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到汉高祖时代的无敌军队已经与商鞅变法时完全不同

在商鞅变法之后,秦汉兵制并非一成不变,不过,在讨论这个变迁过程之前,我们先对一条秦汉军事制度研究中堪称“基础中的基础”的史料进行辨析讨论,作为所有讨论的铺垫。

在《2000年的“善政”童话:汉初休养生息的真相》一文中,三解详细探讨了秦汉的“卒更”制度,也就是最普遍的男性军役采取的是非常惨重的“月更”制,在当时,就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汉书·食货志》记载的董仲舒所述秦制的难解。

原文如下: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历来史家对于这条记载争议极多,有在断句上功夫的,有在年月上下功夫的,但是都很难完成合理的解析,其实,一旦断开,即: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董仲舒当时的文章,其实是说,秦朝普通的已傅之“卒”,要“加月为更卒”,原本可能是“四更”、“六更”、“十二更”,因为边疆戍守和地方传送转输服役的需要,不断增加“月”,因为“卒更”以月为单位,“加月”,就是增加更番连续的时长。

从秦汉简上记录的秦汉地方“徭制”运行来看,秦汉的“卒”在服徭时,有记录“日”的数量,也就是说,“更卒”本身的徭的负担是累积日期数为“月”的。

按照汉武帝时代“南郡卒更簿”的记录,“三更”的卒,即全县更卒分为3波次,也就是每个卒,一年要服役4次,也就是总数“4个月”,而“加月”,就变成了一年要服役5个月,名义上还是“三更”,实际负担却增加了25%。这是一种可能性。

另一种可能性是,“三更”的卒本人,1年仍旧服役4次,但是“加月”后,每更变成2个月,也就是一年需实际服役时间累积达到8个月,实际负担增加100%。

而后面的记载,已复,实际上是指出,“卒”被选为“正卒”之后,会享受“复”的待遇,即免除“徭”,只需要服“军役”,而“役”本义即“军役”。

这个说法,正与存世的东汉末年《鲁阳都乡正卫弹碑》上的文字吻合:国服为息,本存子衍,上供正卫,下给更贱(践)。

“正卫”与“更践”正好对称,实际上,就是“国家义务”和“地方义务”的划分,是按照目的地不同,进行的区别。

正,即正卒之役,卫,即屯卫之役,更,即更戍之徭,践,即更卒之徭。

这是对东汉制度下的法定力役负担的总结,卫宏《汉官旧仪》中记载: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

可见,此时的徭役制度已经实质合一,士卒不分,所有23岁的男子,都要成为“卫士”和“材官”、“骑士”,但是,卫宏所记载的这个体系,已经跨越了太多,甚至连边戍都已经消失,而在《居延汉简》中,我们清楚地可以看到西汉内郡“屯卒”仍旧在赶赴边郡屯戍。

那么,补充信息之后,我们知道,西汉、东汉制度意义上的正卒之役其实就包含了“屯戍”和“屯军”,也就是到“发屯入边军”以及“临时发屯入野战军”(东汉虽然在汉光武帝时下诏废除了郡国兵,但是仍有发郡兵出征的记载,说明,临时野战军仍然发卒),而屯卫之役,则非常清晰,就是入京师入屯为卫士。

这部分涉及的“役”,均为兵役,是军事义务,也是国家义务。

而更践,原意为两分,但随着戍卒服役时间改为一年,更戍之徭在汉初即已消失,实质上“更卒”只是朝廷、地方发徭的一个“账本”,其内容,是劳役义务,也是地方义务。

那么,放到秦朝,“卒”的“更戍”仍旧存在,只是在使用“冗募”进行弥补,“更徭”当然也继续存在,只是有“徒隶”进行分担,哪怕身受“复除”的优免,成为“正卒”,一样要服一年正卒军役(轮番到京师宿卫),之后还要去边疆屯戍一年。

之前我们引用过的《史记·陈余张耳列传》中就对天下人对秦政最不满的地方有所总结:北有长城之役,南有五岭之戍,外内骚动,百姓罢敝,头会箕敛,以供军费,财匮力尽,民不聊生。

