忽视。然而,以笔者近年来粗浅的研究经验,加之切身体验,越来越感觉到,法律史绝不应该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与程式严谨的司法案牍,无论是司法判决,还是诉状与答辩书,它们的背后,无不是某个时代饱含着或悲情或欢喜的人,也许短短的只言片语,却是法律职业者经年累月的殚精竭虑,是讼争牵入者数日的辗转奔走,数月的寝食不安,不回归对法律史中人的关注,永远无法体察到历史的细微之处。

李在全新著《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中国现代司法官个体与群体(1906-1928)》,正是对清末民初极具典型性的法律职业者的细刻深描,其中既有沈家本这样的重要人物,又有不少鲜为人知的“中层”人物,细致入微地展现了中国现代司法官性格鲜明的个体与群像。

深度解读丰富多样的法律职业者历史文献

《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显然是一种偏重史学化的研究,因此,历史文献的充分搜集与运用,成为该著的一大特色。文献的丰富多元,体现在文本载体的多样化,比如既有民国《司法公报》《司法例规》《申报》《顺天时报》等常规史料,又有清代民政部、法部等档案文献,以及《忘山庐日记》《朱希祖日记》等稀见史料,特别是私人日记的运用,立体化地展现出法律职业者的阅读结构、人际交往、日常生活,乃至心路历程,具有其他史料无法替代的优势。

日记、手稿等新史料的运用,使该著对诸多历史定论或刻板认识有了新阐发。如亲历了近代中国法制改革历程的董康,过去作为沈家本的左膀右臂,多被认为是坚定的法理派,“抱除旧布新主义”,对礼俗旧制持批判立场。然而,通过对董康晚年著述的研究,该著却有新发现:董康对激进式法律变革颇为“忏悔”,由于清末重法律而轻礼教,“旧时所谓纵欲败度者,今于法律,不受制裁。因之青年之放任,奸宄之鸱张,几有狂澜莫挽之势。始信吾东方以礼教立国,决不容无端废弃,致令削足适履,叠承谆谆垂询。”这一反思,不止是董康个人的,实际也构成中国近代百年法制变革的深刻喻示。

法律职业者私人生活与国家法制变革的相互比较印证

“徒法无以自行”,法律制度的运行或变革,一定是与法律职业者息息相关的,从法律人的角度回望法制变革,由法政变革解析法律人的个体生活,无疑是一种新的尝试。

法政变革,直接影响到个人的选择。以清末变法重要人物沈家本为例,清帝退位后的正月初一,朝臣按惯例本应朝觐庆贺,但沈家本选择不参加,仅“呈递如意二柄”,显示出退隐的个人选择,而这一选择源自更早期清末修律与官制改革的艰难经历,当时礼法之争、权限之争已经让他身心俱疲,故早有“具折祈退”之意。民初过渡时期,诸事纷繁,他再不愿牵涉。

法律职业者的私人交往亦会影响到法制的面貌。如民国司法史中著名的“罗文干案”,表面上似乎是抵制政治干预“司法独立”的努力,实际上,透露出法界异常复杂的门生故旧关系网络,他们形成一个联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这一洞见,恰恰是从余绍宋日记中透露出的点滴记载获得。

高层、中层不同类型法律职业者的精心选择

一般来说,选取著名人物,作单个人物传记还好处理,将大时代中人物群像作精致细描,却并非易事。《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既选取了沈家本、董康、余绍宋等法律界高层人物,又细致分析了唐烜、谢健等中层人物,更以大量笔墨叙述清末法界“新人”黄尊三的阅读结构与日常生活,以及更多普通法律人的职业生涯,让我们得以看到清末民初立法司法各个层面的法律人的所想所为,呈现出异常生动的法律职业者群像。

这些人物的选择,看似没有规律,实则隐含着著者精心的考量与研究的问题意识:变动时代旧人如何转型,新人如何练就;新旧知识与日常生活如何影响法治面貌;现代政治、法制变动与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之路如何交织互动。

代表性人物的合理选择,亦有助于说明特定问题。如著者提出清末新知识群体,如留日法政学生从事司法工作多有革命倾向,可予以证明的,就不仅是邵骥、谢健等司法官群体的中下层人物,还包括京师高检厅检察长徐谦和奉天高审厅厅丞许世英等高级司法官,这足以使观点更具说服力。

(作者为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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