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算赋为何是古代的人头税?

作者:郭小凤,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算赋”是秦汉时期出现的一种赋税形式,以“算”为单位向十五岁至免老年龄的成年人征收赋税和徭役,(汉时免老年龄是56岁),主要以征收人头税为主,每年一百二十钱,是为‘一算’,此外还包括吏俸、转输、缮兵等杂税,始创于商鞅。

据《史记•秦本纪》记载:“为田开阡陌,东地度洛,十四年,初为赋。”最早出现在秦孝公十四年(前348年)。“初为算赋”成为定制是在汉四年(前203年)由高祖刘邦下令遂成。算赋最早是“为治库兵(兵器)车马”,专门用于军备,所以还具有军赋性质,在后来才普遍到广大人民群众。在汉时,算赋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以货币形式缴纳。但它不同于以往赋税的单一课征形式,而是在统一标准之外设定了一些额外的特殊规定,运用税收来调节当时的经济社会。

汉高祖刘邦

比如说,汉初战后人口锐减,政府为刺激人口增长,鼓励早婚,对当时晚婚或者不婚的女子实现“五算”,但凡十五岁至三十岁以上不结婚的女子,分为五等,每升一等,加升一算。此外,汉时为“重农抑商”还对商人实行了“倍算”,每年征收耕者税收的一倍,也就是二百四十钱。除了这些外,汉时政府还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在纳税人负担生儿育女、赡养老人的职责时减免一定赋税以减轻纳税人压力。在当时,这也一种相当先进的观念。

西汉初年疆域图

当然,即便汉时统治者实行算赋时考虑诸多,但它对当时的劳动人民来说负担仍然非常沉重。直到清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人头税才被摊入土地税中。

摊丁入亩

参考文献:

1.臧知非《历史研究》2017年,第4期

2.梁向明《复印报刊资料(经济史)》1991年,第4期

3.何坦野《嘉兴学院学报》1992年,第1期

编辑: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赵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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