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十日 嘉定三屠”是众所周知的清军暴行,然而在清朝历史上对汉人造成巨大且持久伤害的并不是这些事件,而是满清制定的三个恶法,
它们是:圈地法、投充法、缉捕逃人法。
尽管充斥荧屏的辫子戏多如牛毛,但却很少有电影、电视剧真正详细表现过它们。
顺治元年十二月,多尔衮为首的满洲贵族为了自身私利和解决移都北京后大批满洲人迁移入关后的生计,发布了圈地令。表面上说是把近京各州县“无主荒田”“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实际上却是不分有主无主大量侵占畿辅地区(今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汉族居民的产业。
坚守气节,没有降清的大明崇祯朝进士史惇在其著作《恸余杂记》里记载:“圈田所到,田主登时逐出,室内所有皆其有也。妻孥丑者携去,欲留者不敢携。”意思是说“当时凡是满清贵族圈地圈到的地方,田地原来的主人都会被立刻赶走。圈地范围内房子里的一切就都归满清贵族所有了。田地原主人的妻子、儿女丑的可以允许带走,但如果因为长得好看而被满清贵族看上了,田地原主人根本不敢带走。”
即使这样,满清圈到地的贵族和兵勇却依旧不满足。康熙十年《雄县志》记载:“常岁圈内间有纡莱,计亩请于部,不受,交有司收籍,更择他沃壤以偿。”也就是说:满清圈到地的贵族和兵勇常以地不好为由请求户部再行圈占更肥沃的土地,真是贪婪到了极点。他们如此地挑肥捡瘦,圈地数量自然也就十分惊人。根据《清世祖实录》的记载,顺治四年正月一次圈占的畿辅四十一县沃地就多达九十九万三千七百零七晌。(晌是清八旗田亩单位之一种,每六亩为一晌。见《清文献通考·田赋五》)。这数据确实大得吓人。
尽管顺治二年二月,多尔衮假惺惺地“令户部传谕各州县有司,凡民间房产有为满洲圈占、兑换他处者,俱视其田产美恶,速行补给,务令均平。”然而,事实却告诉汉人百姓,补给被圈占者土地纯属谎言。顺治二年六月顺天巡按傅景星在奏疏中说:“田地被圈之民,俱兑拨硷薄屯地。”也就是说补给汉族百姓的地都是很差的薄地。这个官员提到的情况实际上还算好的,大多数被圈占的百姓连薄地也没得到。
康熙《庆都县志》记载:“其被圈之地拨附近军地补还。无如奉行者草率从事,止提簿上之地,希完拨补之局。是被占者不毙于圈占,而毙于拨补也。地既难于认种,不得不照簿议租,取归本县纳粮。”也就是所谓的补地不过是胡乱在簿册上乱写一通,根本找不到,因为地的位置根本就不存在。虽然补的地根本找不到,但粮还不能少交,因此圈地没逼死人,补地倒逼死了不少人。如此残酷的政策虽然古今罕有,但维持的时间却不短,直到康熙二十四年发布了“嗣后永不许圈”的谕旨才告结束。
地圈到了之后,只懂打仗、抢掠的满清贵族和兵勇自然不会自己种,也并没有雇人种,而是靠
“投充”
的汉人种。所谓投充,是指清廷允许因圈地等原因而失去土地的汉人百姓自愿投到旗下以奴仆身份耕种土地。虽然清廷说这种投充必须当事人自愿,但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根据《清世祖实录》记载,许多地方都出现了“满洲威逼投充”,或“耕种满洲田地之处庄头及奴仆人等将各州县村庄之人逼勒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迫胁”。也就是说满洲贵族往往仗势抢人为奴,和土匪相似。
此外还出现了大批带地投充者。带地投充的原因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地主或有地农民希望投入旗下后可以免除赋役,但结局往往是“所投之主竟为己业,或将其地另卖”。税没免成,地倒被抢走了。还有一种是当地恶霸、无赖凭空把别人家的人口、田地说成自己的,一齐投充旗下。旗人多得了好处自然高兴,不容别人分辨,直接强占。
由于投充导致了清廷税源急剧减少(旗下土地免税),所以清廷于顺治五年三月颁布谕旨:“自今以后,投充一事,着永行停止。”然而民间的投充之事实际上并未因此绝迹。直到清中期乾隆四年还下令“禁止汉人带地投充旗下为奴,违者治罪”,可见持续时间之长,危害之大。
除了通过圈地、投充等方式获得大批奴仆外,清军在入关前、入关后的战争中俘获了大批汉民,这些人也成了奴仆。这些奴仆的数量十分庞大,旗人的庄园要靠这些人耕种,旗人的家务也得这些人做。然而,他们做着如此繁重的工作,生活却过得牛马都不如。他们没有人身自由,旗人主子可以任意打骂他们。他们的子女同样是地位低贱的家生子,真可谓世世为奴,永世不能翻身。在如此虐待下,大量旗奴当然无法忍受,纷纷逃亡,这些人就是清廷说的“逃人”。为了保障满洲人利益,抓捕这些逃亡旗奴,清廷制定了另一项恶法——
缉捕逃人法。
由于“逃人”是满人的劳动力,满人自然不愿意自己的“财产”蒙受损失,所以由满洲贵族制定的缉捕逃人法有个特点是:对逃人从轻惩罚,对窝藏逃人者却从重治罪。《清世祖实录》对此的记载是“逃人三次始绞,而窝主一次即斩,又将邻佑流徙。”也就是说:逃亡旗奴连跑三次才是绞刑,而汉人窝藏旗奴一次就要处斩,左邻右舍也得流放。虽然因为有汉官的抗争而屡有变更,但总体变化不大。
缉捕逃人法给当时的汉族百姓带来了巨大苦难。当时民问史料《南沙枕秘四种》记载“悲其经过之处,或不过一餐,或止留一宿,必逐日追究明白,又必牵连地方四邻”也就是说逃人只要在某人家待一会儿,这家就有可能治罪。这项严苛的法律给当时的贪官、恶霸创造了陷害别人,挟私报复,甚至谋夺别人家产的机会。因此该史料同时记载说“蠹吏狱卒,更导之扳害殷实有家者,于中攫取货财。逃人高坐狱中,而破家者不知其几矣。”由此可见,这恶法不知在清朝害得多少人家破人亡,实在是狠毒之极。
明清之际的著名思想家、抗清志士顾炎武先生在《日知录》中说:“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这段话可以说是对改朝换代和亡国区别的经典总结。改朝换代了,日子照样过;但如果遭到异族统治了那么日子绝不会好过。满清所制定的三大恶法就很好的证明了这一观点的正确性。“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绝非空话,这与我们每个人的利益确实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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