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谏官议政制度在唐太宗时期得到完善,为政府清明奠定了基础

谏官

谏官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周文王时,周王室设有“保氏”一职,这是历史上最早的谏官设置。春秋战国时,直接以“谏”命官,称为谏官,从此有了这个正规名称。

春秋初年齐桓公设大谏,为谏官设置之始。秦朝建立后,又设置谏议大夫,位列三公,其谏官制度对后世影响至深。

齐桓公

唐太宗当政以后,在前朝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完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谏官议政制度。谏官分别隶属于中书省和门下省,设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等谏官职位,有“谏院”之称,享有言谏之权、封驳之权、笔谏之权。谏官职位实现专职化,谏官群体成员众多,谏官组织趋于完善,谏官职权位卑权重。

唐太宗

1.散骑常侍:主要由朝廷元老或罢政大臣担任,其职责是“侍从规谏”。唐贞观十七年,首次将散骑常侍设置为正式官职,从三品,隶属门下省。唐广德年间散骑常侍品秩升为正三品,设四名散骑常侍。

2.谏议大夫:主要是“掌谏谕得失,侍从赞相”,是最重要的谏官。设立谏议大夫四人,正四品下。其中左谏议大夫隶属于门下省,右谏议大夫隶属于中书省。

兼听则明

贞观时期曾规定:中书省、门下省以及三品官入朝奏事,须有谏官、史官随同,如有过失则及时匡正,无论善恶均记录在册;诸司奏事均在正衙,御史弹劾百官时,必须头戴獬豸冠,对着皇帝的仪仗朗读弹劾的奏表;所以大臣无法独自控制和蒙蔽君主,小臣也无从进谗行恶。

朝堂上

谏官的职责,就是规劝皇帝言语过失、谏言皇帝不当决策,纠察皇帝错误行为的专职化谏臣。

奏议与封驳是谏官最为主要的谏诤方式。

奏议是就皇帝的过失言行与错误决策提出批评性指责,或通过书面形式上奏折言事,或在朝廷之上当面谏诤。

封驳

封驳制度是伴随三省制形成而产生,三省之中的中书省按照皇帝旨意草拟诏书,然后呈送门下省审议,谏官即负责审察诏书,如果诏书中决策内容违背礼记纲常或是存在不妥之处,谏官此时有权将其加封并退回原处,要求加以修正并重新起草,直至通过门下省的审议之后,方可交尚书省予以执行。

准备上书

唐太宗关于严明赏罚的论述:“国家大事,惟赏与最后,谏诤之基较为扎实。”(《贞观政要》)为了充分保障谏官的职能行使,设置了多种多样的保障措施。

在谏诤的范围方面具有广泛性,涉及君主个人言行与国家大事,涵盖政治、经济、文化、战事、民族关系等诸多内容。在谏诤的方式方法上也具有多样性。

唐朝君臣

此外,谏官以小治大、位卑权重,并且其职责行使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发挥其纠偏补失的作用,凡此种种,都是谏官制度有效运行的保障条件,为谏诤之权的行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总之,各谏官群体庞大、组织健全、分工明确,构成了唐代谏官制度的组织架构,与御史制度共同构成了较为完备的监察制度,为唐朝的繁荣和兴盛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参考资料:

《贞观政要》唐·吴兢,

《资治通鉴》宋·司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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