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十九世纪看到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和自然主义法则的消亡。同时,本世纪也是盛大的帝国时代。实证主义法学家需要创造一种处理殖民对抗的概念设备。实际上,殖民地的经验在积极判例的中央租户的定义中发挥了核心作用,包括主权的关键问题。
实证主义法学家在殖民主义方面所从事的演习可以通过Antony Anghie所谓的差异的动态来理解。实证主义的法理学假定了一个差距,主要是从文化差异以及文明和不文明之间来理解。一旦确定了这一差距,实证主义者就会设法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纠正这个鸿沟,使不文明的文明文明化。首先,实证主义项目的定义与其前身:自然法相对立。在16日和17日几个世纪,思想的自然派主导的国际法律。自然法被强烈地认定为正义原则,其概念是所有人类活动都受到总体道德的约束。
16世纪西班牙神学家和法学家弗朗西斯科德维托利亚的着作中发现了自然法如何处理帝国扩张的一个突出例子。维多利亚的讲座是针对西班牙殖民者中更具掠夺性和坚决种族灭绝罪。他认为印第安人并非没有所有者,本土印第安人拥有统治权的权利:专有权和主权。然而,这些权利必须适应西班牙逗留的权利,以便旅行,交易和传播基督教。因此,尽管维多利亚的评论中存在人文主义因素,但并没有将平等的主权权利扩展到本土人口。尽管如此,他所支持的自然法可以适用于所有具有必要装备的人:家庭,分层政府,法律机构和宗教等。
随着十八世纪的临近,欧洲国家的主权和独立性格得到了强调。这是国际法的创始时刻之一。可接受的国际社会文明范围日益受到限制。欧洲法律体系成为进入国家礼让的先决条件。世界其他地方的制度开始失去其法律性质,使这些国家不文明,从而被排除在外。十八世纪中期的法学家瓦特尔是这种分离的主要支持者,也是在后世纪占主导地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的先驱。瓦特尔认为,独立国家的社会不受任何超越,至高和高等法律的约束。相反,每个国家都是独立自主的。然而,所有主权国家都有共同的品质。
瓦特尔的问题是如何区分这个主权国家的社会和其野蛮的其他国家。这将是在19实证法学家关注的中心个世纪。十九世纪的法学家们越来越强调法律是人类制度的产物,而不是一种给定的。由于欧洲机构优越,它们所制定的法律也必然比不文明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更先进。一旦法律与制度之间的联系得以建立,就会出现这样一个前提,即法学家可以关注制度的特征,这种转变通过划定法律概念促进法律的种族化,这些制度是非常具体的欧洲制度。坚持这种区分原则,可以确立文明权利的首要地位。
一个地区的不文明部落的占领,根据我们的习惯,一小部分应该对他们来说足够了,并没有感觉到对第一个文明占有者的权利设置了严重的障碍。否认对非欧洲人民的主权和平等使他们无法作为平等成员参与国际法。实证主义的法理学执行了两个概念/哲学功能。首先,它为只有文明社会才能创造法律的前提下的法律秩序之间的种族化等级创造了条件。其次,它认为法律作为主权权利的表达,赋予文明更大的权利而不是文明权利。最终,法律必须符合文明的需要和要求。如果文明党的权力受到胁迫,它应该能够通过任何必要的手段来维护它们。
J. S Mill因此宣称将任何针对野蛮人的行为描述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只表明他所说的人从未考虑过这个问题。野蛮人的根本问题是没有权利。作为一个国家,除了尽可能在最早的时间内获得这种待遇的权利之外,适合他们成为一个。在论自由一书中,穆勒继续他的论点,即专制是处理野蛮人的一种合法的政府模式,提供了改善的结束。两种看似矛盾的实证法冲动:普遍推动文明化,从而实现平等和区分并因此征服土着人的特殊驱动力;是殖民地项目的核心。占领殖民政府需要出现多元法律秩序的双重考虑因素。殖民地法律秩序本质上是一个多元的法律秩序。
多个法律部门创建了殖民法和土著法律实践的持久性,保护和发明强加的。哪种考虑将占首要地位,哪种法律制度可以在什么环境下实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的突发事件以及政治和战略问题。单一的层级秩序在殖民地中根本不可行,因为它像印度一样庞大且多样化。殖民地国家的建设是一个繁琐的过程,殖民者面临着无数的挑战,并在印度的不同地区行使不同程度的权威。殖民地时期的管辖政治对所有各方都是不可抗拒的。大多数地方的殖民权力都要求限制司法行政的成本,并扩大对欧洲定居者和代理人及其盟友的管辖权。
殖民者建立了管辖边界,这些边界是精确的但本质上不稳定,因此需要经常修改。制定上诉程序,规范法院诉讼以及确定谁可以担任证人和法律人员所需的详细规则被迫在指派时尽快改变。土着行为者利用这些规则在战略上通过法律秩序,并且他们的成功演习向殖民地管理者揭示了复数法律秩序的架构中的缺陷。对于所有这些社会行为者,构成这种复杂的法律秩序的规则的争议不仅仅是程序上的便利或战术武器,而是分离殖民选区边界的重要甚至重要的象征性标记。
反过来,界限表明对这些群体的性质的判断以及将他们与另一个管辖政治分开的品质因此整齐地融合了关于殖民政治权威的地点和范围的差异和冲突的文化话语。英国在前沿的经验恰恰说明了这种情况。边境地区的建设始于任意边界,其主要功能是作为管辖边界。这个英国人试图在法律上创造并重新确定定居和部落社区之间的文化差异,这种努力一直受到当地人口的破坏。对前面讨论的档案的分析清楚地表明,英国的法律和程序被认为无可救药地不足以实现那里的管理者的目标。通过不断挑战和无视英国建立的边界,边疆部落对殖民者提出了重大挑战。
因此,他们决定重新审视法律,更重要的是重新考虑他们对项目同化主义元素的承诺。在印度的其他地区,如旁遮普邦和孟加拉中部,印度人和穆罕默德人的种族低劣保证了英国法律的积极实施,并依赖于英国的法律来源和程序。然而,在边疆中,部落的落后使他们不适合参与英国的法律程序。
总结:随着十九世纪进入最后阶段,文明土着部落成员的目标被放弃,边境治理的唯一目的就是保障帝国的安全。领土帝国的崛起和俄罗斯崛起对英国王室宝石的威胁是解释这里实施的独特法律制度的最终因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