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有一陋习,想不到用这种方法来传宗接代,清朝更严重!
在距今几万年前,人类开始从古人进化成了新人,中国也开始从原始社会进入到了母系社会,在旧石器时期,因为当时的社会生产力非常低,生存成了头等大事,女性的社会地位也要高于男性的地位。后来随着农耕方式的变动,男性劳动开始慢慢占为主导地位,随着时间的进展,父权制最终取代了母权制,男人成了绝对的地位,女人成了男人的附庸品,尤其是在古时封建迷信之时,女子的地位更是地下,甚至出现了“典妻”的行当。
典妻顾名思义就是典当自己的妻子,是旧时候的一种买卖婚姻的行为,史书上最早的记录是发生在汉朝,因为男子家图疲敝,即使疯狂农耕也不能填补饱肚子,国家战争四起,社会经济已经被破坏的无以复加,这样的生活已经接近了苟延残喘的底线,无奈之下,将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当作商品卖给了有钱人家,法律不能禁止,道义也说不过去,这就成了一个不能公开进行的行为了。
虽然这不是一个明媒正娶光明正大的事情,可是在古代是万事都讲究仪式感的时代,典妻也是有一堆繁冗复杂的程序,也是需要媒妁之言,需要写下订约,之后送去聘礼再迎娶过门,不同于正式的婚嫁,这里还需要双方写下一张契约,契约上面清清楚楚的写着典租的时间,还有租金,接着就是一些要注意的事项,这无疑就是一张卖身契。
在封建时候常常就是无后最大,所以对于要典当的女人,是否有生育能力是非常看重的,而且在当期内,大户人家也会提出一些条件,比如说不能让女人和原来的家庭再有什么联系,也不能回去照顾自己的孩子等等,这些都会明文条例很清楚地写在契约上,这样在契约生效期,女人就是自己手下之人,需要给自己留下后代,直到契约完成之后再让女人一人回去。
典妻这种行当本身也是难于启齿的事情,可依然在清朝的时候这股风气成为了盛景。清朝大家都知道是一个及其封建固守的朝代,高度集权制、众多的苛捐杂税,再加上国家动荡不安,使得民不聊生,极度的贫穷极度的混乱,有钱的大户三妻四妾,贫穷的农民形如蝼蚁,靠卖掉妻子女儿尚能独活,这样的风气下各种从众的心理泛滥,也就不难去理解那样的行为。
再者是父权制的管制,女人就是一个延续后代的工具,没有社会地位也没有政治地位,更没有所谓的经济权利,都的深受传宗接代这样浓厚的思想感染,即使是当事人都不觉得这样有何不妥。虽然清朝法律上也明确提出了禁止这类事项发生,但是和明朝比起来宽松的多,提出只要是没有明确标价的妻子,又有劳役在身的,法律上便认可,这无形是肯定了典妻的存在,这也是清朝典妻成风的有一个原因。
就这样的典妻行为直到民国才开始衰败,到了新中国成立才算是彻底消失,人们的受教育程度还有国家经实力都有很大的提高,这样的行为也被大多数人认为是违背人行道义的,而且也是一种犯法的行为,也少有人冒着这样的风险去做不正义的勾当。现在女人的地位也在上升,有了更多的自我选择权,也有女人选择代孕,当然这些都是得到自我许可的是自愿的,只希望接下来的历史进程里,在大众面前,女人们能够真正的和男人们在社会上、政治上、经济上肩并肩一样高,不再受到莫须有的歧视和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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