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姓氏和表字的陈胜,本身是秦朝二十等爵制约束下的“政权基本盘”的一份子,作为一个应有“不更”以上爵位的体制受益者,他的生活再苦,也不会比秦朝社会最底层的奴隶、刑徒、债务奴更凄惨。
从这个意义上讲,称他为“农民起义”还真不为过,在秦朝社会之中,没有吏职,又非贾籍、奴隶、刑徒、居赀的有爵者,才有资格称为“农民”,在他之下,连人都不算,只能算是“财产”,无非是分“国家财产”还是“私人财产”罢了。
促成陈胜走向反体制道路的原因,当然不是什么“苟富贵勿相忘”的所谓性格分析,但凡好好读读《史记》就能发现,战国、秦、汉的世风一直如此,毫不讳言对富贵的渴求,希望获得现世的显达,只有卖鸡汤的才会把这点事儿翻过来调过去地吹。
真正的关窍有两条:
其一,秦制自身固有的包含自我毁灭的源代码;
其二,秦朝基层官吏不堪重负导致的全面离心。
秦制的自我毁灭倾向,三解在《一篇文章看尽“暴秦”的兴与亡》已有论述,其根本症结即在于秦法体系下,只有两个元素是不变的,而其余的元素均是资源化的。
两个不变的元素是“纸上的君主”和“纸上的官僚组织”。
严格来说,法家理想状态下的社会中,君主是虚化的,这一点与儒家的“圣王垂拱而治”的理想状态无限近似,即君主只是一个“岗位”,一个“角色”,而非一个人格化的“人”,唯其如此,君主的人欲才能对整个制度运行影响最小。
而以丞相为首的“官僚组织”,则依据纸上的律令程序来进行公文的上传下达,形成完美的自体循环,最完美的状态即所有人都是螺丝钉,可以随意替换,不受成员贤愚的影响,哪怕是丞相,也只是一个非人格化的机器。
两者之间形成的合作联盟,就是秦法体系下的“核心利益”和“系统核心”。
在“系统核心”之下,是“资源供体”,即包括二十等爵制结构下的编户齐民,贾籍、百工、七科谪,以及各种官奴隶、刑徒、债务奴隶的所有“被统治者”。
简言之,秦国、秦朝社会是一个完美的“官—民二元”结构。
正如三解在《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功臣名将的下场如何?》一文中早已讨论过的,秦制下的列侯封君本质上与一个“公卒”并无不同,都是“官”统治下的“资源”,只是资源化的方式和程度依据法律规定有所区别,“出钱”、“出粮”的同时还要“出命”。
而无论秦、汉,制度概念下的“吏”都是尽量避免“出命”的,而且逐步走向不用“出钱”、“出粮”。
这不仅仅是分工不同,更是“权力”的区别,注意,不是“权利”,在秦、汉体制下,只有君主拥有“权利”,其他人作为人都是残缺的,所以哪怕尊如丞相、列侯,上书时一样自称“昧死”、“待罪”。
权力,恰是标识两个阶层的基本元素,一个是管人的,一个是被管的。
而在被管的人里,又人为地进行区分,区分的标准就是需要“无偿贡献”的多少,在二十等爵制下的编户民中间,不同的爵位划分着赋税、徭戍、徭使的义务的多少;在奴隶、刑徒、债务奴内部的分级下,决定着无偿奉献劳力的多与少,有的活重,有的活轻。
最重要的是,两者之间可以通过军功爵、犯法互相转化,编户民可以坠落为贱民,贱民也可以爬成编户民,只不过难度完全不同,犯法易,得爵难,反而变成了一层阶层坠落的“单向膜”。
在现实中,“君主”当然是稳定的、超脱的,犯法也不会下台,可“官僚组织”却必然与社会产生关系,也就是说,“系统核心”外的“人格化”的角色会出入这个系统,以他人格化(个体编户民)的身份完成阶层坠落。
也就是俗话说的,铁打的硬盘,流水的兵。
这样一个体系,我们假设其所有的环节全部一丝不苟地无限期运行,最终的结果是什么?
在真正的长时段观察里,它就可以简化为一个踢人下车的过程:
最先被踢下车的是官奴隶、刑徒和债务奴等“贱民”;
紧跟着被踢下车的是低爵者,因为他们的有限收入没法支付巨额的“赎刑”成本,只能沦落为“贱民”;
再接着被踢下车的是“富户”、“商贾”,他们虽然有钱“赎刑”,却要承担之前跌落的低爵者留下来的“血税”,人力资源的匮乏让他们必须填补空白;
再接着被踢下车的是高爵者,他们虽然传承着军事知识,是高级军官的温床,却不可能在缺少士兵的情况下打胜仗,如果没有战争,他们又会在几代后沦为低爵者;
最后被踢下车的是官吏们,整个国家已经变成了一个大监狱,他们已经没有人可以“管理”。
所以,秦制本身就是“饕餮”,它的血盆大口在吞噬一切资源之后,还会吞噬自己的身体。
这种自我毁灭的逻辑,又会因为不同阶层的“互相交叉”而加速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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