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时期,各种赋税制度使人民饱受风霜,甚至还这样

《杂兴》这首诗是南宋贫苦农民生活的真实写照,农民一年到头辛苦耕耘,手脚上都起了厚厚的老茧,可到秋收后,除了用植物秸秆来补破屋和得到一点糠粃以外,竟别无所获!那香喷喷的大米如同过眼烟云一样,都溜进了统治者的仓中。诗末二句不隐不露,写得十分含蓄有味。杂兴

陆游

苛捐杂税

南宋王朝是北宋王朝的延续,北宋各种赋税制度,南宋基本都继承下来了。同北宋的赋敛比较起来,南宋的榨取更加残酷,名目也更加繁多。以每年的夏秋两税而言,农民秋季交纳苗米时,各种名目的加耗竟达七八斗乃至一石以上。官吏还要私设大斗,数外另取。此外还有代替“支移”的所谓水脚钱、车脚车钱、租船运输等负担。这种种负担,使得许多地方农民要多纳原额的一二倍才能及数。有的地区,苗米一斛甚至要交纳五六斛。每年交纳的时候,官府还往往不收本色,要反复“折变”,普遍的情况下是以粳米折变糯米,又以糯米折成现钱,连加耗之数也跟着折变。在折变时,明明是丰年米赋,却把米定了高价,要农民贱价卖掉所生产之米,按高价向官府折纳现钱。如福建路每斛米价是钱三千,农民纳苗米时,却要按每斛钱八千交纳。经此折变,农民负担一下子就增加了三倍。

湖南岳州(今湖南岳阳)的税米经过反复纽折,有的竟增加到数十倍。民户完税后,按规定官府必给完税户一种结实盖章的“钞”,称为朱钞或赤钞,以作完税的凭据,同时要在赋税簿册上注销。但是,官吏却常常从中舞弊,或者不给赤钞,或者虽给钞而不在赋税簿册上注销,或者给的钞不盖章。许多民户虽然已经交完税,却因为没有注销,官府继续追逼,只得重复交纳。从交税到完税过程中,官吏百般刁难,民户往往因此而破家荡产,甚至被迫鬻妻卖子,方能完税。许多农民只得把赋税委托“揽户”为交纳。“揽户”都是些与官吏有勾结的人。有的就是主管征收赋税的胥吏或这些胥吏的亲属。他们代纳一石米的秋苗,有的要民户多交六斗五升或七斗,有的地区甚至要多勒索一石。这种“揽户”虽然不是到南宋才出现,但在南宋时期对纳税人的中间掠夺却更加残酷。

朱钞

“月桩钱”、“板账钱”、“经总制钱”

通过上述各种盘剥,单两税一项,农民的负担就比北宋时期增加了许多倍。而两税之外对北宋时期在各种名目下征收的苛捐杂税,南宋都继续征收。例如,南宋继续征收“黄河筑埽铁揽钱”,“折帛钱”“布估”“挂丁钱”等等。除了利用北宋原有的名目变本加厉榨取外,南宋王朝还以对金战争的需要为名,创立许多新的榨取名目。其中最主要的有“月桩钱”、“板账钱”、“经总制钱”三项。

“月桩钱”又称“每月桩发大军钱”、“应付桩办大军月桩钱”,地方政府必须每月按规定额解送中央政府,以应付军队支用。当时各州县按规定的名目征收难以应付,就巧立名目向人民榨取。榨取的名目就有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帖钱、保正牌银钱、折纳牛皮牛筋牛角钱等等。可见,所谓“月桩钱”榨取的名目既多,数额又大,农民负担极大。“板账钱”也是一种说不清具体名目的苛税的总称。凡罚酒、科醋、卖纸、税酱、下拳等钱,都属“板账钱”征收的范围,直到盗贼的赃物不还失主之类,也都作为“板账钱”。究竟包括哪些项目,宋宁宗时已经有人认为“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板账钱”主要敛取地区是两浙及福建路,敛取的花样可以说无奇不有。从当时官员疾呼“县邑所苦者不过板账钱额太重身”这句话看,各州县在“板账钱”的总名目下榨取的赋税数额也是相当大的。“经总制钱”是“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合称。“经制钱”为北宋宣和年间东南发运使陈遭所创,北宋灭亡之前夕宣布废止,南宋初又重新征收。“总制钱”创于绍兴五年。这两个名目就统称为“经总制钱”。

南宋王朝

岁事苦耘耨

南宋时的无名科敛,除“月桩钱”、“板账钱”及“经总制钱”外,还有各种临时摊派。南宋军队制作兵器所需的牛皮、牛筋、箭杆、翎毛,以及修城用的木头、麻皮等物资,官府直接向民间强行摊派。南宋政府对人民的种种赋税科敛掠夺,简直到了敲骨吸髓的地步。残酷的赋敛,把老百姓的骨血都喝干了。于是出现了作者这首诗中所描写的场景。农民一年到头,辛勤劳作,结果大部分劳动成果都被搜刮去了,连最基本的衣食住行的用品都无法保证了。

南宋王朝的这种种残酷的赋敛榨取,使许多农民因逃避税催逼而漂泊他乡,还有许多农民因不堪忍受官吏的百般要求,把产业挂到豪强名下以逃避赋敛。繁苛的赋敛既加剧了豪强地主的土地兼并,也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了钟相、杨么农民起义的爆发。

农民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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