在《史记·项羽本纪》中,还有这么一处记载:诸侯吏卒异时故繇使屯戍过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无状,及秦军降诸侯,诸侯吏卒乘胜多奴虏使之,轻折辱秦吏卒。

在这里,徭使和屯戍,也是分开的,过往,我们总把这个“徭使”理解为入秦修筑长城、骊山陵等“工役”,屯戍则是长城边戍,现在看,未必如此,“徭使”可能也是“卒”承担的一部分带有军事性质的任务,比如转输军粮等,因为看秦朝发徭律条,其“工役”使用的,很可能主要是刑徒,而非“更卒”。

而屯戍,一个非常重要的材料,见于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丞嘉敢谳男子毋忧。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无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无忧曰: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不当为屯,尉窯遣无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窯曰:南郡尉发屯有令,《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知亡故,它如无忧。诘无忧:《律》,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及虽不当为屯,窯已遣,无忧即屯卒,已去亡,何解?无忧曰:有君长,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存吏,无解。问,如辞。鞫之:无忧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窯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无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史曹发。史当:无忧当腰斩,或曰不当论。廷报:当腰斩。

这个案子可以称为“毋忧案”,说的是,汉高帝十一年八月时,夷道的丞嘉审理了一个案子。

当年六月,一个名叫“九”的“发弩”找到了男子“毋忧”,告知他已经被征发进入“都尉屯”军,“毋忧”接受了“致书”,也就是入伍通知书后,没到屯所报道。

“毋忧”的供述,我是蛮夷,成年男性,每年缴纳56钱当做“徭赋”,不应该被征召进屯军,所以,名叫窯的尉派遣我去参加屯军,我没去,跑了。其他事实都像“九”所说的。

名叫窯的尉说,南郡郡尉发令征召“发屯”,《蛮夷律》中没有说不许发蛮夷男子入屯军,哪怕不当“为屯”,也就是征召,我已经下令,他就是“屯卒”,却仍然跑了,什么原因?

“毋忧”回答说,我们蛮夷有自己的君长(臣服汉朝),每年出“賨钱”,也就是区别于编户民的代徭税钱,就是享受“复”的待遇。这部分没有官吏的回复和解释。

“嘉”的判词先复述了案情,并提到“窯将不当为屯者发屯”和“毋忧亡去”两案都要审理,不过拿不准“毋忧”的定罪,上报上级后,司法官给出的意见是,要么“腰斩”,要么就没罪。

上级结论是:当腰斩。

这段简文虽然繁复,其中却有太多信息量,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秦汉之际的军事体制。

比如“复”的法律概念,即免除“徭赋”,而这之中是包含了“兵役”的,也就是“不当为屯”。

而“入屯”即为“屯卒”,只要你接受了“发弩”传递的“致书”,你已经属于“军人编制”,不到屯所,就是“逃兵”,逃兵即要处以“腰斩”。

发屯的人是谁呢?是南郡郡尉,而他要去参加的是“都尉屯”,要么,南郡设置了备塞都尉,要么,就是南郡郡尉即等于“都尉”。

而此案最后的争议也说明,“毋忧”的理由是成立的,但是最后的判决,却采取了一码归一码的态度,即,既然接受了致书,哪怕是错误的、违法的指令,也必须执行,你可以事后申辩甚至上告,但是不执行命令,就要按照逃兵的刑罚腰斩。

综合整个“毋忧案”的所有相关信息,我们可以发现,“为屯”、“发屯”,是秦汉之际军事体系里非常重要的概念,这个“屯”字,或许正是我们解开一系列谜题的“钥匙”。

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卫尉,秦官,掌宫门卫屯兵,有丞。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师。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

看起来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职责,但却能看出一些端倪,简言之,中尉在京师的军事任务是巡守类,而非屯守类,卫尉则是“掌宫门卫屯兵”,而郡尉则说的很清楚“典武职甲卒”。

