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是一个重商的时代。宋王朝为什么重商?从官府的立场来看,原因其实很简单,因为可以征收到诱人的商税。与农业税相比,工商税课利更厚,征税成本更低。
宋政府在京师设有都商税院,在各州县均设立了商税务:“凡州县皆置务,关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景德二年诏:诸路商税年额及三万贯以上,审官院选亲民官临莅);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也就是说,一个县至少有一个商税务。
再据台湾学者雷家圣博士的统计,熙宁十年(1077)之前,全国官设商税务多达1846处,酒务1861处,坑冶场务271处。 另据大陆学者苗书梅教授的统计,熙宁十年前有官设税务1857处,熙宁十年时增至2011 处,元丰年间宋朝境内置有1235个县,平均每县有1.6 处商税务。还有大量场务通过“买扑”承包给了私人,尚未计算在内。
明代是一个轻商、贱商的时代,国家将赋税的重心是田赋与力役,对商税、禁榷收入、金融收益都不怎么重视。
尽管朱元璋也在各州县设立税课司局,征收商税,但明代税课司局的数目远少于宋朝商税务,据《明史?食货志》,“税课司局,京城诸门及各府州县市集多有之,凡四百余所,其后以次裁并十之七。”而宋代的商税务多达1800多处。
明代税课司局的课利额也很不成气候,洪武十三年(1380),吏部奏:“税课司局岁收额米不及五百石者,凡三百六十四处,宜罢之。”也就是说,明王朝设立的400多所税课司局中,有364所的年征税额居然不及500石米(从中我们还可以发现,明初商税也是征收实物)。按明初两浙及京畿官田以银折收税粮的官定标准,“银每两准米二石” ,500石米约可折银1000两,折钱1000贯。在宋代,年课利额1000贯以下的商税务,属于微小型场务,通常是承包给私人的:“许人认定年额买扑,更不差官监管” 。
晚明之前,明王朝的商税总额也是微不足道的,“弘治时,商税课钞,共四千六百一十八万九千贯”,听起来似乎是一个大数目,但弘治年间大明宝钞已经严重贬值,“每钞一贯折收银三厘,是四千六百余万贯以银计之,不过一十三万八千五百四十两有奇耳”。全国一年的商税收入,不足13万两白银。
宋代呢?“至道中,岁入税课钱四百万贯;天禧末,增八百四万贯”;“皇祐中,岁课缗钱七百八十六万三千九百”,北宋天禧之后,商税年额大约为800万贯,是明初商税总额的60倍(按银一两折钱一贯计算)。熙宁十年(1077),华亭县辖下的青龙镇,商税收入为1.5万贯,相当于明初全国商税总额的十分之一强。这里的商税,指商税务对市场商品征收的“过税”与“住税”,并未包括茶盐酒的禁榷税与市舶收入,据李华瑞先生统计,宋代单酒税(含专营收入)方面的收入,就常年保持在每年1200万贯以上。
宋明商税收入反差这么大,是因为宋朝商税率太高而明朝商税率超低吗?原因当然不可能这么简单。宋代“过税”的税率为2%,“住税”为3%,合计5%;明代商税率为“三十税一”,只是略低于宋朝。在实际的征税过程中,宋明两朝都存在横征暴敛的问题,但横征暴敛解释不了宋明商税的60倍反差。只能说,明前期的商业极为凋敝。
不过没关系,明王朝的税基是田赋。据黄仁宇统计,1502年(弘治十五年),田赋正额为16799341石粮;1570—1590年期间(隆庆—万历年间),钞关税、商税、蕃船抽分、房地契税、竹木抽分、矿银、渔课等收入,合计943000两银;役与土贡折色1687000两银。 工商税在国家税收中的比重,不足5%。而在宋代,来自工商税与禁榷方面的收入,贡献了70%以上的财政岁入。
清代的财政收入结构要比明王朝更“现代”一点。晚清之前,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由田赋、盐税、关税(盐、关税均为工商税)三大块组成,其中田赋在三大税种中的比重占70%以上,盐税与关税之和,尚不到30%;晚清时开始加征厘金,工商税的比重逐渐上升,至1911年(宣统三年),厘金、盐税、关税三者的比重已占国家财政收入的70%以上,田赋的比重下降至30%以下。正好恢复到宋朝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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