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官营课程手工业,垄断经营制度,其法律规制是怎样的?

垄断经营制度即禁榷制度,是我国封建政府禁止某些工商业部门私人介入,由政府独占排他性经营管理,从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一种经济制度。元人徐元瑞引韦诏曰:“以木渡水曰榷。”且注曰:“如水上设木渡人,示路归一,官专其利,不容利源散漫也。”在中国古代社会,禁榷制度起源甚早,“齐管仲的‘官山海’法令,乃是贯穿整个中国古代的盐铁专卖立法的肇端。”

元代政府垄断经营的课程手工业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可谓是世罕其匹。从《元典章》、《元史》等文献中可见其大概。《元典章》明确规定了的垄断专卖课程商品有:茶课、盐课、酒课、契本、洞治、竹课、河泊等,其中洞治又包括“随处金、银、铜、铁、丹粉、锡、碌”以及“磁窑课程”等,河泊又包括“鱼并鹅鸭之类及莲藕奚头菱角蒲草等”。《元史刑法志》中所记载的课程罪名有:私盐、私茶、私铜、私铁、私酒、私竹等。

《元史食货志》对官营课程商品种类记载更为详尽,不仅包括传统的盐课、茶课、酒醋课以及“岁课”中的“金、银、珠、玉、铜、铁、水银、硃砂、碧甸子、铅、锡、矾、硝、碱、竹、木之类”,还包括“额外课”。“谓之额外者,岁课皆有额,而此课不在其额中也。然国之经用,亦有赖焉。课之名凡三十有二:其一曰历日,二曰契本,三曰河泊,四曰山场,五曰窑冶,六曰房地租,七曰门摊,八曰池塘,九曰蒲苇,十曰食羊,十一曰荻苇,十二曰煤炭,十三曰撞岸,十四曰山查,十五曰曲,十六曰鱼,十七曰漆,十八曰酵,十九曰山泽,二十曰荡,二十一曰柳,二十二曰牙例,二十三曰乳牛,二十四曰抽分,二十五曰蒲,二十六曰鱼苗,二十七曰柴,二十八曰羊皮,二十九曰磁,三十曰竹苇,三十一曰姜,三十二曰白药。”在中国历史上,如此之繁多的官营课程手工业种类,如此之繁多的禁榷垄断专卖商品,真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充分反映了元政府的权贵剥削本质。

元代如此庞大的官营课程手工业垄断经营的法律基础是国家对生产资料的垄断独占。自然资源,山林川泽之产,是课程手工业的主要生产资料。尽管元朝的土地有官私之分,官有土地往往被称为“系官田土”,而且国家还累禁诈冒投献土地,即将民田冒献给国家。成宗大德八年,诏书内一款:“国家财赋自有常制,比者诸人妄献田土、户计、山场、窑冶,增添课程,……今后悉皆禁绝,违者治罪”。

武宗至大四年,刘亦马罕、小云失不花等冒献河南地土,武宗下诏:“令各还原主,刘亦马罕长流海南。今后诸陈献地土并山场窑冶之人,并行治罪。”但是,作为课程手工业生产资料的山林川泽之产,是不费工本,自然天成,其所有权则归国家垄断独占,史称“山林川泽之产,若金、银、珠、玉、铜、铁、水银、硃砂、碧甸子、铅、锡、矾、硝、碱、竹、木之类,皆天地自然之利,有国者之所必资也。”

课程手工业生产资料国家垄断独占的法律规制,首先体现在当课程生产资料国家所有权与私人土地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国家法令毫无例外地保护山林川泽之产的国家所有权。至元四年立洞冶总管府的“条画”中明确规定:“诸路山川多有旧来曾立洞冶,往往势要之家不曾兴工,虚行影占,阻挡诸人不得煽炼办课入官。今拟……将上项洞冶所出之物取勘见数……立额兴煽。若有依前占悕人员申覆制国用使司定夺。”

“势要之家”拥有山川土地的所有权,而在他们的土地上发现了矿藏,且曾立洞治,他们试图“阻挡诸人不得煽炼办课入官”,因而在上述法令中被元廷禁止。至元二十年六月中书省又规定:“铜铁是国家必用之物,……外据出铜坑冶未曾经理,拟合根访出产铜矿去处,召人兴炼,禁约诸人毋得沮坏。”这里的“诸人”,肯定包括而且主要是指铜坑的土地所有者。

正是因为对国家资源所有权的法律上优先保护,造成了民众土地所有权的弱化,从而出现了许多匪夷所思的侵害民众土地所有权及其它财产权的现象。例如,《元史》载,至正二年,盖苗出为山东廉访副使。“益都、淄、莱地旧称产金,朝廷建一府六所综其事,民岁买金以输官,至是六十年矣,民有忤其官长意,辄谓所居地有金矿,掘地及泉而后止,猾吏为奸利,莫敢谁何。苗建言罢之。”元人文集对此类现象也多有记载,危素记述:“至元十四年,分宁县人商琼者,谋献利觅官,……久之,惧其妄觉,又诬富民地有金,掘其庐舍、冢墓,劫取货贿,蕲增广岁赋入,以锢其事。于是尽力掊克,请增输金至廿五两九钱重,以为己功。乡民甚恶之。”于钦评论:“指以金苖凿地,人家居宅坟垄皆所不免,而民不胜扰矣,其害视醝灶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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