实际上,中尉和郡尉本就是对称“中外”的类似岗位,而商鞅变法时代“中卒”的真正得名原因,应与“中都官”的“中”有关,即中都之卒,以区别于普通的“卒”,其“已复”,也就不需要给县里的“卒更”之徭,而是给“中都”军役,他的管理主官,就是邦尉—邦司马—邦候系统,换言之,即进入中都系统的军事编制。

只不过,随着秦国的扩张,原本的“邦—县”管理,扩充为“中都+郡—县”管理,原本的“举国中卒”,实际上变成了“内史中卒”,而郡的“中卒”则复制为郡的军事力量,这时候,就需要进行区分和管理,虽然名称仍为“中卒”,来源却不仅限于“中都”。

这个过程的例证,即在于秦的“内史”地位的下降,根据前人学者基于兵器铭文的研究,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史”都是作为“副丞相”的角色而存在(主管公家钱谷、主管内史地区的军政、主管文书转递),这个角色,逐步下沉,剥离、分拆其的权力,直到西汉时代,内史变为京兆尹等完全的地方官员角色。

而最先剥离出来的,应该就是“中卒”的统帅权,即设置“中尉”。

中卒,即汉代的“正卒”,包括材官引强、材官赾张和轻车士(轻车按照史料说法,也是车轼上架强弩,战斗技巧都一样是“射”,只多了一个“御”),他们在商鞅变法之后,是秦军出征的战斗力中坚,在平时,则回归本县、道。

《汉官仪》(李贤注《汉书》引用)中记载:高祖命天下郡国选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者,以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常以立秋后讲肄课试,各有员数。

也就是说,汉高祖“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里的“材官”,实际上是有标准的,即武力值高的才能被选为“轻车、材官、骑士、楼船”,也就意味着秦国当年也可能是使用这个标准选拔的“中卒”,当然,最初还不包括骑士和楼船。

最重要的是:“各有员数”,也就是有编制定额,靠的是立秋后的课试分出的殿最。

再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的一条律文: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

发弩,即材官,即引强、赾张,在《二年律令·秩律》中又有县发弩,则说明,发弩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是由“县发弩(啬夫)”负责,他的任命上级是“县尉”。

此处“士吏”与“发弩啬夫”并论,按照一般说法,士吏为秦汉低级武官,在《居延汉简》中,士吏地位在候长之上,尉之下,在上述律文中,肯定看不到候长,但是有发弩啬夫和发弩,而且分别有“射不中”的惩罚,说明,发弩啬夫不等于发弩,也就意味着,发弩啬夫管理“发弩”,而士吏则是和发弩啬夫并列的县“武职官”。

县一级是固定的,上面的政区,却有内史和郡两种,但《二年律令·秩律》中,兵种管理的“令”,内史和郡又基本一样,只是内史多了“枸(勾)指发弩令”,为什么区分,我们不得而知,但它们有“令丞”,则说明属于日常管理职位,而非战场临时职位,是可以确定的。

而在确认了“中发弩、枸(勾)指发弩,中司空、轻车、郡发弩、司空、轻车”都是兵种管理职位之后,则,中尉、车骑尉、卫尉、郡尉,其中上层的职位是整齐划一的:尉—司马—候(骑兵称曲长官为“千人”)。

也就是《商君书·境内篇》中,军事指挥序列的上半部分,这个编制名称与《大通汉简》对照看:[以官]干行,五百将斩;以曲干行,侯斩;以部干行,司马斩;以校干行,军尉斩

尉,是校的主官,司马是部的主官,候是曲的主官。

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西汉晚期军事组织对秦国、秦朝军事制度的继承。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秦汉军事制度完全一致,以汉代军事制度的记载追述秦朝即为合理?又是否意味着中尉、车骑尉、卫尉系统完全相同?

