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女人离婚竟然是有这么多特权, 公主再嫁三嫁成风

中古古代的女人想要离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但是大唐朝不同。

那么在唐朝,结婚后如果婚姻不幸,女性想要离婚又会怎么样呢?《唐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乙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另外,唐朝也不鼓励妇女守寡,在丈夫死后把大把的青春和岁月交给篱笆和狗,半辈子过着“星星还是那颗星星”的无聊日子。《唐律》中对于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我们来看几个数据:唐代所生的公主中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就有23人,三嫁者也有4人。上有天堂,下有李唐,估计生活在唐朝的广大妇女同胞们一定会这么说。在男人失去提出离婚的专利权的唐朝,女人第一次有了对婚姻说不的权利,第一次可以和丈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次可以昂首挺胸对别人说自己要离婚,于是乎离婚率一下子高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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