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设立的海关形式上是他们管理,实际上是列强控制中国的工具

鸦片战争后,外国侵略者虽然几经努力,采取威胁、恫吓等手段,迫使清政府妥协,攫取了中国协定关税的特权,但海关行政管理权,仍然由清朝政府所掌握。对此,外国列强是不满足的。为了掠取更多的特权,在咸丰三年(1853),英、法、美侵略者在与清朝共同镇压上海小刀会起义后,趁机派兵占领了上海海关。在兵力威胁下,清政府又一次妥协。次年六月,清朝管理海关的上海道吴健彰与三国领事谈判,最后签订了丧权的《上海海关章程》九款。章程规定,英、法、美三国可各派一人与上海道台组成上海海关税务管理委员会,即上海海关税务司。此机构可有权处理海关的一切管理事务。

上海海关大楼

其后,英国侵略者又利用第二次鸦片战争要挟清政府签订《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他们抓住条约中“各口划一办理”的含混规定,要求其他各口岸推行上海海关实行办法,请外国人“帮办税务”。咸丰九年(1859),两江总督何桂清受清朝中央之命,撤销上海海关税务司署,重新在上海成立全国性的海关税务管理机构,取名为“总税务司署”,并任命英国人李泰国为总税务司,把统办各口税务,选募各口所用外国人的全权完全交给了英国侵略者。李泰国按照上海海关章程,在潮州、宁波、福州、镇江、天津、九江、厦门、汉口、烟台等口组织了税务司。李泰国在伦敦替清朝购买兵船“阿思本”舰队诈骗案被揭露去职后,改由英国人赫德继任,继续在各通商口岸筹设海关的活动。同治四年(1865)总税务司署由上海迁至北京,统辖全国30多个海关。从此,中国的海关行政管理权全部被外国侵略者所攫取。

厦门

总税务司署机构内设正副总税务司各一人,下设总务、机要、统计、汉文、铨叙五科和造册、驻外办事、内债基金三处。各科、处除设正副主任外,还有帮办、供事、供役等项人员。总税务司署下属的各口海关税务司署各设税务司一人,依据“事繁收旺”的不同,增设副税务司若干人。各口海关税务司署一般下设总务、秘书、统计、监察、查验六科。按照工作性质习惯上称为内班、外班和海班,分管行政、检查、缉私等事。据文献记载“各关税务司59人,副税务司37人”,正副税务司全部由洋人充任。从总税务司署到各口海关税务司署的高级职员也都由外国人担任,并享受优厚待遇。特别是英国人赫德把持总税务司一职时间长达48年,他制定并推行了一套半殖民地国家的海关制度,控制了中国的财政收入,对中国的内政指手画脚。最后,清政府还给他很多赏赐和极品官衔,被称为清政府的“洋务功臣”。在海关工作的中国人极少,而且大都是充任下级雇员。

总税务司宫邸

总税务司署成立后,名义上归总理衙门统辖,管理全国各口岸海关,各海关税务司是清政府海关监督的助理,而实际上各口岸海关税务司和高级职员人事任免权均由外国人操纵的总税务司掌握,总理衙门无权过问。中国海关形式上是清朝政府的机构,实质上是外国列强侵略和控制中国的工具。在清朝“自强新政”的洋务活动过程中,总税务司和各海关税务司不仅为清政府安排购买外国军火,而且在清朝建立的军事工业中进行直接控制。清朝政府训练军队,各海关税务司代为聘请教官,有的甚至直接插手进行训练。在财政上,总税务司也极力扩大影响,不仅管辖海关各项事务,而且兼收各通商口岸的常关税、民船贸易税及盐税,乃至兼办全国邮政,担保和偿付中国对外的赔款、借款等,使外国侵略者进一步控制了中国的财政与经济命脉。可见,外国侵略者通过总税务司操纵清政府,是清政府半殖民地化加深的集中反映。

总税务司 宫邸

总之,上述机构是中国传统的典章制度中没有的,是外来侵略势力武力压迫下,清政府回应的产物。这些机构也可以说是中国制度近代化的标志,一定程度上开阔了国人的视野,推动近代外交观念和意识的转变与启蒙,为中国培养了最初的外事人才,加快了近代中国走向世界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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