答案是否定的。

在卫尉系统中,存在一个官职——卫尉士吏,为其他系统所无,又在上文中的《秦律杂抄》简文中出现,有意思的是,《二年律令·秩律》里特意提到了卫将军士吏和卫尉士吏为百二十石级,而没有提到“县士吏”。

但是在《二年律令·捕律》中,又提到“士吏”:盗贼发,士吏、求盗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知),士吏、求盗皆以卒戍边二岁,令、丞、尉罚金各四两。

士吏是县尉的属官,并无疑问,按照与“捕盗贼”有关的职责,则士吏应该负责地方的守御和卒的管理,而这个职务,为卫尉、卫将军所有,却未记录中尉有设,原因何在?

因为卫尉管理的是常态的“屯军”,而中尉却没有常态的“屯军”,只有少量“中卒”构成的“治安军”,所以,辖下有兵种主管,却不存在基层军吏的配置,也就是所谓的“有头没脚”。

由于简文联缀的问题,孙闻博在《秦汉军制演变研究》一文中对《二年律令·秩律》中一部分内容进行了重排(文中数字为简号),三解经过推演后表示认可:栎阳、长安、频阳、临晋、成都、□雒、雒阳、酆、云中、□□□□□、新丰、槐里、睢、好畤、沛、郃阳,郎中443□君(?),长信□卿(?)、□傅,长信谒者令,□大仆,秩各千石。有丞、尉者,半之。442田、乡部二百石,司空二百五十石。中司马,郡司马,骑司马,中轻车司马,备盗贼,关中司马□□关司□468司马,卫尉司马,秩各千石,丞四百石。·丞相长史正、监,卫将军长史,秩各八百石。二千石□丞六百石。444

那么,《二年律令·秩律》所见的军事职官可以编列如下:……廷尉……中尉,车骑尉……备塞都尉,郡尉…… (卫)尉……秩各二千石。中司马,郡司马,骑司马,中轻车司马,备盗贼,关中司马□□关司□468司马,卫尉司马,秩各千石,丞四百石。中发弩、枸(勾)指发弩,中司空、轻车、郡发弩、司空、轻车,秩各八百石,有丞者三百石。·卒长五百石。中候,郡候,骑千人,*(卫)将军候,*(卫)尉候,秩各六百石,有丞者二百石。上林骑,秩六百石。县、道尉(情况特殊,层级多,下文详述)县、道传马、候、厩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车者,及仓、库、少内、校长、髳长、发弩、*(卫)将军、*(卫)尉士吏……秩各百廿石。

简化一下,即:诸尉,二千石级;诸司马,千石级;诸发弩令、司空令、轻车令,八百石级,因有丞,故官称全名应为令或长;诸候、骑千人、上林骑,六百石级;卒长,五百石级;县尉,五百石级、四百石级、三百石级,道尉为三百石级、二百石级;县、道有乘车“候”,百六十石级;县、道有毋乘车“候”,有校长、髳长、发弩,中央有卫将军、卫尉士吏。百二十石级。

我们知道,秦汉都以“六百石”作为坎儿,以上为“显大夫”,先说上半部分,中央诸尉与郡尉,对照关系尚不明显,而司马一级,发弩、司空、轻车一级,候一级,明显形成了“中—郡”的职务对照。

如果我们考虑到商鞅变法时,仅见邦(国)尉,可能集合了诸尉的职务和权力的话,这种对照关系,就自然形成了,即自上而下的“中—郡”对照。

这种关系,孙闻博在《秦汉军制演变研究》一文中已有阐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阅。正如上文所述,商鞅变法时,秦国的中都官军事职官,就是整个秦国所有的军事职官,则《二年律令·秩律》中体现的完备的中尉系统、卫尉系统、卫将军系统、车骑尉系统,应该即自其基础上衍生发展而成。

拆解开来,看中(尉)—司马和郡尉—司马系统,带“中”和“郡”字的,我们可以理解为“复制”的设置,为:中尉、郡尉,各二千石中司马、郡司马,各千石。中发弩令、枸(勾)指发弩、中司空令;郡发弩令、郡司空令,各八百石。中候、郡候,各六百石。

