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府是怎么惩治人贩子的?最轻的刑罚也是斩立决!

说到人贩子,相信很多人都恨的咬牙切齿的,有人说,对于这些人贩子,抓住不必留情,要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不然难以制止这样的行为继续发生,一个孩子关乎着一个家庭的命运。那么在中国古代,是如何对付人贩子的呢?

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从汉代开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虽是王法如炉,这种买卖依然千百年来有人做,《史记》中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滔天大罪。

到了明清时期,朝廷对人贩子的立法和打击更加完善,但在惩治方面,刑罚却有所减轻。

大明律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婢、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倘若被拐卖者本身就是奴婢,罪行减轻。

万历年间,法律有所改动:设方略诱取良人及拐卖良家子女者,无论买卖交易成否,都要发配充军。累犯者,游街示众一个月,发边充军,本人死,子孙接替。然而,对于那些故意残害儿童的人贩子,一旦发现那就是凌迟处死,没任何余地。

在明朝的时候,有一个叫“采生折割”的罪名。通俗的说,就是故意致使儿童残疾,这个罪在当时是非常严重的,一经发现犯罪人,抓拿,然后等待他的是凌迟,而且是不论主犯和从犯,均是同罪的。

清朝的时候,就发生了这么一件案子,当时罪犯已经70多岁了,但是当时的皇帝嘉庆帝依旧不放过,下令凌迟处死,想想可知,这嘉庆是多么的痛恨这些人渣。

历代对拐卖妇女儿童者都严惩不贷,这类犯罪不仅伤害被害者本人,对其家人也带来难于修复的心灵创伤。有的犯罪行为人神共愤,令人发指,可谓丧尽天良、泯灭人性的禽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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