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长王正廷在“改订新约运动”中都做出了怎样的努力?

1928年夏,王正廷就任外交部长。面对全国统一的新形势,6月15日,国民政府发表对外宣言,内容详述国民政府与各国重订平等条约之急需,及订立新约与世界各国之利益。表明:“国民政府对友邦以平等原则,依合法手续所负之义务,始终未尝蔑视。”7月7日,外交部发表关于重订条约之宣言,“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特作下列之宣言:(一)中华民国与各国间条约之已届期满者,当然废除,另订新约;(二)其尚未满期者,国民政府应即以相当之手续解除,而重订之;(三)其旧约业已期满,而新约尚未订立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同时颁布旧约已废,新约未订前,适用之临时办法七条。

王正廷

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对外政策的重心在取消不平等条约是无疑的,因为这攸关政权的合法性和统治的稳定性——民族主义浪潮激荡全国,民众是不可能容许政府把不平等条约问题放置不顾的。但是,事实证明伍朝枢单方面宣布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做法是没有效果的,而黄郛的妥协外交又不为国内民族主义所容,所以,王正廷必须改换方法或者策略。于是他选择了一种新的武器——改订新约。“这一方针,是在单方面废约的方针未能奏效,而全国高昂的废约浪潮又不允许政府在此问题上软弱妥协的情况下确立的。”

伍朝枢

王正廷的“改订新约”,继承了北京政府末期把有约各国分为条约期满国和未期满国分别处理,“到期修约,期满作废”的外交政策,同时并不放弃“革命外交”的旗帜,实质上就是在标榜“废约”口号的前提下,用协商修约的方式处理不平等条约。

王芸生

对于王正廷“改订新约”的实质就是协商修约的观点,时人就曾经有过论述。王芸生在《中国国民党》(《大公报》,1932年1月1日)一文中指出改订新约宣言“虽仍揭橥废约之旨,而在事实精神上则已承认过去一切条约,而走修约之路”。王正廷在回答《申报》记者关于外交方针各种问题时,也说将继续进行北京政府时期到期修改条约的办法(《申报》,1928年7月16日)。当今学术界对此也基本达成共识。并且学者普遍认同“修约”与“废约”都是摆脱不平等条约束缚的手段,前者是用和平交涉的办法,走的是法律路线;后者为“革命”的方式,走的是政治路线。遵循法律路线要求“修约”而对方坚持不肯时,则可诉诸革命和民意,走政治路线“废约”,这两种主张实是“殊途同归”、相辅相成的,而不是对立的,没有对与错之分,更不应否定其中任何一个,废约不代表正确,修约也不代表卖国。政府应该依据不同的时势、环境和本身实力做不同的选择和交互运用。。这种方式在对内宣传上,不易被民族主义和反对派所攻击,也较易取得民意支持,在实际操作上,列强也可接受“修约”的方式,进行谈判。所以改订新约方式的选取,对于中央政府面临的内外情势而言,还是比较巧妙的。

张宪文、张玉法:《中华民国专题史(第六册)》

编辑:浙江大学中国近现代史所研究生萧宸轩

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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