卫尉(卫将军)—司马系统是这个样子:卫尉,二千石。卫尉司马,千石。卫尉候,六百石。卫尉士吏,百二十石。

二者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卫尉—司马系统之下,没有中、郡尉—司马系统下,兵种管理的主官,而多了百二十石的士吏。

再看车骑尉—司马系统则应该是这个样子:车骑尉,二千石中轻车司马、骑司马,千石。中轻车令、郡轻车令,八百石。骑千人,六百石;卒长,五百石。

《汉书·张冯汲郑传》记载:而拜唐为车骑都尉,主中尉及郡国车士。

汉景帝时,曾改郡尉为郡都尉,可见,加“都”字,在汉初的武职更名上,属于常例,也可能是史书记载时不知有车骑尉,所以加了“都”字,这种情况在史书编撰上偶有发生,比如《新唐书》提及唐代兵种“兵募”时就有去掉“募”字,而误解为“兵”或“府兵”的情况。

言归正传,冯唐的这段记载,实际上指明了,车骑尉的执掌范围,包括中尉和郡国车士,注意,是“车士”而非“车卒”。

称“士”不称“卒”的,还有“卫士令”的“卫士”,琅琊刻石上,就有这么一句:东抚东土,以省卒士。

“卒”和“士”并称,到底是不是一个概念?

按照《史记》三家注和《汉书》的说法,“卫士”是一个普遍概念,尤其是在西汉、东汉,让人很难理解“士”与“卒”的区别,但是在《秦始皇本纪》中嫪毐叛乱的记载中有: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翟君公、舍人,将欲攻蕲年宫为乱。

此处,县卒、卫卒,都是“卒”,尤其是“卫卒”,并未使用汉代常用的“卫士”称呼,同篇文字还有秦二世被杀的政变记载:卫令曰:“周庐设卒甚谨,安得贼敢入宫?”

上篇文章我们已经解释过:(4)阎乐带着1000多县卒杀奔望夷宫,此时,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望夷宫外围的“卫士”没有抵抗,让阎乐直接捕缚了“卫令、仆射”,这实际上是两个角色,一个是“卫令”,也就是卫尉管辖下的“卫士令”,职责即防守宫门,此处,不归郎中令管。(5)阎乐实际上是以“失职放进了盗贼进入宫门”为理由,控制了“卫士令”和他的部下,而这个理由,按照《李斯列传》的记载,应该是赵高“矫诏”创造的,即命令望夷宫墙外的“卫士”,全部“素服持兵内乡”,也就是穿着白衣服拿着武器指着宫内的方向,看着就像要进攻宫内。(6)这个借口,加上宫门内的警卫负责人郎中令的内应,很容易绕过外围防御,即“周庐设卒甚紧”的卫尉部队辖区,“周庐”即宫墙外卫士的居所和警戒点,他们环绕望夷宫形成外圈警戒线,而斩杀了“卫士令”后,宫门即被突破。

在上篇文章中,三解已经指明,此处的解释是基于文本的解释,糅合了《秦始皇本纪》和《李斯列传》中的两段记载,而《李斯列传》中的这一段记载,与《秦始皇本纪》差距很大,除了部分过程之外,可能均为《本纪》是,而《列传》非。

那么,《列传》中出现的“卫士素服持兵内向”,很可能就并非秦朝的故事,而是汉人口中的描述,因为依照三解的判断,“周庐设卒甚紧”中的“屯卒”,应该属于卫尉所属的“尉—司马—候”系统管理,而非“卫士令”管理的“卫士”,这在秦国,实际上是两种兵员。

即雷同于战阵之上的“中卒”或称“士”(如骑士、材士、轻车士)与“卒”的区别,在宫殿防卫上,秦国也一样分为“卫士”与“卫卒”,卫士数量较少,归属于“卫士令”管理,而卫卒的数量较多,归属于“卫尉—卫司马—卫候”管理,以“屯”为单位,驻军设宫墙外,形成以“宫名”冠名的“屯军”,这种制度被西汉继承,却因为汉代兵员身份的混同,“卫卒”和“卫士”最终合一,不再区分。

