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刑罚中斩立决、斩监候和就地正法有什么区别?

“斩刑”是我国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手段之一。我们在历史上可以看到,执法部门在宣布“斩刑”的时候有分为“斩立决”和“斩监候”,那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斩立决”顾名思义是判处斩刑立即行刑;“斩监候”是判处斩刑延后执行。但在我国的历史上一般被判“斩立决”的犯人是很少会被立即执行的,大多都要等到“秋后问斩”。这种现象的产生,与古人的价值观念相关。古人认为大地上的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而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因此秋冬行刑才是顺应天意。第一个系统提出这个理论的是西汉的儒学大师董仲舒,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也因此从汉代开始大多数的朝代法律都有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

那既然“斩立决”也不是立即执行,那又与“斩监候”有什么区别呢?“斩监候”是对应着“斩立决”产生的,在明朝开始施行。“斩监候”是现代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起源,但又与现代的死缓太不相同。现在刑法上的死缓是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立即执行,而缓期两年。如果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就会改判无期。这种制度是现代人道主义的体现。而明清时期的“斩监候”是暂判斩刑,但不立即执行,待到来年秋审或朝审是再做复查定案,一般情况下复审后,情况属实大多数还是难逃一死。但也会有免于死刑的情况存在。如:犯罪事实成立,但情有可原,或者案件仍有疑点。再者还有家中有父母等尊亲属无人奉养,死刑可能会再次延期。犯人就会带罪回家尽孝,待长辈去世或有人奉养时,再接受刑罚。

古代对于死刑犯的处理也是比较谨慎,一般时候地方政府是无权直接判处的,需要上报朝廷,由中央司法机关复核判定,有些朝代甚至需要由皇帝本人亲自勾决,这个过程也是需要时间的。那在古代有没有立即执行死刑的时候?有,主要存在于晚清。在清朝的晚期,因为太平天国战争爆发,各地治安形势异常严峻,于是就有了“就地正法”的政策。咸丰曾下谕旨:“……现当办理团练之时,尤应极力整饬,以儆凶顽。著该署督即严饬各属,认真查缉。如有奸细窥探,土匪滋扰,拿获讯明后,即行就地正法,以示炯戒。”。“就地正法”不算是刑罚的名词,是指的将犯人在犯罪现场,立即执行死刑,目的是从快处决,以此来震慑违法乱纪之人,也算是乱世用重典。除了晚清,在先秦时期以及许多的乱世或者犯罪之人罪行特别严重,如叛乱谋反。也多有死刑立即执政的情况。

除了上面那些词,我们在电视剧中还经常听到“午门斩首”“午时三刻”这两个词。其实“午门斩首”在古代是不存在的。午门是永乐皇帝朱棣所建,在明朝只有“廷杖”时才会在午门执行。但因为在“廷杖”时常有大臣在午门被活活打死,所以后来以讹传讹,午门就被传成砍头的地方。“午时三刻”差不多是现代时间的十一点四十五分。这个时间执行死刑是我国的一个传统,原因是古人认为午时三刻阳气最盛,可以用旺盛的阳气来冲淡杀人的阴气。也有说法是午时三刻人们的精神状态最萎靡,犯人也会昏昏欲睡,此时被砍头,会减轻犯人的痛苦。但我觉得一个将死之人,这时候的精神绝对是高度紧张,昏昏欲睡的感觉很难在死刑犯的身上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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