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范式义庄看家族基金会的治理

作为中国式家族基金会的典范,范式义庄由伟大先贤范仲淹、范纯仁父子于公元1050年捐赠田地一千亩创设,至清末发展至拥有土地三万余亩,但最终消亡于土地改革。义庄前后成功运行长达九百余年。面对人类历史上存续时间最长、运营最为良好的财团法人,后人不禁要问,范氏义庄赖以长久运营的秘诀在哪?

毫无疑问,范式义庄成功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作为创设者的范仲淹胸怀远大,目光深远;范式父子所定的义庄规矩详尽务实等等。但是,义庄的治理架构无疑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那么,范式义庄的组织架构是怎样的呢?

从上图不难看出,义庄的决策机构无疑是范式十六房房长会议。这一机构的功能与基金会的理事会类似。主奉无疑类似于基金会的理事长,其人选由房长会议决议产生。至于提管,则与基金会的秘书长的职位相类似,他不但统管了义庄的主计(出纳)和典籍(会计),同时也管理各房房长。而塾师看起来也像是一位主管义庄文化及制度建设的副理事长,而宗子(文正位)则承担了监事的职责。

从《义庄规矩》中可以看出,文正位不仅仅要监督掌管人的行为,同时也要监督房长会议的决策。这一规定其实和法律对于现代基金会监事的要求一致:监事不仅要监督作为执行机构的会长和秘书长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同时也要监督作为决策机构的理事会的的决策是否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如果仔细琢磨一下范式义庄的组织架构图,后人不仅可以从中发现范式义庄作为一个家族基金会的许多精妙特征,或许还能找到范式义庄之所以运营长达九百年的密匙所在:

首先,十六房房长会议的制度设计十分巧妙。它类似现代民主国家中的代议制。这一制度基本解决基金会理事产生的难题。毫无疑问,房长通常由各房自行推举产生。而由各房房长组成义庄决策机构这一机制既能汇集各房的诉求,体现民主,又能避免许多基金会中,较为常见的发起人个人影响过大,容易造成该基金会难以实现代际传承的弊端。

而另一方面,十六房房长会议制度其实还是一种将决策和执行合二为一的机制,但是,这种合二为一不是简单的合二为一,因为房长作为决策机构成员和执行者之间不仅安排了主奉,即掌管人这一角色。事实上,真正与各房房长在具体事务上对接还不是主奉,而是主奉领导下的提举。在这种机制之下,一方面,各房长既是义庄最高决策机构的成员,能够集体制衡和监督主奉和提举,以免主奉和提举权力过大,损害义庄和各房的利益。但是,另一方面,各房房长还需要听取主奉和提举关于义庄事务的安排,协助主奉和提举,尤其是提举处理好义庄的具体事务。

特别值得一提是,范氏义庄的制度设计中不仅体现了民主制度的特点,同时也保留贵族制度的精华。前者体现在由民主推选产生的十六房房长会议制度上,后者则体现在宗子制度上。在范式义庄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范氏义庄的宗子只能由范仲淹的嫡系子孙中取得功名者担任,属于世袭制度。因为范仲淹谥号“文正”,故《义庄规矩》中将宗子称为“文正位”。

就宗子的职责而言,在决策层面,考虑到各房房长毕竟来自于基层,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而宗子通常由退休官员或文化水平较高的族人担任(前期宗子通常由范仲淹的嫡系子孙担任,后期则解除了这一限制),因此,《义庄规矩》中有一条规定为:“遇有规矩所载,不尽事理,掌管人与诸位共议定保明,同申文正位(即宗子)。虽己申而未得文正位报,不得止凭诸位文字施行”。这段话的意思是,即便是房长会议作出了决策,如果该决策与义庄规矩不一致的,必须得到宗子的同意后方可实施。这样的规定,有点像确立了类似于美国的违宪审查机制,通过宗子对于房长会议决议的审查,可有效抵制房长们的短视行为,避免了房长会议决策的随意性,保障了《义庄规矩》的贯彻实施。

其次,在监督机制上,宗子无疑承担的基金会的监事功能。因为在《义庄规矩》中不仅多处规定,如果族人有问题反映到掌庄人处,仍然未能得到解决,则可“申文正位”,由宗子出面协调解决,或通过宗子交与官府处理。而且还规定由如果族人认为掌庄人“有欺弊者”,同样可“申文正位”。

另外,在执行层面,《义庄规矩》中规定:“诸位不得于规矩外妄乞特支。虽得文正位指挥与交。亦仰诸位及掌管人执守勿给。”以及“义庄事惟听掌管人依规处置。其族人虽是尊长不得侵扰干预。违者许掌管人申官理断。”两条规定都确立了掌管人独立依规处理义庄事务的权利,前者规定在规矩外的“妄乞特支”,即便文正位提出要求,掌庄人也应当“执守勿给”;后者规定如果族人中的尊长者“侵扰干预”其权利的话,允许掌管人“申官理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是掌管人直接“申官理断”,而不是通过文正位来“申官理断”。为什么?毫无疑问,这一条规矩中所言的“尊长”,不仅包括了各房房长,同时也包括了在族内地位“至高无上”的文正位。范式义庄规矩中的这一规定,特别值得基金会发起人的深思和学习。

最后,还务必说下范氏义庄组织架构中“塾师”这一职位的设置。从名字可知,塾师肯定要承担对家族内青少年子弟初期文化教育的职责,并以此传承范家的家族文化。与此同时,塾师同时还承担家族祭祀和各种典礼活动的仪式及流程安排,以及甚至可能还要协助宗子,承担起解释《义庄规矩》的职责。

通过对范式义庄组织架构的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范式义庄之所以能够持续良性运营九百年,不仅归功于《义庄规矩》的详细务实,同时也归功于组织机构的巧妙设置。在范式义庄的组织架构设计中,特别值得学习如下理念和思路:

首先是三权分立,即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的分立。就这一点而言,《基金会管理条例》做了相关的规定,在章程中作出形式上的规定也很容易,但要正在落实下去则特别困难。因为这首先取决于发起人要学会分权和放权,这一点对于相当多的中国企业家而言,恐怕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就此,建议基金会的发起人学习范仲淹父子,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及其指派的人员尽量不到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或秘书长。尤其是发起人本人,如果时间精力允许,建议担任监事长。

其次,一定要养成循章办事的习惯,就此,基金会的发起人要严于律己,作出表率。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监事和理事长、秘书长等任何人都不可在基金会内搞一言堂。对于任何人,尤其是理事长、秘书长的越权行为,章程应作出明确的、易于操作的惩罚性规定。而基金会的监事,如果不是由发起人本人亲自担任,最好选择一位在家族内较有地位的人担任。这样的做法是要让监事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基金会的健康运营。

再次,要特别重视监事人选的前提下,必须充分重视理事的人选。如果能参照范氏义庄的模式,以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理事那是最好,如果无法通过这一机制解决,建议设置“理事和监事提名委员会”,通过这一专门委员会机制的运行,避免理事会选理事,监事会选监事这一不合理的尴尬局面的出现。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作为家族基金会,一定要重视以家族价值观为核心的家族文化的传承,因为最终感召家族成员长久凝聚在一起的,一定不是先人遗留的财富的吸引,而是那份共同的,引以为豪的家族价值观,以及建立在家族价值观基础之上,让后人常常感觉到温暖、美好、荣耀,甚至永生的家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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