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会在新闻上看见关于“女性遭侵犯,失手杀人”这类事件的报道,往往这种事件发生后,都会引起广泛的社会争论,那么在古代,女性被调戏时杀了人,官府会怎么判呢?清朝的嘉庆皇帝是这样处理的。
1819年(嘉庆二十四年),四川一个名叫李成荣的地主,家中有一名长工周得佶,有一次,周得佶趁李成荣外出办事的时候,调戏了李成荣貌美的妻子李何氏。虽然周得佶只是摸了一下李何氏的手,但李何氏还是羞于向李成荣提及此事,只是随便找了个理由,想让李成荣将其辞退。
由于周得佶提前预支了一部分工钱,所有李成荣便向妻子许诺,待其还完债款后,就将其辞退。第二天夜里,色胆包天的周得佶趁没人的时候,企图再次调戏李何氏。周得佶将李何氏抱住后,李何氏为了挣脱,进行了激烈的反抗,慌乱中李何氏摸到了一把利器,并用它刺伤了周得佶。周得佶想要逃跑,却被闻声赶来的李成荣给逮了个正着。
在弄清楚事情的缘由后,李成荣大怒,立马叫人将周得佶给绑了起来,打算第二天将其送官惩戒。虽然李何氏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侵犯,但就当时而言,这种事还是很丢人的。可没想,被抓住的周得佶不但没有丝毫悔过之意,还威胁李何氏夫妇,如果将他送官,他就在官堂上胡说一通,让她们身败名裂。
李何氏听到这些话后,羞愤不已,拿起一把刀就刺向了周得佶,周得佶当场毙命,李何氏也因此被送进了监牢。由于这起案件是因为李何氏被调戏,才将周得佶给杀死的,所以比较特殊,当地县衙不知道该如何判,就将这起案件上移给了四川总督蒋攸铦处,最终蒋攸铦根据之前的案例,判处了李何氏“绞监候”,即延期处决(秋后处决)。
按照当时的律法,死刑案件都要移交刑部、大理寺等部门进行复审,很快,这起案件就引起了大理寺少卿杨怿曾的注意,并对此提出了异议,杨怿曾认为:妇女首重名节,李何氏是因反抗调戏才杀人的,事出有因,不应该被重判。
后来,这起案件在复审部门中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不该重判,有人则认为应该维持原判(刑部),在争议不下的情况下,这起案件最终被送给了嘉庆皇帝裁断。嘉庆了解了这起案件后,将那些坚持判处李何氏死刑的官员给大骂了一顿,并做出来最终的判决:无罪释放。
为了防止这种争议再次发生,从此清朝的律法多了这么一句话:“应请嗣后妇女拒奸杀人之案,登时杀死者无论所杀系强奸调奸罪人,本妇均勿论。”即妇女因反抗侵犯,而将侵犯之人杀害的,一律无罪。
对于清朝的这种做法,你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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