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施行的“徭戍”制度究竟如何运作?“暴秦”真的是污蔑吗?

我们看《汉书·食货志》中董仲舒对秦制的追述,可以有一个不再自相矛盾的解释,正确的符合句式的句读如下:又加月为更卒,已复(傅)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秦汉史专家张金光先生曾专文辩证“更数”问题,认为“六更”为服役1个月、休5个月的观点违背了“月为更卒”的基本底线,其他专家解析该问题也有类似的坚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秦代《戍律》原文明晰,为“戍者月更”,这个叙事角度是从政府用人的公文出发的制度原则,即戍卒一月一换,而非“1个戍卒只有1个月”;而《汉书·食货志》中董仲舒的话,“月为更卒”之前,还有“又加”二字,正确的理解应该是:

秦国律法每年均累加数月,即“数更”为更卒之役,百姓黔首傅籍为正(或称正卒)之后,除了郡县本地的徭使外,还要一年出外徭一次一个月,本年为屯戍,下年则为力役。

这样,在法律层面上,所有“三更”的百姓黔首,都是践更3个月、居更6个月,过更(或称免更,习射免徭一更)3个月,正好是“三十倍于古”,则董仲舒表述中的内在矛盾可解。

而之所以默认是“三更”,依据有几个:

1,“疲癃”(也作罢癃)非战伤者致残的优免政策即“四更”,而秦汉律法“疲癃”的概念广泛,既包括现代意义上的残疾,也包括身高不足法定标准的男、女,所以,四更已经相对正常编户民为优惠,则只剩下“三更”、“二更”和“一更”三个选项;

2,在更卒之役外,仍需为编户民保留行程时间和农业生产时间,至少理论上要不伤农时,否则“耕战”也就无从谈起,那么,“一更”即每月服役毫无可能性,“二更”即服役1月,休息1月,农时完全无法保障,仅仅春夏秋三季即需服役4次,同时,往返时间仅剩1个月,则可徒行到达的距离仅为80里*15天=1200里,重车可到达的距离为50*15=750里,太近,至少里耶秦简所见的城父县到迁陵县的更戍,一出发就必然失期了;

3,秦汉之际,已知文献记载,并无废除《徭律》、《戍律》的特别说明记载,只见于汉文帝十三年废除了“戍卒令”,这个“令”或为吕后五年八月颁布的“令戍卒岁更”的诏令,从《戍律》(《二年律令》未见相关条目,若承秦制则未改)则又是“戍者月更”,也就是说,秦汉编制“卒更簿”和编排徭役的基本原则应该变化不大,汉武帝时代的《南郡卒更簿》中最重的“三更”,也就是两代通行的政策之上限。

而结合三国时人如淳的表述,则体现了汉武帝后到东汉末数百年间制度的变迁: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逋,未出更钱者也。”

这里引述了《汉书·食货志》的记载,并没有对“一岁屯戍”、“一岁力役”提出质疑,东汉初年人班固也没有提出质疑,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二位并没有将“一岁”理解为服役一年,而是一年服一个月。

而如淳在上述文字中均引用了“律说”和《尉律》,说明是当时仍可见的法律条目,而我们知道,《汉书·刑法志》早有记载,自汉武帝开始即对律令多有增删:

及至孝武即位……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至元帝初立,乃下诏曰:“……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

这是一个大的趋势,而自西汉至东汉的边防、力役制度的变化,也是越来越专业化、固定化,同样也是一个趋势。

由秦代、汉初“卒更”制度下徭、戍同簿的“三更”,走向徭、戍分离的“六更”,乃至于从《尉律》而不从《徭律》、《戍律》,甚至二者皆废的背景下的“十二更”,同样符合上述的趋势。

具体来说,秦国、秦代、汉初(含汉武帝时代)征发“徭”,即无偿力役的基础文书,就是《卒更簿》,一个基于郡县人口进行划分“更数”的基础统计数据载体,这份账簿应于每年上计时提交中央,中央手中另有全国范围内“外徭”、“更戍”、“屯戍”以及郡县本地兴作徭役的需求数据,根据这些数字,依照《徭律》、《戍律》和相关“令”的原则,制定年度计划,划拨人力。

当然,为了节省行政成本,其中就会以“令”或行政惯例的形式确定某郡“更卒”与某郡“戍卒”之间的固定供需关系,甚至细化到县对县,站在文书轮转的角度,如此确实最省心省力,只需在对应郡县人力数字基础上予以腾挪外县零星数字即可。

形成结论后,即以文书方式下发落实,形成惯例情况下,甚至连上级公文都可以省了,只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农业社会的编户齐民体制下,如非战争、饥荒、大瘟疫,人口变动不会很大)下文简单调整即可。

而吕后五年八月,“令戍卒岁更”,既然未提及变动《戍律》和《徭律》,则《卒更簿》并不受影响,只需照常编制,而将编户民“已傅”后应服的“更卒”之役的“更数”凑足一年后,免除其“岁更”后的历年“一更”即可。

据《二年律令·傅律》: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

不更到上造子,爵位为公卒,20岁傅籍,公卒为66岁免老,服役期46年,其中有4年为睆老期,享受“半其爵徭”,也就是“三更”变“六更”,1年1戍边变2年1戍边。

因汉初人口减少剧烈,假设公卒每年均需戍边,则1年12个月抵12更,即服役后11年不用再来戍边,一个公卒,理论上一生只需要戍边3次(44/12),最后的半次,老病肯定可以申请免除。

等到汉武帝时代,诸多材料都显示实际施行的制度为“戍卒岁更、卫士岁尽交代”,《南郡卒更簿》又现实存在,以其中显示的“三更”所代表的更役负担来说,不可能再增加额外的任务了,所以,相关的免除或抵偿只能在这个簿书基础上完成。故次,“三更”的公卒一年中,因戍边、卫士(外徭)岁役而免去1更。

又因“习射”免去1更,这个活动,应在汉武帝之后参照戍边、卫士的变化,最终整合成为“材官”、“楼船士”、“骑士”的郡国兵“岁役”。

那么,编户民实际上的“徭”的负担,即演化为如淳所说的“律说……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即编户民1年备2轮徭使。

此时,屯卒、卫士、郡国兵也真正脱离“卒更”(即广义“徭役”,也即无偿力役的概念),成为专门的兵役义务,和卒更的“徭”形成抵偿关系。

这套法律体系延续到东汉,汉光武帝废除郡国兵,中央军除卫尉所统的二千五百、六百卫士可能为更卒外,其余如虎贲、羽林、缇骑、持戟、北军五校尉等,及各地要冲的屯兵及边疆戍兵,均为“职业兵”。

在此条件下,《戍律》完全失去了意义,但正如劳干先生在《汉代兵制及汉简中的兵制》中的讨论,东汉虽然废除了更卒制度,但军籍依然存在,即汉武帝时代的《南郡见(现)卒簿》这样的簿籍仍旧在文书系统中留存,以备国家有事时临时兴发,而曾经更加重要的《卒更簿》就逐渐消失了。

所以,在作为“兴徭”的基础”“卒更”制度完全弃用的情况下,《徭律》也很难继续施行,随着东汉皇权的逐步萎缩,社会进一步的儒家化,再次减半,最终走向了如淳所说的“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