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中国社会,色彩不但具有重要的伦理作用,还有法律功能
在传统中国社会,色彩不但具有重要的伦理作用,还具有令人称奇、慨叹的法律功能。以色彩褒扬善德,贬抑恶行,是中国民间的传统做法和司空见惯的色彩民俗的特点之一。
封建社会里,色彩可以褒扬“善德”,提倡人们应当仿效榜样。历代统治者都习用特定的色彩标示表彰有功之人。如,以所谓“正色”为权贵重臣扬善,既是封建王朝以颜色划分等级的一种手段,也是统治者拉拢、优待自己的部属、走卒的一贯做法。唐代,朝廷多次以“紫金鱼袋”等赏赐有功之臣。明、清两朝,均禁止民间用朱漆棺材,只许用黑漆、金漆或无漆的白板棺材;而皇帝或高官死后,却要用朱漆棺葬埋,这既体现他们高人一等的身份,也寓含着他们对社会有重要的贡献。越至近代,这一手段越是发展到极致。如,清代赏赐官阶低而有功之人在礼冠上饰物。“凡领侍卫府官、护军营、前锋营、火器营、銮仪卫满员五品以上者,皆冠戴孔雀花翎;六品以下者,冠戴骋鸟蓝翎,以为辨别。”至于清廷对有功之臣赏穿黄马褂,是莫大的恩宠和荣誉,则更是众所周知。
近现代中国仍然还有以色彩褒扬善行的例子。如,闽南一带曾有这样的风俗:人死后,男者戴风兜,以等级的不同决定风兜颜色的差别秀才红色;非秀才的一般读书人蓝色;不识字者戴黑色。浙江台州地区,死者头上的帽子,规定秀才以上的才能戴红色,不是秀才的读书人戴蓝色,不识字的只能戴黑色。这种色彩习俗实际上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传统观念的反映。中国人尚红,秀才享受红色的待遇是对其功名地位的肯定。湖北英山,安徽霍山、潜山、太湖等地,民间做棺材一般将其外面漆成黑色,高寿且有名望的人可用红色。
用色彩贬抑恶行,首先体现在色彩在刑罚上的特殊作用。相传,尧舜为帝时,对犯法者不用肉刑,只是在服饰上以颜色添加标记,以示惩戒。这既是对犯法者的惩罚,又是对未犯法者的警戒。《尚书大传》说,古代罪犯服赭衣、杂屦、黑幪,旨在使人耻其行;在罪犯脸上刺上黑色花纹或文字,也是同一意思。这种以颜色为服饰之标记,或在脸上刺字、画像的习惯后世一直延续。汉时,有“黔首”之称,命犯人穿一种红褐色号衣,名“赭衣”;《汉书刑法志》有“奸邪并生,赭衣塞路”的记载。唐代,地方官李封对犯罪者“不加杖罚,但令裹碧巾以辱之”,并根据罪犯犯罪的轻重程度,决定裹几日为限,即“以日数为等,日满乃释”(唐封演《闻见录》)。宋时,有“打金印”的刑罚。《水浒》中,宋江、武松等皆曾受此惩罚,是历史真实的一种反映。
中国古有轻商的传统,商人社会地位低下。早在先秦之时,商人就被列为“贱类”,其卑贱身份甚至用“市籍”规定。秦代正式颁布了贱商的“七谪科”(指应受科罚的七种人),坐店营业的商人为其一,从法律上极大地降低了商人的政治地位。汉承秦制,不仅承袭了“七谪科”,还以各种形式对商人进行人身侮辱。如:明文规定商人不得穿有花纹的丝绸衣服,不得乘车或骑马等等。
晋及南朝,贱商又出新招。为了表示轻视商人,须以服饰颜色标明其身份,使人见其服而知其奸。规定:“侩卖者皆当着巾,白帖额,题所侩卖者姓名,一足着白履,一足着黑履。”“以致白帖额、黑白履,黑白二色成了南方小商人的专有服色,走在路上,人们一眼就认出其为商人。这当然不是为了便于买主向其购物,而是贱商的一种奇特措施,可谓是侮辱至极。
用绿衣、绿头巾贬抑乐人和姐妓之夫,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盛行,视绿为耻也逐渐为社会认同,直到民国初年,仍有将犯人的头巾涂成绿色,以为惩罚侮辱的手段。至今,各地仍然以“戴绿帽子”贬损那些妻子与人通奸的丈夫。17世纪时,满族仍实行乡里制裁,有用锅底黑抹脸示众的习惯法。现代藏族一些部落仍保留前人传承的以色辱人的习俗。刑罚种类之一是耻辱忏悔刑。其中之一是涂黑脸,穿女儿装等。后文要谈的红与黑还将涉及这一功能,此不赞述。
以色辱人的刑罚在国外也有。如,今美国缅因、佛蒙、马萨诸塞罗德艾兰、新罕布什尔及康狄格6州,在17-18世纪的殖民统治期间,英国殖民当局制定了性行为方面的严厉法规,以宣扬《圣经》上的有关教文,反对轻佻放荡。在罗德艾兰州及普利茅斯,对通奸者(主要是妇女一方)处以的刑罚之一是佩戴“红A”的耻辱标记。
美国学者乔治霍华德在其《婚姻制度史》第二卷中记述了1693年普利茅斯市政当局对一个通奸妇女的处罚:她被“缚在大车后面受鞭笞”,“然后在她左袖系上一个标记”,如果她外出时不带这个标记,就要用“灼热的烙铁烫她的脸”。这个标记就是“红A”—用红布剪制的字母“A”(或在布条上用红漆书写字母“A”)。1658年,戴“红A”的处罚被正式确认为普利茅斯的法律。1794年,马萨诸塞州也确认了这条法律。很快,这条法律传播到了英国在北美大陆的其他殖民地。好了,以上就是我们今天说的全部内容了,感谢您的阅读我们下个故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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