但是,由于秦国、秦朝兵制的记载,主要为在汉代制度基础上的“回溯”,所以,尽管有上述《秦始皇本纪》中的“卫卒”、“设卒”,以及“卒士”并称的记录,仍以汉代人的认识视野,将之混为一谈,乃至于今天的诸多研究者仍困于其中。

事实上,正卒,即“中卒”,是一种特定的兵役身份,以区别于普通的“卒”,这种“卒”,史料可见的,有“乘城卒”、“亭卒”、“更卒”、“戍卒”、“转卒”、“屯卒”等等,一个字说明其任务区别,后一个字说明其卒的身份。

结合上文中“毋忧案”可知,“发弩”负责递送“致书”给“屯卒”,那么,县中的“发弩”也就在执行着“动员屯卒”的行政职责,士吏,同样执行着治安警备相关的行政职责,“卒”和“士”的区别, 可谓一目了然,一个是被管理者、被动员者,一个是管理者。

汉代人卫宏在《汉官旧仪》中记载: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处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边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置长史一人,掌兵马。丞一人,治民。当兵行,长史领。置部都尉、千人、司马、候、农都尉,皆不治民,不给卫士。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里。民应令选为亭长。亭长课射,游徼徼循。尉、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五兵:弓弩,戟,盾,刀剑,甲铠。

王彦辉在《论秦汉时期的正卒与材官骑士》一文中,已经发现了“材官、轻车、骑士”与普通“卒”的绝对不同,并指出亭长即校长,其属下为求盗亭父,均为“发弩”,也就是材官中选拔产生,而非退役的材官中产生。

卫宏记录的汉代制度,实为汉代中晚期的军事体系,但是其中的一些说法,很有参考价值,比如“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明显仍保留着对“材官”、“骑士”选拔的遗风,尽管这个时代,只要是个“民”到23岁就已经是“正卒”,而不再像汉高帝时代“选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者”才能做材官、轻车。

这个变迁,已经足称巨大,这是汉朝统治下的变迁。

另外,看“边郡”的设置,实际上是“特殊军事区”,即“置部都尉、千人、司马、候、农都尉,皆不治民,不给卫士”,也就是说,这套“尉—司马—候”以及“尉—司马—千人”的“野战军事组织”,不管理“民”,只管理“屯卒”,也就不需要“给卫士”,轮番卫戍京师。

尽管没有对应的记载来说明“轻车士”的安排,但是我们根据“轻车”的组成,即御手、弩手和格斗兵的设置,参考《二年律令·秩律》中县道的官职安排,可以猜测:

县、道传马、候、厩有乘车者,尤其是“厩”,极有可能是“轻车士”的御手管理主官,毋乘车者中的髳长,极有可能是格斗兵的安置部门,也正因为“轻车”作为兵种消失,髳长的职能也因此失传。

综合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非常有趣的结论,即在《二年律令》时代的汉军,与《商君书》时代的秦军,《大通汉简》、《汉官旧仪》时代的汉军,根本是三种完全不同的形态,而由于《二年律令》的时代上接亡秦,本身就是秦国变法之后150年军事体系变迁的集大成者,既是商鞅变法时代军事体制演变的结果,也是后世两汉军事体制变革的开端和底板。

而其具体的形态,则迥异于《商君书·境内篇》中将军统邦尉,邦尉之下为“诸令”+“二五百主”+“邦司空”各自统属不同兵员的“四军”:

没有战事时,以中尉(含车骑尉)、郡尉、卫尉三系统维持京师和郡县的治安管理,并设置全套的军事职务以“储将”,“正卒”散居各县担任基层“吏卒”,参与行政、治安,节约国家的平时养兵成本,“一鱼多吃”。

有战事时,“中卒”则载传入军,快速搭起军队的骨干架子,辅以中尉和郡尉的“发屯”,在本辖区动员起足额的百姓“屯卒”,填入“屯军”,参加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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