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大义灭亲”制度发源于春秋时期,通过对历代的法制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在整个封建社会,只有秦朝是不加限制的直接使用该制度,封建统治者的一般做法是对“大义灭亲”制度进行规范化使用。有些学者们认为“大义灭亲”制度的规范化就是“亲亲相隐”制度,进而将“大义灭亲”制度的规范化与“亲亲相隐”制度等同起来。其实二者并不相同,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因为“大义灭亲”制度的规范化其中包含许多内容,“亲亲相隐”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三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大义灭亲”制度的规范化,作为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的产物”,也集中体现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特质。中华民族是一个讲究中庸之道,崇尚和谐的民族,当家庭伦理与政治伦理发生冲突时,统治者并不是简单的将利益完全占为己有。而是通过调节,在政治伦理和家庭伦理的利益分配中取到一个平衡,使得这种选择既不会影响自己的统治,也不会给被统治方带来太大负担,使得各方都可以得到一些利益,减少双方之间的矛盾,以达到一个和谐共赢的局面。
“大义灭亲”这个词出自《左传隐公四年》,讲的是春秋卫国卫庄公的小儿子州吁性格暴虐,卫庄公的大儿子姬继位后被州吁杀死,州吁自立为王。石暗利用州吁派人向其询问治国之道的机会,用计将州吁扣留在陈国。石暗认为州吁所犯的罪,他的儿子石厚要承担责任,不能为了衔私情,而抛弃放纵自己的儿子,于是派人把石厚杀了。石暗的这种做法得到了当时人们的称赞,史学家左丘明将这个故事收录在自己的著作《左传》之中,左丘明称赞道:“石晤,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后来人们就把石醋的这种存大义,弃私情的行为称为“大义灭亲”。
在我国古代,亲属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统治者并没有简单的将所有亲属都同等的纳入规范体系之中。而是按其关系的远近,进行了分类。如何区分亲属的远近关系,传统的分类是互为亲属的,要在亲属逝世时穿着孝服,亲属的远近,按其穿着丧服的时间长短以及丧服材质的不同进行区分,由亲近及远分为五个级别:“斩衰、齐衰、大功、小功、银麻,不同的名称既包含了服饰的不同,也包含了穿着丧服的时间长短不同。”
公元前206年,秦王朝在统一中国15年之后,在遍地起义的背景下,迅速走向了灭亡。汉朝统治者总结了秦朝使用“大义灭亲”制度的得失,他们认为秦朝那样简单的使用“大义灭亲”制度是不对的。秦朝遵循法家“严刑峻法”的精神,认为家庭伦理必须让位于政治伦理,唯有强调国家的利益才能维持国家的统治。这样固然能在短期内提高国家的实力,但由秦朝忽视我国社会的基础是家庭,家庭伦理在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秦朝无区别的使用“大义灭亲”制度,给广大人民带来了难以忍受的痛苦。当国家统一以后,依然推行这样的制度,人民反抗国家的统治成为了人民的必然选择。汉朝统治者为了避免秦朝那样的命运,认真分析了秦朝使用“大义灭亲”制度存在的问题,开始重新考虑家庭伦理与政治伦理之间的矛盾。并且为了缓和二者的矛盾,汉朝的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的措施就是借助儒家的思想,利用“亲亲相隐”与儒家知识分子担任司法官等一系列措施,对“大义灭亲”进行规范。从西汉以后,随着儒家思想的官方正统地位的确立,儒家思想开始影响国家的方方面面。
尽管儒家的学者在“大义灭亲”制度上的看法不尽相同,大师总体而言,儒家学派的学者认为应当在一个基本前提下(包括维护礼泊,维护仁义,或者维护统治者统治),对“大义灭亲”制度分情况进行使用。在偷个羊之类的小事上,并不会违反儒家学派所强调的原则,若是“大义灭亲”,则是破坏伦常,违反了礼治关于亲人之间亲亲的要求。但是当一种行为与儒家学派所强调的原则相违背时,就要求人们必须“大义灭亲”了。这样的做法尽可能的消除了法家所赞同的那种简单使用“大义灭亲”制度所带来的弊端,儒家的这种理论反映到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就是我们所说的规范“大义灭亲”制度的使用。
唐高宗时期的“房遗爱谋反”案,就能很清楚的说明,“大义灭亲”制度规洒化的是怎样具体的实施的。房遗爱的妻子高阳公主预谋发动的政变,被高宗派发觉,尽管房遗爱夫妻是绝对亲属关系,但是由于这种行为危害到皇权,唐代法律对谋反,谋逆,谋叛这样的犯罪行为的是不纳入规范“大义灭亲”的范围的,房遗爱未能及时告发,也就是没有“大义灭亲”,所以按照唐朝的律法被处死。
家庭伦理和政治伦理并不是完全重合的。但是一项好的法律制度应当找到这二者的平衡点,使其利益最大化,在尽量减少对家庭伤害的前提下维护政治利益,反之亦然。因为我国是宗族社会,不考虑家庭伦理的法律很难得到收到良好的效果。这一点,从汉代开始,我国的封建律法律是有其可取指出的,尽管是以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为根本利益,但是考虑到历史局限性,规范“大义灭亲”制度的做法,毕竟减少了对家庭伦理的伤害,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是值得肯定的。
“大义灭亲”制度规范化的的依据是儒家的精神,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内涵众多。但是儒家思想的核心观念就是维护礼的完整。而维护礼的完整,成为儒家知识分子对“大义灭亲”制度进行规范化的理论基础。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