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荔波第一家银行从无到有的历史故事吗

银行是办理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我国,明朝中叶就形成了具有银行性质的钱庄,到清代又出现了票号。我国第一次使用银行名称的国内银行是“中国通商银行”,成立于1897年5月27日,属私营金融组织;我国最早的官办银行是1905年创办的“大清户部银行”,1908年改称“大清银行”,总行设立于北京城。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下令将其改为中国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新中国即将成立前,1948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它后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因此,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1994年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国银行成为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荔波第一家银行的成立

1951.11.1

《荔波县志稿·食货志》记载:“民国三十年初,中央政府由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联合办事处划分农贷区域,本县划归中国银行办理。因于同年七月成立中国银行荔波县农贷工作站,三十一年九月农贷业务悉由中国农民银行办理,更名为中国农民银行荔波县工作站,三十二年六月,又更名为中国农民银行荔波县农贷通讯处。”由此可以说明,直到1943年,荔波境内尚未建立起独立的银行。

1949年12月16日荔波第一次解放,1950年2月4日荔波县人民政府宣布成立。这年城乡匪乱猖獗,县城被攻占,县人民政府被迫撤离。1951年1月,人民解放军对盘踞荔波的土匪进行合围进剿,15日收复县城,荔波第二次解放,县人民政府迁回,政府所属民政、财政、粮食、公安等部门先后组建并正常开展工作,全县设5区21乡1镇。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分配银行干校第一期和第二期学员15人到荔波组建银行。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荔波县支行正式成立开业,这便是荔波有史以来第一家银行。

这是一张珍贵的照片,2007年5月荔波第一任县委书记张策再次回访故地时笔者在县委办工作,有幸负责接待陪同老人。看到荔波城乡的发展变化,老人非常高兴,也不时给我们讲过去的人和事。当得知县里打算出一些历史书籍需要资料时,老人欣然答应回去后整理寄来。不久,老人就寄来了他整理的反映荔波解放初期工作的资料,还有几张老照片。每张照片都为我们作了标注,从中我们深深感受到老人对荔波的不磨感情。这张照片二排左五为县委书记张策,左六为县长杜介厘,他们见证了荔波第一家银行的诞生。

银行的发展

荔波县人民银行建立之初,设业务、会计出纳、人事秘书3个股室,共17名员工,第一任行长是张秀明。主要开展的业务有:稳定人民币、组织存款、办理储蓄;办理农村、公私工商信贷;执行现金管理,办理现金出纳,统一掌握货币发行;管理金银外汇,代理国库发行债卷。1952年上半年在各区建立银行流动组,下半年改为营业所。1958年12月并县后,荔波县人民银行并入独山县人民银行,原荔波辖区设玉屏营业所、朝阳营业所、甲良营业所、茂兰营业所。分县后,1961年9月恢复荔波县人民银行,1962年1月1日正式对外营业。当时在各区的机构为:城关流动组、朝阳营业所、甲良营业所、茂兰营业所。1963年,共有人事秘书、会计出纳、工商信贷、农村金融管理、信用合作管理5个股。

1955年,在县人民银行加挂“中国农业银行荔波县支行”牌子,1957年撤销,农业信贷业务由县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股办理。当年11月,以县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股和信用合作管理股为基础,组建荔波县农业银行,于1964年1月1日对外营业,内设会计、农村金融管理、信用合作管理3个股,在各区设玉屏流动组和甲良、茂兰、朝阳3个营业所。1965年12月,撤销县农业银行,人员、资金、业务并入县人民银行。1980年1月1日,恢复县农业银行,将县人民银行农村金融职能及各区营业所划归县农业银行,到1987年,县农业银行共设有人事秘书、会计出纳、计划统计、农业信贷、商业信贷、拨款、资金组织、信用合作管理7个职能股,配备纪检监察员、审计核审员各一名,区设玉屏、朝阳、甲良、茂兰4个营业所。

1972年2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荔波县支行成立,办理全县基本建设拨款和建设单位、建筑部门的存款业务,对基本建设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1985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荔波县支行成立。在县人民银行加挂“中国工商银行荔波县支行”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和“内部资金分开,两套账目”的管理、营运模式,专户记录专业银行的存款、贷款,对外以工商银行名义出现。1986年8月县人民银行与县工商银行正式分开,原县人民银行经办的业务,除对专业银行的存款和代理业务外,全部移交工商银行。1987年县工商银行设有人秘、工商信贷、计划、会计、出纳、储蓄6个职能股及单独的向阳储蓄所。

作为荔波第一家银行,荔波县人民银行建立之初就承担了人民保险任务,195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匀支公司在县人民银行设立保险代理处,负责县境内的保险业务。1958年,人们公社化后,保险业务中断。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仍由县人民银行代办。1986年1月1日,从县人民银行抽调部分人员组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荔波县支公司,员工5人,分产险组、人险组。1987年,公司内设机构由组升格为股,设经理室、企业财产保险股、人身保险股、财务会计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人民银行法(修订)》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法律上理清了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责,强化了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方面的职能,明确地规定了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荔波县人民银行与县银监会在加快我县金融改革,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中积极发挥作用。

到2011年,荔波县金融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荔波县支行、中国银监会、中国工商银行荔波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荔波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荔波县支行、信用联社、邮政储蓄、人保公司、财保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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