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行刑全过程 坐在土堆近距离面对黑洞洞的枪口

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死刑的方式繁多而且许多手段残忍,因此在清末1910年5月15日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中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死刑。仅保留了斩和绞两种死刑方式。

到了1911年1月25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时,更是进一步减少了死刑的罪名,死刑的方式也从公开转为秘密执行。

等到了1912年4月30日颁布的《民国暂行新刑律》时,又对死刑罪名进一步减少。仅保留了杀害尊亲属、杀害外国元首等几个罪行执行绝对死刑,其他如杀伤罪、妨碍风化罪、故意伤害罪等只有造成他人死亡时才执行死刑,而这一时期的死刑主要为在监狱内采取绞刑的方式行刑。但绞刑之针对普通的刑事犯,而对于危害国家统治秩序的“内乱”犯罪,则开始使用枪决的形式执行。

而在随后的军阀混战及战争年代,各地则完全跳出了法律框架,许多人被以“乱匪”的名义不经审判处死。而行刑的方式除了绞刑和枪决外,还有斩刑、枭首甚至活埋等早已经废除了的行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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