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班匠”和“住坐匠”,《大明律》在手工业方面有什么管束?

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戚逸旸

《大明律》是明代的主要法典,草创于元末战乱之际,勘定于洪武年间,对明代的经济、法律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不仅在条例律令上继承了前代的优点,还影响了后世立法活动的发展。

(大明律)

《大明律》以《唐律》为蓝本,但是进行了许多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修改,比如在手工业方面就有一些管制。明初,官府把手工业匠编入“匠籍”,分为“轮班匠”和“住坐匠”两种形式为官府服务,但是两种匠人在官府做工的时间都有限制,初为一年一役,后为五年一役,一次服役三个月,服役期间免除匠人家中的一切劳役,服役完毕还能在都市里做些零活挣点银子。这个政策对手工业者减轻对国家的依附和提高身份上都提供了法律保证,但同时也限制了手工业者在人身上的一段时间的自由。

(明太祖朱元璋)

在《大明律》的《户律》中记载了有多项关于官职手工业的经济立法。当明代社会趋于稳定之后,农业生产迅速发展,手工业和商品流通也进入了高涨时期。因此产生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现象也日益复杂起来。手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与产品数量增多、质量提高是明代经济发展越加繁荣的重要标志,自宋南迁后,江南富庶地区的手工业发展就非常快速,入明后,个体手工业作坊已经遍布江南、江北和中原广大地区,为了加强对手工业生产者的管理,《大明律》的《工律》中专门记载了对手工业生产现象分门别类的法律条款: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作者,各计所役人雇工钱,坐赃论。若非法营造及非时起差人工营造者,罪亦如之。”(《明律·工律·营造·擅造作》)

申报不实,人犯笞五十;民营作坊有生产违禁商品,杖一百(《明律·工律·营造·擅造作》)。官坊器物造作不如法,即达不到质量标准,亦各笞四十、五十不等(《明律工·律·营造·造作不如法》)

(明代织布机)

为了协调商品交易市场中手工业产品的管理,朝廷还在各地设立“市司”作为市场管理机构,除此之外,还在各市场建立商品交易所,称之为“牙行”。牙行经纪人通过一系列符合政令的合法手段,主持正常交易活动,以平抑物价,稳定商品市场,不至于出现物品超出市值的情况。

参考文献:

1、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J].现代法学.2012(02).ISSN:1001-2397

2、大明律之特点琐谈[J].天中学刊.2005(01).ISSN:1006-5261

3、大明律论[J].天中学刊:2001(S1).ISSN:1006-5261

编辑: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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